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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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农牧发[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市场秩序,推进种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广大养殖场户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附件:

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

种畜禽是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推进种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种畜禽产业蓬勃发展,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良种繁育体系进一步完善,良种供种能力显著增强,为现代畜牧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当前我国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现状与新时期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需要相比,仍有不少差距,种畜禽场量多、面广,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还不健全,个别地区配套法规不健全,执法力量薄弱、缺乏有效执法手段,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不规范,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对于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畜禽质量安全水平十分必要,非常迫切。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监管手段,加快种畜禽产业由鼓励发展向规范发展的转变,全面推进种畜禽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畜牧法,按照合理布局、强化投入、依法监管、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良种繁育、良种推广和质量监测体系,切实规范种畜禽市场经营行为,提高种畜禽质量安全水平,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现代畜牧业发展提供种源保障。

一、强化种畜禽生产的规划布局

各地要根据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结合区域优势、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科学规划本区域今后一个时期畜禽良繁体系建设重点,既要满足地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又要防止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浪费。为加快生猪、奶牛品种改良进程,农业部已发布实施了生猪、奶牛遗传改良计划,各地要按照要求细化改良方案,组织实施好本区域生猪、奶牛遗传改良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抓紧制定其他畜种的改良计划。各级畜牧技术推广部门要根据畜牧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工作,制定细化登记方案,建立健全优良种畜登记数据库管理平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

二、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5号令)已经发布,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各地要抓紧做好宣传贯彻工作,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好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畜牧法的规定,抓紧制定或修订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制定出台种畜禽场建设标准,适当提高准入门槛。要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不同级别层次的种畜禽场严格区别生产经营范围,种禽场按不同代次分曾祖代场(含原种场)、祖代场和父母代场;种畜场分原种场、一级扩繁场和二级扩繁场,种畜场属于配套系范畴的,可参照种禽场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所列种畜禽,应与即将出版的《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中的品种名称相一致。农业部已建立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网络管理平台,各地要协助做好种畜禽场数据信息报送工作,加快完善全国种畜禽生产信息数据库。

三、加大种畜禽市场监管力度

种畜禽执法是畜牧法执法工作的关键环节。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意见》要求,开展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健全执法机构,完善执法队伍,保障执法经费,配备执法装备,强化执法培训,提高种畜禽执法能力。今年,我部已经启动种畜禽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有条件的地区也要组织开展种畜禽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种畜禽质量监测中心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对假冒伪劣种畜禽的鉴别能力,为种畜禽执法提供技术支撑。加大种畜禽执法检查力度,建立种畜禽执法互查互促机制。我部将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种畜禽生产经营专项执法检查,各地要经常性开展自查自纠,加大对伪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广告宣传、销售假劣种畜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要严防各类“炒种”现象的发生,避免给行业发展造成冲击,给养殖场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各地要加强培育新品种、配套系的中间试验管理,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新品种、配套系不得推广。各地要实行种畜禽场常态化监管,注重对种畜禽场资质的复检,加强对种畜禽场销售种畜禽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和家畜系谱“三证”的查验。行业协会要倡导种畜禽行业自律,坚持依法经营,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种畜禽市场秩序。

四、稳步推进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

生产性能测定是种畜禽选育的基础,是提升种畜禽质量的重要手段。鼓励和支持种畜禽场根据选育计划的要求,制定生产性能测定方案,系统地测定与记录种畜禽生产性能指标,确保测定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省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逐步将生产性能测定结果作为种畜原种场和种禽祖代(曾祖代)场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重要参照依据,中央和地方扶持种畜禽场发展的政策或资金要向生产性能测定工作开展较好的种畜禽场倾斜。国家或省级生产性能测定中心要发挥集中测定的优势,根据国家或地区畜禽遗传改良方案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集中测定,确保测定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各地要积极引导奶牛养殖场(区)参与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强化数据分析,为种公牛后裔测定提供评估依据,同时根据测定结果指导养殖场(区)改善饲养管理,做好选种选配,提高奶牛生产水平。种猪生产性能测定中心应围绕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的实施,积极推动场间遗传联系的建立。2012年起没有后裔测定成绩的奶用种公牛,以及2015年起没有性能测定成绩的种公猪、肉用种公牛、种公羊不得参加畜牧良种补贴项目。

五、加强种畜禽进出口审批

引进种畜禽有助于提高我国畜禽生产水平,丰富育种素材、加快育种进程,提升优良种畜禽的市场竞争力。但是,种畜禽引进应与畜牧业发展实际需要相适应,既要保证种畜禽质量,又要避免盲目引进。种畜禽进口坚持“谁饲养,谁申请”的原则。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应向农业部畜牧业司申报下一年种畜禽进口计划,申报数量应与本省区种畜禽场实际生产能力相适应。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进口种畜禽企业的资质,对相关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填报数据的准确性严格把关,跟踪评价引进种畜禽的生产性能,防止低水平重复引进种畜禽。各地要严格按照《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规定,加强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监管和出口审核,逐步完善畜禽遗传保护名录,防止资源流失;要密切关注本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合作研究利用的情况,严格开展年度审核,并及时将审核意见报送农业部畜牧业司。

六、加强种畜禽场疫病净化工作

动物疫病是影响我国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种畜禽疫病净化工作是动物防疫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全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认真研究提出本地区种畜禽疫病净化工作方案。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种畜禽健康标准和国家动物疫情监测计划要求,抓紧制定本省区种畜禽场监测计划,加强对种畜禽场猪瘟、禽白血病等主要动物疫病的监测。种畜禽场要结合本地情况,着手开展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从生产源头提高畜禽生产健康安全水平。

七、加快畜禽品种改良步伐

畜牧良种补贴政策是加快畜禽品种改良的重要抓手。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畜禽良种推广网络体系,加快普及人工授精配种技术,确保广大养殖场户受益。要继续组织开展家畜繁殖员、家禽繁殖员等的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生产操作技能。各级畜牧技术推广部门和国家产业技术体系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协助种畜禽场和企业制定实施畜禽品种改良方案,积极推进产学研相结合的畜禽品种改良机制。种畜禽场要强化售后服务工作,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小区)和散养农户在畜禽品种改良方面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帮助解决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八、加大对种畜禽场建设的扶持力度

种畜禽场是种畜禽供应的主体,稳定种畜禽生产是畜牧业持续平稳发展的基础。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对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的投入。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推广单位开展畜禽联合育种,鼓励和扶持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培育,加快培育一批生产性能优越、具备一定市场竞争力和生命力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逐步改变主要畜禽良种依赖国外进口的局面。要认真落实畜牧法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政策的通知》精神,有规划的保障种畜禽场用地。加大对种畜禽生产的投入力度,重点加强区域内良种供应辐射力强的原种场、祖代场、种公牛站和种公猪站等建设,增强种畜禽场育种水平和供种能力。加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支持力度,重点加强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品种和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保护区以及基因库建设。通过政策扶持引导,进一步做大做强我国种畜禽产业,不断提升优良种畜禽国产化水平,为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种源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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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希关于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希腊


中希关于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全文)


  2010年10月2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访问希腊期间,中希双方发表了《中希关于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希关于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希腊共和国总理乔治·帕潘德里欧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0年10月2日至4日对希腊进行正式访问。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会见了帕普利亚斯总统、佩察尔尼科斯议长,与帕潘德里欧总理举行了会谈,并在希腊议会发表了演讲。双方回顾了自2006年两国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中希友好合作所取得的丰富成果,一致认为在当前国际形势下,两国应加强各领域合作,进一步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一、双边关系

  (一)双方重视高层交往对双边关系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愿继续保持两国领导人经常性联系,深化两国政治互信。温家宝总理欢迎帕潘德里欧总理在双方方便时再次访华。帕潘德里欧总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二)双方强调,本着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精神,相互理解和尊重彼此在核心利益问题上的关切。希腊政府尊重中国领土完整,重申恪守一个中国原则,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统一大业。中方对希方这一原则立场表示赞赏。

  (三)双方强调愿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看待中欧关系,共同促进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不断向前发展。希方支持中欧尽早签署伙伴合作协议,以扩大和加强中欧及中希关系。

  (四)双方认为,推动解决中欧关系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有利于中欧关系健康稳定发展。希方认识到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具有积极、重要的政治意义,考虑到中方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将继续在欧盟内相关讨论时发挥积极推动作用。

  (五)双方将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内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努力,通过谈判和协商,有效应对国际社会所面临的挑战和威胁。

  (六)双方重申,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各国应坚持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联合国决议应该得到尊重和执行。

  (七)双方希望塞浦路斯问题能以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为基础,早日得到公正、持久、切实可行的解决。支持联合国秘书长为此作出的斡旋努力。

  (八)希方愿在联合国“打击索马里海域海盗联络小组”框架内继续同中方就打击海盗问题展开合作,以保证国际航运的安全。双方同意探讨签署合作打击索马里海域海盗的备忘录的可能性。希方对中国在打击亚丁湾海盗及中国海军在该海域为希腊商船护航方面所作贡献表示赞赏。

  (九)两国政府为应对气候变化采取了积极措施,双方愿意在气候变化领域加强对话与务实合作,共同推动坎昆会议取得积极成果。

  二、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双边经济合作

  (十)双方一致认为,国际金融危机没有改变世界经济发展的长期趋势。当前,世界经济正逐步复苏,但仍有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各国有必要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推动世界经济全面复苏。

  (十一)希方赞赏中国经济的强劲增长为国际社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所作贡献。中方支持希方坚定推行结构改革,降低财政赤字,提高竞争力,欢迎欧盟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启动援助机制,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帮助希腊尽早走出衰退。

  (十二)双方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推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加强对具有重要金融中心地位的发达经济体的监督,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督。

  (十三)中方赞赏欧盟国家领导人提出的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强化评级机构的披露要求和成立欧洲自主的信用评级机构的倡议。双方认为可制定针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全球统一监管标准,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

  (十四)双方反对一切形式的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双方支持严格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消除贸易壁垒,愿推动世贸多哈谈判进程,促进各国开放市场和世界经济发展。双方愿共同努力,在尊重授权、锁定成果和现有案文的基础上,推动谈判取得全面、平衡的成果,实现发展目标。

  (十五)双方愿深化海运合作。共同经营好比雷埃夫斯港集装箱码头项目,将该港建设成为亚洲对欧洲和地中海、黑海沿岸出口货物集散地和转运中心,并商讨中方承包希腊其它港口的合作事宜。双方希望并鼓励开展港口运营与发展的经验交流。中方愿继续与希方开展修造船合作,鼓励中国金融机构对双方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十六)双方愿继续加强在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中的协调。在国际海运减排领域加强协调和配合。继续开展在海员培训、海员劳务市场方面的合作。

  (十七)双方将积极促进双边贸易平衡发展。落实已签署的合作协议和合同。中方鼓励本国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进口更多的希腊优势产品。

  (十八)双方同意深化在标准化领域的合作,鼓励两国主管部门加强在产品和服务认证领域的合作。

  (十九)进一步拓宽中希经贸合作新领域,加强两国在运输服务、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开发及农产品加工等领域的合作;支持重要的中国企业参与希腊项目建设,希方愿提供力所能及的便利。鼓励两国企业通过并购、参股等方式促进双向投资,商讨建立投资和融资合作基金的可能性。

  (二十)双方愿继续支持两国中小企业加强合作,在融资、投资、贸易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支持。

  (二十一)双方将加强农业合作,特别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质量检测及认证等领域的合作,便利双边农产品贸易。

  (二十二)双方愿为两国商务人员往来提供办理签证、工作许可和居留证等便利。愿加强旅游领域合作,鼓励本国公民赴对方国家旅游。

  (二十三)两国民航主管部门愿尽力恢复两国直航。

  (二十四)双方签署了加强双边投资合作谅解备忘录及经贸、制造、海运、通信和运输领域的企业合作协议。

  三、关于文化和教育交流

  (二十五)双方一致认为,中国和希腊都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双方文化交流有深厚基础。愿加强人员往来和各种形式的交流。

  (二十六)双方将加强文物保护和新闻出版合作,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团体的交流、图书管理人员往来。两国主管部门将探讨互设文化中心的可能性。中方将积极考虑适时在希腊举办文化年。

  (二十七)双方愿继续就教育、科研、青少年、终身学习、语言培训等领域合作保持沟通,鼓励两国教育官员、教授、科研人员往来,欢迎两国教育机构相互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教育展览。双方愿相互增派留学生。

  (二十八)两国主管部门续签《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政办发〔2008〕125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甘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张掖市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五日










张掖市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健全完善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协同各单位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各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特建立张掖市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

  (一)甘州区政府,市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国土局、环保局、房管局、林业局、规划局、拆迁办、城投公司、园林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等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通知或邀请市、区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市建设局为联席会议牵头部门,负责联席会议的前期筹备、组织落实、综合协调和督办检查等日常工作。市建设局局长任第一召集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任第二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甘州区政府分管领导也可召集联席会议,协调相关事宜。

  (三)各成员单位原则上由主要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指派分管领导参加会议,并确保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任何单位不得以主要负责人未参加会议为由拒绝承担会议议定事项或任务。各单位需指定分管领导作为参与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任人,承担具体工作任务。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对拟定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初步论证,审定具体实施方案;

  2、提出阶段性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目标和重点,审定具体工作方案;

  3、根据职责分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4、及时反馈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5、对各自承担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与之相关的协调解决意见。

  二、联席会议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有关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达市委、市政府有关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决定和决策部署,落实市长办公会议确定事项。

  (二)协调各成员单位在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分工协作等问题。

  (三)交流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听取各成员单位关于各自承担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汇报,协调和部署阶段性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研究和协调解决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监督、检查全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目标责任落实情况。

  (五)研究有关报请市政府审定的城市建设工作方面的决策事项。

  三、联席会议工作程序

  (一)由相关部门、单位提请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

  (二)由召集人审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时间及形式。原则上各单位提请事宜都要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不得延压。

  (三)由牵头部门通知会议并做好会务准备。

  (四)与会人员听取提请事项部门、单位汇报,开展会议讨论;由召集人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四、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第一召集人或由第一召集人委托第二召集人主持。第一召集人离张期间,必须委托第二召集人负责联席会议召集事宜。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经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请或有重大、紧急事项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三)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在各成员单位内部印发执行,未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不得对外行文。会议召集人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报联席会议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四)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目标责任分解的形式推进落实。由牵头部门根据会议议定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等;对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将结果报市政府。
  (五)建立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情况反馈与信息交流机制。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及时通报市政府办公室、会议召集人和有关部门,并在下次会议上通报。

  五、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坚持标准,科学组织,全力推进,务求实效。
  (二)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强化全局观念,既要各司其职,更要通力合作、协调配合,保证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和城市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三)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按时限要求推进议定事项落实。

  (四)会议牵头单位和召集人对施行联席会议制度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予以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