印发《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镇级经济的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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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镇级经济的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镇级经济的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镇级经济的奖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00年3月16日

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镇级经济的奖惩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强镇富民战略,加快镇级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为了表彰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各镇的积极性,推动全市镇级经济快速有效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惩项目和标准

  (一)“强镇富民先进镇”奖:凡同时达到以下标准的镇(街道办事处,下同),可授予“强镇富民先进镇”称号,发给奖金8万元:

  1.镇级地方财政实现自给,一般预算收入基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下同),当年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下同),基数3000万元以上增长15%以上,基数2000万元以上增长18%以上,基数1000万元以上增长20%以上;

  2.实际利用外资、民资基数1亿元以上(按项目的实际到位资金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当年比上年增长15%以上,基数5000万元以上增长18%以上,基数3000万元以上增长20%以上,基数1000万元以上增长25%以上;

  3.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增长8%以上;

  4.领导班子团结,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没有违纪行为,计划生育完成人口控制指标,社会治安良好。

  (二)“实现财政自给”奖:对1999—2001年三年内实现镇级财政收入自给,并且当年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镇,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招商引资”奖:镇级实际利用外资、民资总额折合人民币当年达到5000万元以上,并且比上年增长25%以上的,奖励2万元;当年达到1亿元以上并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奖励5万元。

  (四)先进个人奖:获得“强镇富民先进镇”称号的镇,镇委书记和镇长当年的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获得“强镇富民先进镇”称号并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可按粤人薪[1996]3号、粤人薪[1997]1号和粤人薪[1999]10号文办理提前或越级晋升职级工资,也可给予嘉奖或记二等功或三等功奖励。

  (五)“强镇富民先进市(区)”奖:对全市镇级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20%以上,80%以上的镇实现财政自给,镇级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比上年增长2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增长8%以上的县级市(区),可授予“强镇富民先进市(区)”称号,奖励10万元。连续两年获奖的市(区),市(区)委书记、市(区)长和市(区)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可按本办法第一部分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提前或越级晋升职级工资。

  (六)惩戒:各市、区要分年度对各镇下达镇级经济发展考核指标(包括当年财政收入、招商引资、农民人均纯收入等主要指标)要求,并加强检查督导,对当年不完成的要“提醒注意”,两年不完成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要向市(区)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对不称职的镇委书记、镇长就地予以免职。

  二、申报审批程序

  (一)每年由各镇按江门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如实填报有关经济指标的完成实绩,并附有关总结材料,报各市(区)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二)由各市(区)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农业、乡镇企业、财政、税务、外经贸、工商、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所辖镇上报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后,向江门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报意见。

  (三)江门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各市、区的申报进行审核,提出奖惩意见,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三、奖金来源

  奖励发展镇级经济的奖金,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发给镇的奖金由江门市本级财政负责30%,各市、区财政负责所辖获奖镇奖金的70%;发给获奖市(区)的奖金由江门市本级财政负责。属县级市(区)财政负责的奖金,由各市、区财政局上划江门市财政局再转划到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属江门市本级财政负责的奖金,由江门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直接划拨到江门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一个镇同时达到本暂行规定第一部分第(一)、(二)、(三)条奖励标准的,可同时给予奖励。

  五、本暂行办法由江门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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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太原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资源[199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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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太原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各委管国家局办公厅(室),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清洁生产以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产生量为目标,从源头抓起,实行生产全过程控制,既有环境效益,又有经济效益。国内外工业污染防治经验证明,清洁生产是工业污染防治的最佳模式,也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

  近几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省市在推行清洁生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政策研究、示范项目、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清洁生产工作进展还比较缓慢。为了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国家经贸委拟选择部分城市和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试点。通过试点,为在全国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积累经验。

  近日,我委已同意将太原市列为国家经贸委首家全国清洁生产试点城市。现将《太原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文本并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文本并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3]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已于2003年12月27日在澳门正式签署,并经双方分别于2003年12月27日和2003年12月30日互致书面通知,确认已完成《安排》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安排》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安排》应自2003年12月30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04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现将该《安排》文本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