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茂名市重点项目征地奖励办法》、《茂名市新征土地纯收益分成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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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茂名市重点项目征地奖励办法》、《茂名市新征土地纯收益分成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茂名市重点项目征地奖励办法》、《茂名市新征土地纯收益分成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1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征地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茂名市重点项目征地奖励办法》、《茂名市新征土地纯收益分成办法》业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茂名市征地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工作经费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调动征地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茂府〔2010〕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茂名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项目征地工作经费由市负责落实,各县(市、区)项目征地工作经费由各县(市、区)负责落实。

  第三条 征地工作经费按实际征地面积每亩5000元标准提取,列入征地成本(铁路、公路除外),由市国土资源局设专账核算。

  第四条 征地工作经费全额用于县(市、区)、镇(街道)及村(居)委会征地工作。其中:县(市、区)1000元/亩,镇(街道)2600元/亩,村(居)委会400元/亩,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800元/亩,镇国土资源所200元/亩。

第五条 征地工作经费的拨款程序:

为保障征地工作的实施,承担征地任务的单位按征地工作进度,提出征地工作经费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按本《办法》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到县(市、区)征地预存款专户。付给县(市、区)的工作经费除留给国土部门外,其余部分由县(市、区)政府具体安排。镇(街道)、村(居)委级工作经费,由县(市、区)负责征地机构分别按比例拨入在当地财政结算中心开设的账户。拨付给镇(街道)、村(居)委级的工作经费,必须确保第一时间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条 征地工作经费的支出使用范围:

一、镇(街道)、村(居)委

㈠ 用于进村入户的政策宣传、思想动员等相应费用的开支;

  ㈡征地工作聘请临时人员的工资、加班补贴以及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村(居)委干部的补贴;

  ㈢征地期间,参与征地工作的镇(街道)干部和一线工作人员的误餐、夜餐等补贴;

  ㈣征地工作中的办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交通设备购置费及交通费用;

  ㈤征地工作中的治安管理、强制执行、协调群众关系、权属纠纷等经费;

  ㈥与征地有关的其他业务费用。

二、县(市、区)

㈠ 参与征地工作相关单位的费用补助;

  ㈡县(市、区)政府协调有关单位征地工作等相关经费的支出。

三、国土部门

㈠ 报批资料、图件费;

㈡ 征地报批工作经费;

㈢ 征地工作办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

㈣ 与征地有关的其他业务经费支出。

  第七条 征地工作经费应严格按使用范围支出,不得弄虚作假,应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检查和人大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茂名市重点项目征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征地进度,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农村经济组织及工作人员开展征地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茂府〔2010〕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茂名市重点项目指市级以上建设项目,其征地工作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茂名市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征地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从土地出让价款或政府对划拨土地定价总额中提取1%作为征地奖励基金,专项储存于市财政专户。

  第五条 征地奖励对象:参与征地工作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征地奖励条件:1、依法依程序征地;2、征地报批手续完善;3、按时提供用地;4、征地补偿方案、安置补助方案及征地有关政策落实,无群众阻挠用地行为,无遗留问题。

  第七条 征地奖励金发放:

  ㈠ 按照项目征地宗数奖励;

㈡ 市征地拆迁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㈢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方案,发放奖励金。

第八条 市监察、审计部门对征地奖励情况实施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解释。

































茂名市新征土地纯收益分成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各级政府征地工作积极性,根据《关于印发<茂名市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茂府〔2010〕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县)、镇(街道)三级新征土地纯收益分成比例为6:3:1。

第五条 新征土地纯收益指本办法实施后新征土地用于经营性或工业项目的出让价款,扣除征地成本、开发成本以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出让金之后的土地收益。

第六条 新征土地纯收益列入财政预决算内容,并由市财政部门按分成比例划入辖区(县)、镇(街道)指定的专户。

  第七条 新征土地纯收益应严格规范使用范围,在财政预决算时,报告征地纯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接受人大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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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外国记者采访活动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辽宁省外国记者采访活动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一百零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岳岐峰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八日




辽宁省外国记者采访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对外开放,增进相互了解,加强信息交流和友好交往,给外国记者来我省采访提供方便,根据国务院《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的接待单位、被采访单位和来我省采访的外国记者均应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外国记者来我省采访,应事先征得辽宁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同意。被采访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接待安排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条 外国记者需要到我省尚未对外开放地区采访,应按《条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外国记者采访我省主要领导人,应在采访前,向省外办提出申请,并提供采访提纲。省外办应及时作出答复,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安排。
  第六条 外国记者在我省从事采访活动,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 外国记者如有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省外办、公安机关或者接待单位应予以制止,由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处理。
  第八条 接待单位、被采访单位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外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门收款、送款和接单、送单业务管理若干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门收款、送款和接单、送单业务管理若干规定
建设银行



为了防范对上门收款、送款和接单、送单业务的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使用的下列术语定义为:
(一)上门收款:分为固定性上门收款和临时性上门收款两种。固定性上门收款是指交款单位经常发生现金收入,需由开户银行长期上门收取款项的收款业务(含派专人在单位坐堂代收款);临时性上门收款是指交款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发生现金收入,需开户银行临时上门收取款项的收
款业务。
(二)预约送款:指开户单位提取大额现金时,因特殊情况需要银行上门送款的业务。
(三)上门接单、送单:指开户银行派人到开户单位为其办理各种结算业务而发生的接单、送单业务。
二、上门收款等业务要求高,风险大,各行应从严掌握。必须开展此项业务的,应连同有关协议、操作规程逐户报二级分行批准。
三、开办上门收款等业务的行(处)应与开户单位签订上门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上门服务的内容、时间、联系人、服务地点(场所)及其安全保卫责任、上门服务人员名单及身份的确认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户单位款项在银行帐户的出、入帐时间及在银行营业柜台内外处
理中的责任、上门收款(或收单)回单的签发等。执行过程中,上门服务人员如发生变动,应提前两天出具公函通知开户单位。
四、开办上门收款等业务应成立上门服务小组,选配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从事该项工作,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要指定专人担任上门服务小组负责人兼监督员,具体组织上门服务工作,采用电话通讯等形式,跟踪监督上门服务人员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走访上
门服务对象。会计出纳部门要配合上门服务小组负责人做好对上门服务业务的检查监督工作。
五、上门服务时,上门服务人员必须持“上门服务通知单”(附件一,各行自行编号印制)。“上门服务通知单”由会计主管人员保管,在执行上门服务时,由会计主管人员填制并加盖会计“业务专用章”后交上门服务人员,限在有效时间内使用。
六、上门收款、预约送款要实行双人点收,双人封箱上锁,双人运送,双人交款,并配备专用运钞车辆及安全保卫人员双人押运,中途不得办理与上门业务无关的其他事项。上门接单、送单要确定专人,建立各种相应的登记簿,严格操作手续,确保资金安全。
七、上门收款时,上门服务人员将款项收妥后,由交款单位填写现金交款单并在第二联贷方记帐凭证联的大写金额栏上加盖印章(在服务协议中注明为预留银行印鉴中的会计专用章或公章,银行会计柜台记帐时应进行核对)交上门服务人员。
上门服务人员返行后,应于当天及时将现金交出纳部门清点。因超过正常营业时间当天来不及移交清点的,应采取封箱寄库方法入库保管,并于第二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后移交清点。
出纳部门收到上门服务人员交来的现金及现金交款单,视同客户交款程序进行现金清点,收妥现金无误后,在现金交款单回单联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退上门服务人员,由上门服务人员及时将回单送交款单位。
上门服务人员到交款单位实行坐堂代收款的,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上门服务人员与委托单位之间票据的领缴、职责划分、票款核对等事项,由经办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二级分行批准后执行。
八、预约送款使用一式三联“预约送款单”(附件二,各行自行编号印制)。需要预约送款的开户单位预约时应填写一式三联“预约送款单”,并在第一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连同现金支票一起提前送达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会计主管对三联“预约送款单”和现金支票核对无误,并审核
同意后,在“预约送款单”第一联签字后交会计柜台。会计柜台按正常付款程序办理票据审核和付款手续,并在第三联“预约送款单”上加盖“业务专用章”退预约送款单位,在第二联“预约送款单”上加盖“业务专用章”交给指定的上门服务人员,第一联“预约送款单”留存。
上门服务人员在第二联“预约送款单”上签字后到出纳柜台凭以领取现金,并在出纳人员的监督下把现金装箱双人加封上锁(或封包),当场办理寄库手续。预约送款之日由上门服务人员将现金送至预约送款单位,预约送款单位收到现金并清点无误后,在第三联“预约送款单”上加盖
预留银行印鉴后交上门服务人员带回转交会计柜台。三联“预约送款单”全部作现金支票的附件。
九、办理上门送单业务时,由上门服务人员到会计柜台签收指定单位的单据,逐笔登记“中国建设银行送单登记簿”(附件三),将单据随登记簿送开户单位,由开户单位经办人员签收。
十、办理上门接单业务时,上门服务人员到开户单位接受有结算凭证,应逐笔登记“中国建设银行接单登记簿”(附件三),并由开户单位人员签字。上门服务人员应及时将结算凭证送回会计柜台办理有关结算手续,并代单位收妥回单,再按送单手续处理回单。
十一、预约送款必须坚持先记帐后送款的原则,严禁先送款后记帐。上门收款必须坚持出纳部门款项收妥后才能入帐,严禁款项未经清点收妥提前入帐。严禁携带预盖章的空白现金交款单上门收款。严禁携带“现金收讫章”等重要印章上门收款。办理上门收、送单业务时,严禁上门服
务人员代开户单位更改单据。“上门服务通知单”只能逐次逐户签开,严禁同一单位一次签开多份。
十二、适用于开办上门收款、送款及接单、送单业务的所有行处和有关业务部门。
十三、本规定由总行财会部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1997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