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宁德市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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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宁德市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宁德市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市委办〔2003〕62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东侨、赛岐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德市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2月12日


宁德市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严肃行政纪律,维护和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的软环境,根据《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下列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1、在依法行政,改善政务工作环境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不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决议的;
⑵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上级移送、督办或群众要求办理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按期办理的;
⑶不认真执行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
⑷向社会作出的承诺不兑现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兑现承诺的情况除外);
⑸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五难"(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人难找、事难办)现象不抓不管或整改成效不明显的;
2、在办理行政审批、核准、登记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或变相增设新的行政审批、核准、登记事项的;
⑵不按规定公开行政审批的项目、依据、权限、收费标准、程序和时限的;
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核准、登记等事项拖延不办的;
⑷只收费而不提供服务或强行推销物品、搭车收费的;
⑸强行要求服务对象接受中介服务或指定中介机构的;
3、在行政执法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刁难、训斥、谩骂当事人的;
⑵擅自使用被扣押财物的;
⑶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⑷乱罚款或下达罚款指标、以罚代管的;
⑸将行政执法职能擅自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或非执法人员行使的;
⑹不依法行政造成后果的;
4、在执行行政事业收费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在窗口未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或收费时未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及收费依据的;
⑵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重复收费的;
⑶将应由服务对象自愿接受的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⑷收费时不开具合法票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5、在涉及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强制企业单位参加各种评比、研讨、考核、培训等活动及各类学会、协会的;
⑵向企业强行承包工程、推销产品或报刊杂志的;
⑶巧立名目要企业负担广告费、赞助费或向企业摊派、报销各种费用的;
⑷以各种名义长期无偿占用或变相占用企业财产、物品的;
⑸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到企业检查或查扣帐本的;
⑹其他违背企业意愿,干扰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行为的;
6、在流通领域、市场经济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违反规定擅自乱设站卡的;
⑵为违法违纪活动提供方便或为其充当保护伞的;
⑶利用行政命令实行地区封锁、设定歧视性条款等妨碍公平竞争的:
7、在政府服务中心(窗口)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⑴进驻中心的审批项目,仍在原单位审批的;
⑵擅自抽回在窗口的业务骨干未经批准的;
⑶窗口单位在中心外收费的;
⑷其他违反中心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
二、违反上述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实施以下责任追究:
1、给予责任人效能告诫;给单位主要领导诫勉教育:
2、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调整岗位、降职、免职直至辞退等组织处理;
3、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受到效能告诫的有关人员及责任人还应实施如下责任追究:
1、市直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1次的,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通报批评,其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并予以诫勉教育。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3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予以调整岗位。同一科室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其科室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予以调整岗位。分管领导分管的科室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整改不力当年又被告诫的,分管领导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予以调整岗位。同一单位工作人员(含直属单位)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行政主要领导必须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整改不力或又被效能告诫的,给予其行政主要领导效能告诫1次,并予以调整岗位,是文明单位的要予以限期整改或摘牌。
2、垂直管理单位,被市效能办告诫的,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责成该单位对相关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市效能办。若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一年被效能告诫2次的,行政主要领导必须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整改不力或又被效能告诫的,给予其行政主要领导效能告诫1次,市委、市政府将以书面形式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调整其行政职务的建议,是文明单位的要予以限期整改或摘牌。
四、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每年组织投资者对市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民主测评,对被评为服务态度最差(倒数第一)的末位单位,要在媒体上公布,其行政主要领导予以效能告诫1次,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一年内该单位不能参加各种评先活动,是文明单位的要予以限期整改或摘牌;连续两年被投资者评为最差的,其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予以降职使用。
创建效能型、服务型、责任型政府、营造良好政务环境活动要与行风评议工作相结合。因领导不重视、整改不力、群众不满意,每年度行风评议被评为倒数后三名的单位,给予其行政主要领导效能告诫1次,并予以通报。
五、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六、本暂行规定由宁德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暂行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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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90号   2005-10-26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陕西省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和《开发性金融合作补充协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规划、评审、建设、资金使用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管理。

第三条 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遵循“科学定项、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确保安全”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陕西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确定陕西省投资集团公司、陕西省投资公司(陕西省产业投资公司)、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省地方铁路公司为政策性贷款借款平台(即统贷借款法人,以下简称借款平台或借款法人),负责政策性贷款的统借统还,采用参股和项目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向项目投资。陕西省投资集团公司主要负责能源化工项目投资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统借统还;陕西省投资公司主要负责装备制造产业项目投资;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负责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投资;陕西省地方铁路公司主要负责铁路项目投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成立陕西省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副组长,由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和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的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审核政策性贷款项目规划、贷款使用和偿还计划,指导协调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和省开行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政策性贷款项目规划;

  (二)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和借款资金使用计划;

  (三)指导项目考察和评审工作;

  (四)指导协调项目全过程的实施管理工作;

  (五)会同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重大项目稽查办等部门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和贷款使用情况;

  (六)监督管理政策性贷款的使用、偿还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等事宜;

  (七)负责非政策性贷款投资项目的咨询、推荐和有关协调工作。

第七条 各借款平台作为省政府指定的借款法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二)负责项目考察和评审工作;

  (三)负责与投资项目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或投资协议;

  (四)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五)负责对参股项目或注入资本金项目派驻董事进行管理;

  (六)负责统贷资金本息的回收、偿还;

  (七)汇总上报贷款项目资金使用、回收、偿还和工程进度报告;

  (八)建立健全政策性贷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和项目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严格实行分账管理和分类管理。

第三章 项目规划管理

第八条 政策性贷款的使用原则是“突出重点、择优确定、注重实效、谁借用谁归还”。使用方式是参股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和项目需要政府支持的其他方式。资金主要投向:铁路、机场、公路、电力、水利、城建等基础设施,能源化工、装备制造、高新技术等优势特色产业以及农业、社会事业等薄弱领域。

第九条 使用政策性贷款投资项目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或借款平台提出,经各借款平台认定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提出省政策性贷款投资项目规划草案,经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项目规划是审定借款平台借用政策性贷款投资具体项目的依据。

第十条 政策性贷款项目规划的调整,按上述程序报批审定。

第十一条 政策性贷款项目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相关手续,参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我省《实施意见》的要求完成审批。

第四章 项目的审定和运作

第十二条 项目列入政策性贷款项目规划后,借款平台对投资项目进行考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直接报省开行核贷。省开行将核准结果及时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借款平台。借款平台与开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与用款人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或投资协议。

第十三条 评审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列入政策性贷款投资项目规划;

  (二)符合政策性贷款的资金使用方向;

  (三)项目已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四)贷款项目还贷资金来源落实。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建设期等。

  (二)项目投资构成。包括总投资、资本金、政策性贷款及其他资金来源;投资计划及各项资金分年到位计划。

  (三)项目前期工作或建设进展情况。包括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已完成投资和工程量。

  (四)贷款使用方案。包括:

  1借款具体用途。说明贷款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等的资金安排。

  2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说明主要设备和材料的规格、数量、单价;说明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直接采购等方式。

  (五)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的结论。

  (六)贷款项目还贷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凡是通过借款方式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向借款平台提供资产抵押、股权或收益权质押等形式的担保;涉及市属项目还必须由市财政向省财政提供反担保。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各借款平台在省开行分别开设“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结算专户”,集中统一拨付资金和集中管理。

第十六条 借款平台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年度用款计划,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编报下达建设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后,由借款平台分项目按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如需调整,必须按上述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开行负责对贷款具体支用情况进行监督,省发改委负责对贷款项目投资方向进行审核,省审计厅负责对贷款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进行审计,省国资委负责对各借款平台贷款项目效益进行考核,各借款平台负责对政策性贷款资金和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借款资金支付协议或投资协议规定的条款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严格审批手续。按时向借款平台报送年度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各借款平台将上述情况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

第十九条 省发改委对政策性贷款建设项目,应参照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加强项目稽察工作。政策性贷款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条 政策性贷款项目实行报告制度。已签订借款资金支付协议书或投资协议书的项目,项目单位每季度、每半年和年终向借款平台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效益实现情况等,借款平台将上述情况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在陕西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开发性金融合作补充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在省开行开立“陕西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还贷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归集财政安排的还贷资金。各借款平台在省开行开立“偿债资金专户”(以下简称偿债专户),用于归集纳入还贷资金来源的项目自身收益、回收的资金、分红、股权和债权转让收入、处置变现抵质押收入等,并将该偿债资金专户作为贷款质押担保。

第二十二条 按照各借款平台与省开行签订的政策性借款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数额,在借款平台以其偿债专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时,用还贷风险准备金弥补借款平台偿债资金的缺口。

第二十三条 各借款平台每年应根据政策性借款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编制下年度偿还贷款本息计划,并于11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汇总后负责编报含归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来源包括:

  (一)陕西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还贷资金;

  (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等;

  (三)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资金收益;

  (四)使用政策性贷款项目投产后上缴财政的收益;

  (五)其他可用于还贷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每年将属于还贷风险准备金来源中用于当年政策性贷款到期的偿债本息资金最多分四次划入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

第二十六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支用

  (一)借款平台必须要求用款项目单位通过其在省开行开立的偿债专户,及时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金额归集偿债资金,并在每笔贷款本息到期日30日前,查验偿债专户余额。若余额不足以还贷,要积极筹措和催收还贷资金;对经过催收仍不能按期足额还贷的借款单位,有权依法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同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动用还贷风险准备金申请书。

  (二)省开行在每笔贷款本息到期日20日前,查验偿债专户余额。若余额不足以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应根据到期贷款本息与偿债专户资金余额的缺口,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还贷缺口资金通知书。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还贷缺口资金通知书和动用还贷风险准备金申请书进行初审,并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贷款本息到期日10日前完成审批手续,并由省财政厅按到期贷款本息的缺口补足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余额。

  (四)贷款本息到期时,若借款平台未能按期还本付息,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动用还贷风险准备金数额,将用于弥补到期贷款本息缺口的还贷风险准备金,从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转入借款平台偿债专户,代为偿还借款平台应付本息;若贷款项目有抵押、质押,借款平台须同时启动对抵质押物的处置程序,并将其所得收益及时上缴财政;若省财政厅未及时划款,省开行可以特种转账方式直接从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划转。

第二十七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实行余额动态管理,省财政厅可以对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正常的资金调度,但在国家开发银行每笔贷款本息到期日10日前,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余额必须能够弥补借款平台偿还国家开发银行的到期本息资金缺口。

第二十八条 借款平台在省开行开立的偿债专户中余额多于国家开发银行当期到期贷款本息时,如需提前还款,应提前60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由借款平台向省开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还款。

第二十九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风险控制

  (一)借款平台对项目单位提供的担保或抵质押物进行认定(抵质押物需由中介机构按现值法进行评估),对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省投资集团公司承贷省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可按项目借款额的2‰在收回借款时一次性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项目用款单位有义务在约定的本息偿付日,将资金存入借款平台在省开行开立的结算账户,逾期不还者,借款平台有权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对担保企业通过法律程序追究连带偿还责任。抵质押物处置所得收益,应及时上缴财政,由省财政厅用于安排政策性贷款还贷风险准备金。

  (二)借款平台以投资方式投入经营性建设项目形成的股权转让或拍卖收回的资金按法定程序上缴省财政,优先用于偿还开行政策性贷款本息。

  (三)政策性贷款的建设项目实行借款法人和项目法人还贷终身负责制。依法应由借款法人和项目法人承担的还款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四)由市财政向省财政提供反担保的建设项目,按借款平台和项目单位约定的借款期限和数额不能足额偿还政策性贷款本息时,省财政厅有权扣划市财政相应款项。

  (五)使用政策性贷款的经营性建设项目投产后,若当期收益足额偿付本息后仍有结余,扣除必要的营运资金后,剩余收益应上缴省财政,统筹用于政策性贷款本息的偿还。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积极组织收入,不得截留、挪用贷款及还贷资金。政策性贷款的结算账户、还贷风险准备金账户、偿债专户与借款平台的其他账户应严格区分,不得相互截留、挪用。如有截留、挪用的责令整改,限期归还原资金渠道,并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使用政策性贷款项目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的管理,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农业综合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农业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的重要举措,是发展农村生产力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关键措施。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的工作水平和成效,对于解决好“三农”问题,加快农村小康建设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04年2月底之前报我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财政部 2003年12月3日)

  为贯彻落实新一届政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第一次联席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现对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为重点,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着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管理体制和农村改革要求,适应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完善投资政策,加强科学管理,创新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
  二、严格控制开发范围,突出开发重点
  (一)以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为重点
  农业主产区是指农业生产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能够提供较多粮、棉、油、肉、糖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的集中产区。我国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主要靠农业主产区支撑。农业综合开发以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为重点,有利于提高全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增加农业主产区农民的收入。
  1、进一步界定农业主产区及粮食主产区的范围。依据各地主要农产品的产量等主要指标,并参考有关部门的界定办法与范围,确定黑龙江(含省农垦总局)、吉林、辽宁(不含大连)、内蒙古、河北、河南、山东(不含青岛)、江苏、安徽、四川、湖南、湖北、江西、新疆、广西、云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17个省级单位作为农业综合开发的农业主产区,其中前13个省级单位为粮食主产区,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棉花主产区,广西、云南为糖料主产区。各省(区、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重点开发的市、县。
  2、进一步明确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农业综合开发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特别是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中低产田改造,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建设优质、高产、稳产、节水、高效农田,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坚定不移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特别是粮食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农业区域比较优势,积极培育和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大力扶持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与农民建立起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推进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不断增加主产区农民特别是种粮农民的收入。
  (二)以农产品优势产区为重点,积极支持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
  1、优势区域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要参照《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确定本地的优势农产品和产业,紧紧围绕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重点扶持优势区域内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发展优势农产品生产提供条件。对位于优势区域内项目县申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同等情况下给予优先扶持。
  2、《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以外的地区,也要围绕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主导产品和产业安排项目。
  (三)整合项目
  1、根据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整合为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两类。从2004年开始,不再单独设立专项科技示范和农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同时,整合现有中央农口部门项目,原则上一个部门内只保留1-2类项目,分别纳入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项目范畴。
  2、在两类项目中,以土地治理项目为重点,下设中低产田改造、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3小类项目。土地治理项目必须适应优势农产品生产的要求,根据“统筹规划,集中投入、连片开发”的原则,按灌区、流域或某一相对完整连片的耕地进行全面规划,其整体建设任务可分年连续实施。项目建设要突出解决制约当地农业生产的关键障碍因素,在此基础上进行山水田林路的综合治理。严格控制项目个数,每个项目县每年原则上只安排1-2个项目。
  3、将多种经营项目更名为产业化经营项目,下设产业化龙头和多种经营两小类项目。产业化龙头项目扶持的重点是国家级、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产品加工、产地批发市场及储藏保鲜项目。多种经营项目扶持的重点是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畜牧水产养殖基地项目。
  (四)严格项目县的管理
  1、对现有的项目县(含农场,下同)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不再新增项目县。除对农业主产区少数开发潜力比较大而至今未纳入开发范围的农业大县,可作为特例予以考虑以外,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增项目县。
  2、对因项目和资金管理中存在违纪违规问题,造成工作损失或恶劣影响的项目县,要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项目县资格,并且不准因此新增项目县。
  3、允许各省(区、市)在保持项目县总数不变的前提下,采取“末位暂停”等办法,对少量项目县调进或调出,实现奖优罚劣,动态管理。
  4、建立项目县“退出”机制。对已基本没有开发潜力的项目县,要退出开发范围。
  三、改革和完善资金投入政策
  (一)加大对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的投入力度
  从2004年起,每年将中央财政新增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80%以上,集中用于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但对列入农业主产区的省份,要根据其管理情况和财力状况区别对待。同时,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也适当向农业主产区倾斜。各省(区、市)在财政资金安排上,要向重点开发市、县倾斜。
  (二)调整地方财政配套政策
  1、针对不同地区的经济实力,科学合理地确定各地区地方财政配套比例。进一步降低农业主产区和西部地区的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并根据各省(区、市)的财力状况区别对待。
  2、在总体调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的前提下,突出解决地、县两级财政困难,减轻其配套压力。取消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的配套任务。
  3、从2004年起,选择部分省(区)进行财政资金“倒配制”试点,即:根据试点省(区)已经安排落实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结合贯彻落实政策制度和项目实施情况、当年项目准备情况等,确定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
  (三)改革和完善财政有偿资金政策
  1、调整确定各类项目的财政资金有无偿比例。土地治理项目进行的是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提供的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公益性较强,适应公共财政管理的要求,取消土地治理项目现行10%的有偿资金投入,实行全部无偿投入。中央财政有偿资金集中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但对不同类型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也要分类确定中央财政资金的有无偿比例。适当降低种养业项目的有偿资金比例。
  2、逐步化解财政有偿资金债务风险。完善财政有偿资金呆坏帐核销机制,每年根据实际发生额核销一部分呆坏帐。今后不再实行延期还款,以防债务风险的积累加剧。摸清地方各级财政用垫付、抵顶等方式偿还有偿资金的实际情况,通过部分核销方式挤出已回收有偿资金中的水分,真正做到“上清下也清”。
  (四)制定和完善财政贴息政策
  在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资金中单独设立贴息资金,对产业化龙头企业利用银行贷款,给予贴息,凭利息单报帐。
  (五)因地制宜制定项目建设标准,逐步提高单位面积投资标准
  项目建设标准要体现南北方差异,平原、丘陵、山区的差异,不同产业发展需要的差异。逐步提高单位面积投资标准,将项目区建成适应主导产业发展需要、较高标准的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允许在已建项目区的基础上重新立项,进一步重点建设适应优势农产品生产要求的基础设施。
  (六)完善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政策
  继续督促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及时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并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政策。
  四、制定和完善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政策
  (一)完善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
  1、采取灵活多样的扶持方式。按照龙头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农民直接受益程度等因素,分别采取贴息、补贴、投资参股、借给有偿资金等灵活多样的扶持方式。同时,土地治理项目也要紧密围绕龙头企业进行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
  2、明确申报条件。坚持扶大扶优扶强的原则,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项目的企业,必须是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同时还需具备: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2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资产负债率小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开发产品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合理的、紧密的利益分配机制;企业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项目申报须附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3、完善监管机制。把对龙头企业的积极扶持与严格监管结合起来,加强项目立项评审工作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管工作,防止企业多头申报项目,严防资不抵债、经营业绩不良和不能有效带动农民增收的企业,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制定和完善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专业协会的扶持政策
  1、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重点扶持以产品或产业为纽带组织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允许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主体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要一视同仁乃至优先予以扶持。扶持的条件是:优势产业明显;具有法人资格;经营管理规范;与会员建立起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
  2、对农产品专业协会,重点扶持其开展科技推广、技术培训、营销服务等;对其承担某个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技术培训、科技推广任务,允许用该项目的科技推广费给予相应补贴。
  五、加强科学管理
  (一)明确各级农发办事机构工作职责
  按照权责统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农发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国家农发办要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以宏观管理为主,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的制订及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重大问题调研等。地方各级农发办事机构要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各项政策制度,具体负责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二)发布项目立项(招商)指南
  从2004年起,国家农发办于每年上半年,向各省(区、市)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立项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指导思想、重点建设内容及其他相关要求,以利于各地组织申报项目。其中对产业化龙头项目,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招商指南,以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择优立项。
  (三)改革下达投资控制指标的方式
  国家农发办每年分别下达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投资控制指标。同时,将产业化经营项目投资控制指标由指令性变为指导性,根据项目准备及评审情况,确定各地产业化经营项目投资规模。一省(区、市)指导性指标如有结余,大部分指标可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少部分指标留在本省(区、市)转用于土地治理项目。
  (四)改进项目评审工作
  合理划分国家、省两级项目评审权限。国家农发办负责少数重点项目的评审,其他项目均由省级农发办和中央有关部门农发办负责评审。坚持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探索项目申报单位答辩的评审新模式。按照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严格的评审责任制。产业化经营项目的部分评估审定权限下放到省级农发办后,必须相应完善制约监督机制。
  (五)改进项目计划审批方式
  1、国家农发办继续审批各省(区、市)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但要进一步简化审批内容。国家农发办审批少数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计划,其他产业化经营项目计划由省级农发办审批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2、规范项目计划的调整事项。各级农发办事机构要切实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论证工作,避免项目的调整、变更和终止等事项。如在建设期内确需调整项目计划,须按规定报经批准,由国家农发办评审的或项目财政资金超过规定额度的项目计划调整,需报国家农发办批准;由省级评审的需报省级批准并办国家农发办备案。确需调整的项目计划,最晚应在项目立项的次年6月底之前报国家农发办审批或备案,严禁随意或无限期地调整项目计划。
  (六)完善项目监管
  制定并推行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和资金公示制、法人负责制,加强项目效益监测,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参与项目检查、验收。完善建后工程管护制度,明确产权主体和利益主体,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七)规范资金管理
  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分配的综合因素法。各级农发办都要加强对下一级农发办工作绩效的考核,将财政资金的投入与工作绩效考核情况挂钩,向工作先进地区倾斜。严格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推行规范的县级报帐制。从2004年起,对不实行县级报帐制的项目县,取消其项目县资格。总结部分省(区、市)委托银行放款试点的经验,改进和完善委托放款的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违纪违规资金处罚制度。
  六、创新农业综合开发机制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按照“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利用市场手段,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及社会各界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的积极性,真正建立以农民为主体、政府辅助和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的运行机制。
  (一)完善以农民为主体的机制
土地治理项目的确立,要以“农民要办”为前提,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采用民主的方法,多与农民商量,努力把一家一户农民想办但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办实办好,让农民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产业化经营项目的确立,要以能带动农民增收为前提,让更多的农民从中受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要更多地吸收农民工参与,增加农民的就业机会。项目和资金的管理,要实行公示制,自觉接受项目区农民群众的监督。
  (二)完善自我积累、滚动开发机制
  1、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财政资金,总体上视为国家对农民的补助,但对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机电井、苗圃及其他单项工程,要通过移交、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及时明晰产权,并将资产收益用于工程运行管护或继续用于滚动开发,确保项目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2、产业化经营项目要积极探索经营性开发方式,即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以参股形式投入产业化经营项目,逐步形成用国有资产运营收益继续用于开发的自我积累、滚动开发机制。拟从2004年开始进行试点,今后要根据投资参股试点情况,逐步扩大参股试点的范围和比重。
  (三)完善财政资金的引导机制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通过扩大贴息规模等方式,吸引金融资金;凡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和外资等投入农业综合开发,兴建具有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并能带动农民致富项目的,可通过补贴、贴息等方式引导和鼓励,逐步形成全方位、多渠道、多途径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格局。
  (四)形成资金配合机制
  积极探索农发资金、扶贫开发资金、农业生态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相互配合、统筹安排的投资机制。
  七、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一)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
  各级农发办事机构要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作表面文章,坚决杜绝形象工程,要从项目区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为老百姓真正办点实实在在的事。
  (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农发办事机构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如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建立起社会各界及项目区农民群众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监督渠道。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调查,秉公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让群众满意。
  (三)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
  各级农发办事机构要努力践行“三个代表”,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难,办群众之所盼,与民亲,分民忧,帮助群众解决生产当中的实际困难,让项目区广大群众切实享受到农业综合开发的成果,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感受到公共财政的阳光。靠实实在在的工作,在老百姓的心中树立丰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