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药品种保护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18:26   浏览:89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中药品种保护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中药品种保护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我局组织有关部门对中药品种保护相关文件进行了统一整理、研究,重新明确了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将在我局网站以及《中国医药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我局不再批准其它企业提出的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册申请。

  二、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如果在批准前是由多家企业生产的,其中未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应当在《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同品种保护申请。已受理的同品种保护申请,提出此申请的药品生产企业在同品种审评、审批期间可继续生产该品种。

  三、对违反《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不向我局申请中药同品种保护而又继续生产同品种中药的,我局将中止该中药品种批准文号的效力,并在我局网站以及《中国医药报》予以公告。对公告前已经生产的合格产品,准许其在产品有效期内继续销售使用。

  四、对保护期将满的中药品种,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不再在保护期满前10个月发文告知有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企业做中药保护品种延长保护期的申报准备工作。
  持有《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如申请延长该品种保护期,应当按《条例》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提出延长保护期的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五、此前由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发布的有关中药品种保护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及《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及《条例》规定执行。
  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以上规定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药品生产企业,并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二月六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村大额赔偿纠纷调解浅议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中屏司法所所长 李选君(13700615495)

  传统的农村纠纷一般不涉及或很少涉及经济赔偿,近年来常有一些纠纷涉及较大数额的经济赔偿,特别是乡镇调委会会接到要求赔偿几万甚至上百万的调解申请,远超出了“家长里短、盆大碗小”的农村民间纠纷范围,但事关稳定又不能以“上法院去”一推了之。其调解的基本方法、基本风格都与传统纠纷调解有所区别。本文以“农村大额赔偿纠纷”指称发生于村民间或村民与企业、外地客商、外来人员之间的标的一万元以上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结合工作经验对这类农村纠纷作一点初步探讨。

  一、农村大额赔偿纠纷的产生背景

1、农民自用机动车大幅增加。随着农用车和摩托的逐渐普及,农村出现交通事故的频率大幅提高。

2、农民自建楼房违法发包现象日益突出。由于农村村民自建洋房投资额一般在二十万元以下,建筑公司不愿承包,农民只好承包给无资质的施工队,安全保障措施难于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几率较高。

3、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增多,施工企业与打工的农民之间发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也大量产生。

4、国家建设项目或企业的大型开发项目涉及征用农户土地,大量的征地补偿费兑现给农户后,村民之间村民与荒山承包人之间常常发生争议。

5、农村集镇土地大幅升值,村民之间常为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



二、农村大额赔偿纠纷类别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4、环境污染损害纠纷。

5、征地补偿纠纷。

6、小集镇范围内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纠纷

三、农村大额赔偿纠纷的特点

1、社会影响面大。这类纠纷发生、调处、各方诉求、调解结果都在乡镇范围内成为口口相传的“新闻线索”,甚至纠纷双方的态度都会成为道德评价的对象。调解结果,在乡镇范围内成为日后的“判例”,成为村民了结类似纠纷的重要参考依据。人民调解员特别是主调解员也会随之变成公众人物,受到广泛关注。

2、村民参与度高。纠纷的发生往往成为社会事件,以自然村为单位的村民往往为一方当事人“鼓与呼”,成为村民对公共事务处理的一种重要参与方式。与传统的地界、坟山纠纷容易引起械斗不同,在“事件”中,族人、亲戚反而比较冷静,参与的村民都用相对正式的渠道向调委会表达观点,即便采用极端的方法也只限于公众能容忍的范围,如采取停尸路中阻塞交通等手段时也会采取时通时阻、对特殊车辆让道等方法,调解失败的不良后果是集体上访而不会是群众性的械斗。

3、政府压力大。纠纷的发生因其社会性给政府带来强大的压力,但纠纷的解决又无法通过纯“官方”的途径实现,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逐渐以社会组织的面目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其半官半民的身份恰好比较适应纠纷调解者的角色,所以政府会对调解给予物质和社会资源的支持,并与调解员保持必要的沟通,从社会稳定的角度表达政府对调解结果的期望。

4、调解过程长。这类纠纷一旦发生,调解员三言两语个把小时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往往是少则一天,多则十日。因双方都要对对方“探底”,对自己的期望值进行调整,在这个过程中不只调解员使用调解技巧,纠纷双方也在使用调解技巧,甚至不断调整调解策略,调委会开会讨论调解策略时,纠纷双方也各自在开会讨论调解策略。调解到后期会变成有第三方主持的谈判。

5、调解资源占用较大。纠纷发生后,乡镇调解委员会在政府的支持下会调用乡镇范围内适当的调解员参与调解,对纠纷当事人有影响力的乡绅需要政府动用社会资源进行劝说,调解员要与幕后“关键人物”对诉求合理性进行对话。特别是一方当事人有政府背景时需要政府去“消除”背景。

6、调解成功率高。与传统的民间纠纷相比,农村大额赔偿纠纷的调解成功率非常高,一年内成功率百分之百都很正常。纠纷双方在调解过程中情绪化的表现都有某种程度的表演色彩,双方往往保持高度理性,都要在调解中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

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九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九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动部等五部门制定的《残疾人就业“九五”实施方案》(〔1996〕残联办字第25号),落实1996年召开的全国残疾人就业专题会上提出的工作目标,做好“九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劳动部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研究决定,根据国
家关于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方针,“九五”期间安置60万城镇残疾人就业。为此,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就业的整体规划。各级劳动部门要与残联密切配合,全面落实“九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任务,制定本地区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度计划,并做好残疾人就业统计工作。
二、各地残联要在劳动部门的指导下,尽快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并将其作为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其特殊职能,承担推动和组织实施各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服务工作。
三、各地劳动部门要与残联密切配合,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指导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促进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1996年出台本地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方案》,1997年完成试点工作,1998年至2000年在全国普遍推开。在那
些经济尚不发达,失业人员较多,工作开展确有困难,暂不具备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一方面要积极创造条件,另一方面继续做好多渠道、多形式地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四、要支持福利企业,在国家政策扶持下,使福利企业成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方式,继续发挥其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优势。
五、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帮助个体开业的残疾人选择项目,安排技术培训,并在申办营业执照、确定经营场地、筹集资金等方面落实优惠政策,形成“国家大力扶助,个人自主就业”的新机制。
六、要加大残疾人就业培训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劳动部门的培训机构,积极开展残疾人的就业训练和职业培训,逐步将残疾人的就业训练和职业培训纳入劳动部门的培训计划之中,形成就业培训、职业指导、技能鉴定一体化的培训制度。同时,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有计划、有
针对性地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组织残疾人进行就业培训。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加大资金的投入,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的50%以上用于残疾人就业培训,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七、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各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与劳动部门就业信息服务网络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的软件,互通信息,全面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各地劳动部门要在联网过程中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八、各级劳动部门、残联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开展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残疾人就业重要性的认识,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进一步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残疾人自谋职业工作的开展,全面完成“九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任务。




199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