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十漫公路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世界银行贷款十漫公路项目提款报账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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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十漫公路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世界银行贷款十漫公路项目提款报账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十漫公路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世界银行贷款十漫公路项目提款报账办法》的通知

鄂财际发[2005]4号


省交通厅:

  现将《世界银行贷款十漫公路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世界银行贷款十漫公路项目提款报账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世界银行贷款十漫公路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建设管理的需要,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和世界银行贷款管理要求及业务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交通厅十漫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参与项目评估、审查概预算和项目协定以及转贷协议中有关财务条款,参加资格预审、招标、评标和采购合同的谈判,及时办理有关款项的提取、支付,以及还本付息付费工作,正确反映和分析资金使用情况,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考核工作,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 严格按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世界银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及《湖北省利用世行贷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世财发[1998]491号)设立账簿、账户、处理会计事务以及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努力做到强化成本核算,厉行节约、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资金筹集、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资金来源

  本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主要为:世界银行贷款、国内银行贷款、交通部投资、省自筹资金。

  第六条 资金筹集与使用

  本项目所安排的各项资金均纳入计划管理。指挥部(公司)财务部门应按计划安排积极筹集资金。世行贷款资金严格按照分配的类别、金额和世行规定的比例向财政部门进行提款报账;国内配套资金应根据工程概算、资金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国内银行贷款行申报筹集到位,以保证项目建设的需要。

  第七条 除上述资金外,世行贷款在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净收入及项目在建设期间的收入,应纳入项目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使用。

  第八条 资金管理

  本项目的世行贷款资金及国内配套资金,均由指挥部(公司)财务处(部)统一管理与核算,实行银行监管和指挥部(公司)内部管理相结合的“封闭运行、双系统控制”模式。指挥部及其开户银行根据指挥部内部管理机制和银行先进的网络系统共同对施工、监理单位及地方协调部门的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全方位控制、监督和管理,防止资金使用出现流失和浪费,保证工程建设资金安全、合理、有效地使用,做到“计划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工程款的管理与支付

  第九条 指挥部(公司)财务处(部)对工程款实行“专户储存、集中管理、逐级审核、按合同支付”的办法。

  第十条 工程承包商必须按合同约定执行指挥部的各项财务管理规定,按指挥部要求在指定的银行开设唯一结算专户进行工程结算。指挥部对承包商的工程款支付只通过该账户进行。承包商按月编制资金用款计划,报指挥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专户资金。开户银行必须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计划用途严格监管承包商资金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用款一律不准支付。

  第十一条 工程款的支付严格按合同规定范围和核准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支付,一般每月结算一次。工程款计量支付严格按世行要求办理,工程计量支付只能以中标单位为结算单位;联营体中标只能以联合主办人为结算单位,其余单位通过联合主办人结算。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的结算支付文件、审批手续及程序:

  1、工程价款结算文件即计量支付月报,其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表、中期支付证书、清单支付报表、计日工支付报表、工程变更一览表、价格调整汇总表、价格调整表、单价变更一览表、扣回材料预付款一览表、扣动员预付款一览表、中间计量表、中间计量汇总表。

  2、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审批程序及手续:

  (1)由承包商编制计量支付及质量月报一式两份,报高级驻地监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高驻办)审核。

  (2)高驻办审核后报工作站审核。

  (3)工作站审核修改后将计量支付和质量月报分送工程管理处(部)和技术质量处(部)审核。

  (4)技术质量处(部)对质量合格的工程予以认定,并签认予以计量部分工程。

  (5)工程管理处(部)根据质量认定工程单将最后审查的工程支付月报表一份留存,一份退给承包商,由承包商按修改的数据重新填报计量支付月报表一式六份逐级签署上报。

  (6)工程管理处(部)根据审核后的“计量支付月报表”(一式六份)交指挥部(公司)领导审核签字,承包商根据经签署完整的“计量支付月报表”向指挥部(公司)财务处(部)申请支付。

  第十三条 指挥部(公司)财务处(部)对承包商按工程计量支付总额10%扣留质量保证金,工程计量总额达总标价的20%以后开始扣动员预付款。

  第四章 工程监理费的管理,支付审批程序及手续

  第十四条 监理费用按概算批复数控制使用,它包括国外监理费、国内监理费及指挥部发生的与监理管理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费每季度支付一次,应按照合同规定和实际完成工作量加以审定。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每季末将支付监理中期支付证书报技术质量处、工程管理处(部)审定后,交总监代表和指挥部(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将合格的发票和手续齐备的监理中期支付证书交指挥部(公司)财务部门,作为拨付监理经费依据,同时,财务部门应扣留5%的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外监费严格按合同要求支付。需垫付和收取的外监专家费用由翻译人员负责办理,交财务部门作账务处理。

  第五章 工程物资,设备采购款的管理与支付

  第十九条 物资设备采购应按世行采购指南和省财政厅规定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对违反规定的采购,省财政厅及指挥部(公司)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

  第二十条 为保证工程材料的需要和供应,确保材料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减少材料供应成本,工程主要材料实行“承包商与指挥部联合招标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由承包商负责材料结算与核算。

  第二十一条 当承包商与材料供应商就材料价款发生纠纷时,指挥部有权对双方的违规行为采取措施。

  第六章 征地拆迁安置费用管理与支付

  第二十二条 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切块包干、逐级负责”的办法管理。各级地方协调部门必须在省指挥部(公司)指定的银行开设唯一结算专户。省指挥部(公司)对地方协调部门的征迁补偿费的拨付只通过该账户进行。各级协调部门按月逐级向上编制用款计划,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专户资金。各开户银行必须按资金管理办法严格监管,按计划用途逐笔核准支付,对不符合规定的用款一律不准支付。

  第二十三条 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应按有关文件和承包合同,征迁完成进度情况,经指挥部征迁协调处(部)开具拨款通知单后,由指挥部财务部门向地市一级征迁机构统一拨付。

  第七章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范围包括:建设期办公及单位公用生活家具购置费,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奖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资料图书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等。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附件1执行。

  第二十五条 指挥部(公司)应加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控制与管理,其开支力求节约高效,并结合指挥部(公司)实际情况,拟定有关支出项目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费的开支,必须先有预算报告;大宗物品的采购,必须先有询价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用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实行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制度。报销各类凭证,由经手人签字、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指挥部(公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方给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按财政部门规定做好项目管理费的预算、年度决算及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指挥部(公司)各部门应加强各项资产管理,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保证各项资产安全完整,防止流失、毁损。

  第二十九条 现金及银行存款要做到日清月结。现金要每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银行存款每月末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

  第三十条 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要每月清理一次。该报账冲销的要督促经办人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该收回账款要通知经办人负责收回,避免坏账损失发生。

  第三十一条 指挥部(公司)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和用基建投资购建完成应交付生产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分别单独核算。

  第三十二条 指挥部(公司)自有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和使用年超过一年的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或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置应先书面报告,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属专控商品、进口设备,由经办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再行购置,所购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支出数计价入账。

  第三十四条 试运行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部)负责资产的账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财产实物总账管理。根据财产类别,与使用部门相结合,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部门财产管理,对因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务处(部)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和固定资产明细账,按使用部门或个人明确保管责任人。对固定资产每年清理一次,做到账物、账卡、账表、账账相符。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转让、报废,应经领导批准后核销处理。

  第三十七条 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购买,应本着急需实用的原则办理,防止积压和浪费。

  第三十八条 指挥部(公司)自用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均一次摊销进入成本,材料在购买报销的同时办理验收领用手续;低值易耗品由综合部门进行实物登记,办理领用登记手续。综合部门应定期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盘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项目完工后,作为无形资产单独移交。

  第四十条 递延资产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计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各项递延费用,包括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和非常损失。项目完工后,作为递延资产单独移交。

  第九章 成本和费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费用应全部计入项目工程成本。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费用。

  第四十二条 项目工程成本核算以项目评估报告的项目内容为核算对象。

  第四十三条 项目工程成本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支出、各种设备的实际支出、规定计入交付使用资产的待摊投资、各种无形资产和各项递延费用的其他投资。其中: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应按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涵洞工程、独立大中桥梁、隧道、交叉工程、其他工程及沿线设施、临时设施,管理、养护及服务房屋进行明细核算。

  “设备投资”按实际发生的单位工程和设备工具、器具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待摊投资”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其他投资”按实际发生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十四条 交付使用资产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费用的支出与管理应严格按国家财经法纪和统一的财务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财务部门对发生的费用(成本)支出要及时进行归集处理,正确计算工程成本,保证工程成本核算真实、准确、完整。

  财务部门要积极与其他部门配合,加强成本费用的监督控制管理,经常进行成本分析,将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控制在工程概算投资范围内。

  第十章 还贷准备金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为按时还本付息付费,按照谁用款谁偿还的原则,建立还贷准备金。

  第四十七条 还贷准备金的来源包括试通车收入、物资转让净额、索赔与违约金净额、转贷利差和其他收入按现行有关规定扣除后的净额。不足部分从配套资金中提取。

  第四十八条 应按照《湖北省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还贷准备金,并交省财政厅专户储存,用于还本付息付费。还贷准备金在保证项目还本付息付费有余的情况下,可有偿使用,支持项目建设。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九条 指挥部(公司)财务部门应按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时间及时、准确编报财务报告(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按规定报送财政、银行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十条 根据工程管理需要和领导要求,编制内部财务会计报表、分析资料,供领导及各管理部门参考。

  第五十一条 指挥部(公司)应在每年12月底提出下年度贷款使用计划,付息付费计划,报省财政厅,以便财政部门做好提款报账、付息付费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二条 指挥部(公司)财务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各环节的财会监督,严格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强化成本核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 对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会计基础工作扎实,核算正确、清楚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对不按制度办事,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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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银行贷款十漫公路项目提款报账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以下称世行)签定的《项目贷款协定》、我省与世行签定的《项目协定》和世行关于本项目的支付信以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为合理有效地使用世行贷款资金,规范报账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世行贷款实行报账制。省交通厅应用国内配套资金垫付工程款后再申请报账。

  第二章 费用类别和支付比例

  第三条 省交通厅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类别和支付的比例报账。类别和支付比例如下:



类 别
世行支付比例
备注

(1)土建工程



(a)十堰市与鄂、陕交界的漫川关之间建设106公里长离式双向2车道全封闭高速公路,包括桥梁和隧道。
46%
14合同

(b)相关的收费站、互通、服务区和休息区以及高速公路的管理、养护设施
20%


(c)高速公路的收费、监控、照明和通信设季的机电设备的供应和安装。
80%


(d)建设士堰市区约6公里的联络线。
20%


(e)在士堰市所内对所选择的地方道路进行恢复和升级。
20%


(2)货物
国外开支100%

国内(出厂价)100%和其他品目(items)在当地采购的75%


(3)咨询服务
国外开支1%


(4)培训
国外开支100%




  第四条 建设期内发生的征迁费用、管理费用、工程其他费用(含贷款利息、承诺费)及国内保险费等,均由本项目国内配套资金支付。

  第五条 项目协议签字日期前发生的费用世行不予支付,本项目签字日期为2004年10月11日。但追溯贷款除外,在类别(1)(a)、(2)和(3)下的追溯贷款期为2004年3月15日至2004年10月10日,金额不超过10400000美元。

  第六条 对贷款截止日之后发生的费用世行不予支付,本项目贷款截止日为2009年6月30日。

  第三章 提款申请方式

  第七条 偿还申请支付方式,指偿还已经支付的货物、土建、培训及研究等款项。偿还支付申请全部通过财政厅专用账户支付。

  第八条 直接支付方式,是指借款人在购买商品或劳务、以及聘请咨询专家的时候,直接要求世行将款项支付给予承包商或合同商。此方式用于所需支付的金额超过世行支付中规定限额的款项。

  第九条 特别承诺支付方式,特别承诺支付是借款人在购置大型设备或大笔货物时,要求世行对合同给予以特别承诺,特别承诺一经发出,不可撤销。

  第四章 提款报账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单项合同金额在世行规定限额以上,采用汇总表方式提款报账:

  (1)500万美元以上的土建工程应提交银行付款凭证(支票、汇款单等的复印件)、对账单、发票、合同、甲、乙以及监理工程师三方签字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单或报告和三份汇总表(附件一)。按进度付款时,应提交合同、甲、乙以及监理工程师三方签字盖章的工程进度支付表。

  (2)25万美元以上的货物应提交合同、发票、运单以及合同中规定的单据和三份汇总表。

  (3)10万美元以上的(咨询公司)和5万美元以上(咨询专家个人)的国内外咨询服务费用应提交合同、发票或专家签字收据和三份汇总表。

  (4)以美元支付的物资货款或咨询费,由财政厅从专用账户上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咨询公司或咨询专家个人。

  以上提款报账均需提交世行批准的电传。

  第十一条 单项合同金额在世行规定限额以下,采用费用报表(SOE表)方式提款报账的土建工程、货物、国内外咨询等应提交三份费用表(附件二),合同、发票、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进度支付表、运单、专家签字收据等有关单据,保留在指挥部(公司)财务部门,以备检查。

  第十二条 出国考察、培训费用的支付,应提交一份出国任务批件、出国经费申请表、考察培训大纲、日程安排、邀请函、政审件和三份费用报表(附件二)。

  第十三条 国内考察、培训费用的支付,应提交一份计划书、考察报告和三份费用报表。计划书包括考察、培训目的、内容、要求、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费用预算,考察报告要对考察过程、结果进行描述。

  第十四条 指挥部(公司)财务部门要将已报账工程、货物、技术援助(含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的所有有效证明文件按照报账时间,整理归档保存,以备检查。

  第五章 报账及支付程序、时间

  第十五条 所有报账必须按年度计划执行,每年度结束时,交通厅财务部门要填写下年度用款计划表(附件四)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项目生效后,交通厅财务部门将根据规定的类别和比例,在发生规定的合格费用后,凭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报账。

  第十七条 报账程序

  财务部门按规定填制汇总表、费用报表以及提款申请书(附件三),经审核盖章后,报省财政厅申请支付。

  财务部门要将各自报账的有效证明文件(发票、合同、运单、工程进度支付表、工程竣工验收单等)的原件或复印件附在会计凭证内,如果资料很多,可将每次报账资料装订成册,与凭证一并保存,以备随时抽查。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程序:

  省财政厅在审核报账申请后,即从专用账户上将报账资金拨付给省交通厅财务部门。

  第十九条 原则上每月报账一次。

  第六章 世行贷款资金的结算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从专用账户拨付报账资金后,即向世界银行申请回补。指挥部财务部门根据省财政厅反馈的“提款申请书”(附件三)作为入账依据,按支付的美元、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填写。

  第二十一条 对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咨询公司、咨询专家个人的货款、咨询费,省交通厅、指挥部财务部门以省财政厅反馈的“提款申请书”(附件三)作为入账依据。

  第七章 提款报账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在办理报账手续时,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有关的报账单据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补办手续或予以剔除。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严把报账资料审核关:

  审核报账资料是否符合项目计划、内容、投资方面的要求;

  审核报账资料是否符合报账程序、类别、贷款计划、单据的要求。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修订、补充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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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企业药品单独定价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企业药品单独定价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计办价格[2002]661号
2002年5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按我委药品单独定价的有关规定,企业申请药品单独定价,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药品出厂内控质量标准等情况。但从目前我们收到的企业单独定价申报材料看,企业申报材料中,对高于国家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出厂内控质量标准等情况说明不够,不能充分地证明出厂内控质量标准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药品内控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是专家论证会评审企业获得单独定价资格的前提条件之一。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药品单独定价办法,提高药品单独定价的科学性,经与有关方面研究,现对单独定价药品内控质量标准申报材料的有关问题进一步补充要求如下:
  一、企业申报药品单独定价的有关材料中,药品出厂内控质量指标与国家药品质量标准的差异情况,应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的药品质量监验机构(即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以下简称中检所)按有关规定检验复核的报告,以证明申报情况真实可靠。企业申报资料未附药品出厂内控质量指标检验复核报告或申报情况与复核结果不符的,不得参加专家论证会。申请单独定价药品在专家论证会之前,必须经过药品内控质量指标的检验复核。
  二、《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中规定统一价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定程序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向我委提出单独定价申请的,应在6月30日前将中检所对申请单独定价药品出厂内控质量指标与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差异情况的检验复核报告报送我委(价格司)。
  三、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立即将上述规定通知申请单独定价的有关企业,同时要注意了解企业在执行本通知规定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反映,并及时告我委(价格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转发总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转发总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




各地市分行,国定贫困县支行(派驻信贷组):
现将总行印发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农发行字〔1998〕10号)转发给你们。各级行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严格按新《办法》的规定规范项目的申报、审批、贷款的发放手续;严把贷款投向投量关,落实种养业贷款的比例要达到总行规定的要求;盘活贷款存
量,做好到逾期贷款的收回再贷工作。执行新《办法》的实施细则区分行待后制定下发,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扶贫贷款,提高扶贫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参照《贷款通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性质。扶贫贷款是为实施扶贫攻坚计划而安排的政策性贷款,是有偿、有息信贷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第三条 贷款原则。扶贫贷款坚持“效益到户、自主审批、有借有还、到期收回”的基本原则,依法管理,确保扶贫贷款的流动性、周转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 贷款方针。扶贫贷款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以解决贫困户温饱为目标,优化贷款结构,促进贫困地区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不断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贷款范围、种类和用途
第五条 贷款范围。扶贫贷款投放范围是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省(区、市)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和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不得使用国家扶贫贷款。
第六条 贷款种类。扶贫贷款分扶贫贴息贷款和扶贫非贴息贷款两种。其中,扶贫贴息贷款全部用于贫困户以及覆盖面广、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非贴息扶贫贷款,主要用于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适量用于周期短、收
益率较高和扶贫效益好的产业和项目。
第七条 贷款用途。扶贫贷款主要用于:
(一)投资少、见效快、履盖面广、效益高,有助于直接解决群众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和相关的加工业。
(二)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的开发利用,建设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商品基地及支柱产业。
(三)发展能充分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大量安排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业项目。
(四)极少数生存和发展条件特别困难的村和农户,开展劳务输出,实行异地开发或移民。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 贷款对象
(一)列入扶贫开发规划的贫困户。
(二)贫困乡村合作经济组织。
(三)承担扶贫开发任务的各类经济实体和服务组织。
第九条 贷款基本条件
(一)生产经营项目列入扶贫开发规划,扶贫任务明确,措施具体,产品符合社会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可靠。
(二)项目权属清晰,承贷主体明确,债务落实。
(三)贫困户要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
(四)对于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的到户小额贷款,原则上实行信用放款。小额贷款标准的划定由各分行根据政策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五)以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和直接解决贫困户温饱的扶贫项目,严格执行担保和项目资本金制度。借款人要参加相应的财产保险。
(六)贷款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经办行开立基本帐户或由县农发行指定开户行;确需组织银团贷款的项目,在落实主办行责任后,项目单位与各贷款行签订同比例还款收息合同,并向各贷款行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
(七)贷款对象必须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恪守信用,保证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者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宜长则长,宜短则短。五年期以上的贷款,宽限期为二至三年。
第十一条 贷款延期。
(一)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到期10日前向经办行申请贷款延期。担保贷款延期还应当由保证人、担保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
(二)一年以下贷款,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至五年期贷款,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五年期以上的贷款,贷款延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扶贫贷款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规定,利率不上浮。除违约违规外,不加息,不罚息。企业贷款,实行按季收息;贫困户贷款,实行按年或按半年收息。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扶贫贷款贴息方式有三种:中央财政贴息、地方财政贴息和部门贴息。
(一)中央财政贴息贷款的贴息,由总行与财政部统一结算。
(二)地方财政贴息贷款的利息贴补办法由各省(区、市)分行与地方财政部门商定。
(三)部门贴息,由主管部门将应贴补的贷款利息直接贴给借款人。

第五章 办理贷款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办理扶贫贷款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受理借款申请。经办行受理借款单位或贫困户提出的借款申请后,要对所报贷款项目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逐级上报。
(二)贷款评估。经初审同意的项目报上级行列入计划。按贷款审批权限组织项目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续建项目、流动资金贷款和贫困户贷款要写出调查报告,上报上级行。
(三)贷款审批。审批行对经过评估的项目,按照贷款条件进行审查、决策,并履行审批手续。
(四)签定借款合同。对已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借贷双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按生产进度适时发放贷款。
(五)建立贷款登记簿。经办行在贷款业务发生后,要逐户建立贷款登记簿,记载、反映贷款发放、收回、占用形态、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内容。
(六)贷款监督检查。贷款放以后,对借款人借款合同的执行情况、贷款使用效益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和违约行为要及时纠正处理。
(七)按期收回贷款。要坚持按照借贷双方商定的贷款期限收回贷款。贷款到期前,书面通知借款人准备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可以在到期前申请延期归还,经银行审查同意后,银行可以按照新约定的期限收回。
(八)经济活动分析。经营扶贫贷款业务要注重经济活动分析,掌握扶贫贷款运用状况,研究改善贷款管理和提高贷款经济效益的政策与措施。
(九)总结报告。要经常或定期总结贷款管理工作经验,并向上级行报告。要在项目建成和收回全部固定资产贷款后,按项目分别进行项目总结。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计划管理。扶贫贷款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采取自下而上编报、自上而下审批下达方式,年初总行一次下达。扶贫贷款计划不搞基数化,根据有关考核指标一年一定。编制扶贫贷款计划的依据:
(一)国定贫困县、贫困人口的数量及贫困程度。
(二)扶贫贷款计划执行情况和贷款管理、效益水平。
(三)申报的贷款项目计划和财政资金配套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扶贫贷款实行项目管理。要做好贷款项目选定、评估、执行、监测和总结评价工作,并建立项目备选库和执行库。县支行依据县级扶贫开发部门提出的扶贫贷款意向项目计划,按照当年扶贫贷款计划的150%编制扶贫贷款项目计划,逐级单独行文上报。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
(一)扶贫贷款要按照国家发布的《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金融法规,由借贷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贷双方权利义务。
(二)依法业已收回的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索。
第十八条 核算管理。
(一)各项扶贫贷款要准确记入总行规定的会计科目。各分行根据核算管理的需要,设立有关二级科目。
(二)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要在总行规定的扶贫贷款有关科目中记载、核算和反映。
第十九条 存量管理。各级行要及时收回到期贷款,收回的到期贷款继续用于国定贫困县。各级行要下达年度扶贫贷款回收计划,并将回收计划完成情况与下年度贷款计划挂钩分配。
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各级行要建立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信贷岗位责任制和贷款审贷分离制,提高贷款决策水平,降低贷款风险;要建立健全贷款质量监测报告制度,及时按规定核销呆帐呆款。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各级行都要建立健全扶贫贷款经济档案和项目档案。档案按项目分别设立备选库、执行库,记载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发放、信贷制裁、贷款检查及经济活动分析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批权限。建立贷款的分级审批制度。贫困户贷款由经办行直接审批,间接到户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贷款和加工业贷款,要根据贷款项目风险度、贷款用途、管理水平以及自有资金比例确定各级行的贷款审批权限。在审批权限以上的贷款,必须报上级行审批。权限
内审批的项目必须报上级行备案。

第七章 贷款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扶贫贷款年度审计制度,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贷款,不准以新贷抵旧贷,不准从贷款中预收风险保证金,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从贷款中收取立项手续费、设置扶贫基金等。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贷后检查制度。检查采取四结合方式,即上级行检查与下级行自查相结合;定期全面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信贷部门检查与审计部门审计相结合;检查与通报相结合。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执行国家扶贫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二)贷款使用情况。
(三)信贷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立信贷制裁制度。对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贷款的,要依据情况给予下列信贷制裁:
(一)加息或罚息。
(二)停止新贷款。
(三)提前收回贷款。
对一个贷款对象可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信贷制裁。
第二十六条 建立扶贫贷款监测考核制度。
(一)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各级行必须按总行颁发的统计报表,准确及时反映扶贫贷款进度和执行效果。
(二)考核指标。
1、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加工业贷款及到户贷款所占的比例。
2、贷款效益指标。分为社会效益指标和自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主要包括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和贫困人口收入增加情况等;自身经济效益分为贷款回收率与贷款利息回收率。
3、不良贷款回收率指标。不良贷款的实际回收数与不良贷款年初余额的比率。
(三)建立考核通报制度。对考核结果,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通报。
(四)奖惩措施。对于完成考核目标好的分支行,要给予奖励,同时在下年度扶贫贷款计划分配时给予倾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各省(区、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注:宽限期--系指银行规定的借款人开始第一次还款的最低期限,在这期间内只付息不还本。该期限不是贷款期限的延长或附加,而是小于或至多等于贷款期限。如某借款人向银行借得贷款100万元,银行定的贷款期限为5年,宽限期2年,即该借款人从第三年起,按一定比例或
数额开始归还贷款,直到第五年要全部还清100万元贷款的本金和利息。采用宽限期做法,这是国际惯例,目的是为了减轻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的压力。



199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