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宫内节育器等产品质量监督抽验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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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宫内节育器等产品质量监督抽验情况的通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宫内节育器等产品质量监督抽验情况的通报


国食药监市[2005]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宫内节育器、玻璃体温计、针灸针、合成树脂牙和牙科复合树脂充填材料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验。现将抽验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验情况
  (一)宫内节育器
  此次共抽验9家生产企业和33家经营使用单位的52批产品,涉及12家生产企业。依据国家标准GB11236-1995《TCu宫内节育器》、GB11234-1995《宫腔形宫内节育器》、GB3156-1995《OCu宫内节育器》和GB11235-1997《VCu宫内节育器》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TCu宫内节育器:铜表面积、恢复性、铜管牢固度、尾丝拉力、定位块位移阻力、剥离力等6个指标;宫腔形宫内节育器:耐腐蚀性、表面粗糙度、平面度检验、变形量、钢丝螺管外径、铜表面积等6个指标;OCu宫内节育器:铜丝表面积、支撑力、耐腐蚀性、拉伸变形、偏扭程度、螺簧尺寸等6个指标;VCu宫内节育器:铜表面积、耐腐蚀性、尾丝抗拉力、中心丝伸入铜管长度、定位块移动阻力、剥离力等6个指标。经检验,48批产品被检验项目合格,4批产品被检验项目不合格(详见附件)。不合格产品的主要问题是铜(丝)表面积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

  (二)玻璃体温计
  此次共抽验5家生产企业和74家经营使用单位的79批产品,涉及16家生产企业。依据国家标准GB1588-2001《玻璃体温计》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内标式体温计标度板、体温计的感温泡质量、示值、中断、自流等5个指标。经检验,77批产品被检验项目合格,2批产品被检验项目不合格(详见附件)。不合格产品的主要问题是示值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

  (三)针灸针
  此次共抽验6家生产企业和70家经营使用单位的76批产品,涉及19家生产企业。依据国家标准GB2024-1994《针灸针》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硬度、抗腐蚀性、针尖锋利度、针体与针柄的连接牢固度及灭菌针灸针应无菌等6个指标。经检验,69批产品被检验项目合格,7批产品被检验项目不合格(详见附件)。不合格产品的主要问题是针体与针柄的连接牢固度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

  (四)合成树脂牙
  此次共抽验15家生产企业和28家经营使用单位的47批产品,涉及20家标示生产企业,其中国内生产企业12家,国外企业8家。依据行业标准YY0300-1998《牙科学 合成树脂牙》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尺寸、细胞毒性试验、无孔隙和其他缺陷、粘结性能、色泽稳定性、抗泛白 抗变形 抗微裂、尺寸稳定性、小包装和模型图谱标注尺寸等9个指标。经检验,36批产品被检验项目合格,11批产品被检验项目不合格(详见附件)。不合格产品的主要问题是抗泛白 抗变形 抗微裂、尺寸、小包装、模型图谱标注尺寸等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

  (五)牙科复合树脂充填材料
  此次共抽验3家生产企业和22家经营使用单位的32批产品,涉及13家标示生产企业,其中国内生产企业3家,国外企业10家。依据行业标准YY1042-2003《牙科学 聚合物基充填、修复和粘固材料》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细胞毒性试验、工作时间、固化时间、挠曲强度、吸水值、溶解值、色稳定性、容器标志、外包装及产品说明书信息等10个指标。经检验,26批产品被检验项目合格,6批产品被检验项目不合格(详见附件)。不合格产品的主要问题是外包装、产品说明书信息等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

  二、处理要求
  对本次监督抽验不合格的产品及企业,有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切实强化质量控制,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对已上市的不合格产品要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保证其安全有效。
  有关问题查处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附件: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2005)第8期,总第23期〕
http://www.sda.gov.cn/cmsweb/webportal/W62625/A64006218.html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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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2月1日起,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入境携带的进口自用车辆(以下简称馆员进口自用车辆),免征关税。现对馆员进口自用车辆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馆员进口自用车辆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海关《专用缴款书》核定的车辆完税价格,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
二、 馆员是指我驻外使领馆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不包括驻港澳地区内派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我驻境外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馆员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见附件)原件;
  (二)本人有效护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无误后,将《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原件、护照复印件以及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并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五、馆员进口自用车辆如发生过户或转籍行为,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就关税差价补征车辆购置税。
  六、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初定期将上年度馆员名单在总局服务器FTP://CENTRE /流转税司/消费税处/车购税/驻外使领馆回国人员名单上公布,请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及时将本地区人员名单下载,作为事后检查的核对资料。
  七、本通知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

 附件: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1
驻____馆身份证明[20 ]字第 号

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

兹证明______先生/女士系我国在____________洲____________国
家 使/领馆任职并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其护照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其任职期间购买自用车辆1辆,购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购车发票号码为:____________,在国外使用时间约____年。
(驻在国是/否为使用右舵车的国家)

馆员本人签字:

使领馆负责人签字:

使领馆印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该身份证明共4联,第一联为海关留存联,第二联为本人留存联,第三联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联,第四联为使领馆留存联)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及《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全面提高本市企业职工整体素质,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推进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机制,全面提高本市企业职工整体素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职工创新创业能力。“十二五”期间市财政将统筹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对本市内外资各类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给予支持。

  (二)总体目标

  1.通过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按照“企业需求、职工愿望、政府导向”的原则,加快培养一大批与本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的技能人才。

  2.充分调动和激发本市各类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规定,计提并用足用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争取使企业职工普遍接受培训。

  3.鼓励、扶持实力强、质量好、与产业关联密切、师资队伍齐备、管理运行规范的培训机构(包括本市公共实训基地)等企业加快发展,强化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带动本市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有序健康发展。

  二、具体措施

  (一)给予培训经费补贴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本市内外资各类企业给予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按照“确保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十二五”期间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企业。

  企业申请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条件:一是根据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规划,组织开展符合实际需求的职工职业培训;二是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并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三是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和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鼓励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参与

  1.支持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鼓励本市重点发展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的大型骨干企业(集团)建立面向全社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对上下游产业技能人才培养的辐射带动作用强、全面提升相关产业领域劳动者整体技能素质效果好,并面向全社会开放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和考核评价后,对其培训项目开发、实训设备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等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2.鼓励社会各类培训机构积极组织开展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对经本市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按照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规划积极开展职工职业培训、规范运作的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包括本市公共实训基地、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社区院校和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经考核评价后,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3.加强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基础能力建设。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际需求,对本市公共实训基地实训项目的开发建设,职业培训技能标准、培训计划大纲、鉴定题库和培训教材的开发建设,以及职业培训师资的进修培训,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三、工作机制

  (一)科学制定培训规划

  根据“十二五”期间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在综合考虑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状况和社会培训资源及能力的基础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十二五”期间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目标任务和具体培训目录。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建立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有序开展。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各类企业和非学历技能类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提供指导服务和进行督导评估,组织开展本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和职业培训项目开发。

  2.市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对各类学历类和非学历类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和考核评价。

  3.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落实和审核拨付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绩效考核。

  (三)分级实施经费补贴

  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经费补贴,按照现行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由市与区(县)分别实施。其中,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规定,制定经费补贴具体实施办法;各区(县)政府根据上述具体实施办法,结合辖区内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实际情况,制定操作办法。

  四、补贴资金安排和管理

  (一)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安排

  “十二五”期间本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将重点用于支持和促进以职工职业培训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建设。

  (二)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拨付

  1.对各区(县)税收征管企业的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纳入市对区(县)的财政转移支付。

  各区(县)将补贴资金全部用于对企业的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具体由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拨付。

  2.对市级税收征管企业的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拨付。

  3.对社会各类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的经费资助,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在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拨付,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补贴资金的实施办法、使用情况等。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确保规范使用和管理补贴资金。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