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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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政字[2005]8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培养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基础教育师资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目的。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都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也是中小学教师应尽的义务。中小学教师的范围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原则: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质量和效益。中小学教师通过参加培训、进修、自学等形式的继续教育,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教学水平,增强教书育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内容: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课程与教学改革;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化教学手段、课程设计、计算机应用和现代信息技术);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现代科学技术与人文社会科学等。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在市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旗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 (一)呼伦贝尔市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制定本行政区域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与配套政策,审定培训机构;筹措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检查、督导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并接受自治区教育厅和市政府的监测、检查和评估。 (二)旗市区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接受旗市区政府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包括新任教师培训、教师岗位培训、骨干教师培训、教师学历进修和其他类型培训五个类型,每5年为一个培训周期。 (一)新任教师培训 对教龄在1年以内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进行的培训。通过培训,使中小学教师掌握教育法律法规,巩固专业思想,熟悉学科教学常规和教学内容,适应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二)教师岗位培训 对1年以上教龄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进行全员培训。通过培训,使中小学教师逐步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教学观,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履行岗位职责能力,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培训时间每周期不少于240学时。 (三)骨干教师培训 对经过推荐的各级骨干教师进行的培训。通过培训,使骨干教师在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与教育科研能力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发挥他们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骨干带头和示范作用,使其成长为教育教学专家、学科带头人或骨干力量。具体安排为集中研修40天,分散在岗自学、研修和跟踪指导半年,论文答辩与总结3天。 (四)教师学历进修 对已经取得国家规定学历的中小学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培训。通过培训,提升受训教师学历层次,为基础教育服务。 (五)其他类型培训 指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培训、培训者培训、基础教育新课程师资培训以及旨在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的其他类型培训。 1、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培训是对所有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具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中小学教师计算机水平达到教育部规定的高级、中级、初级计算机等级。 2、培训者培训是指对从事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教师的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受训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胜任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3、基础教育新课程师资培训是对参加课程改革的中小学教师进行的全员培训,是现阶段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核心内容。通过培训,使中小学教师不断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学会适应新课程需要的基本教学技能和教学手段,提高制作和使用各种课程资源的能力。参加学历进修的中小学教师可以免于参加同期其他形式的相同内容的培训。

第七条 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健全和完善市、旗市区两级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确保各级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具备继续教育必须的教学条件。加强课程规划和教材建设,建设一支适应继续教育教学和科研的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在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下,各级教师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教研、电教等部门组成适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需要的培训体系。

第八条 加快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化和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建设,充分运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资源,发挥现代教育技术、信息传播技术的优势,扩大受训范围,提高培训质量。积极参与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充分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实现教师教育领域内行业联合,积极采用各种教育形式,建立和依托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共建共享优质资源。构建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开放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络。发挥教师网络联盟在农村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教师培训中的作用,保证“少、边、贫”地区教师接受高水平培训。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和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凡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培训机构,或培训质量得不到保障的培训机构,不得承担教师培训任务,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由异地符合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

第十条 普通本、专科师范院校和经自治区审定备案的各级培训机构,按其资格承办相应层次中小学教师学历培训和非学历培训任务。

第十一条 非师范类教育机构或部门举办的各种形式中小学教师学历或非学历培训,必须通过自治区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培训,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是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学校在安排教师参加各种类型培训的同时,要制定本校教师培训计划,建立教师培训档案,组织多种形式的校本培训。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对中小学校开展校本培训加强指导,提供支持,充分发挥中小学校在教师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实行政府、学校和教师共同承担成本的分担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经费管理权限,每年从年度教育事业费中按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1—2%安排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从城市教育费附加中提取不低于15%的经费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骨干教师培训,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并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继续教育经费,由举办者自筹。

第十四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学校所在地有关规定支付或者报销。

第十五条 加强继续教育科学研究和教改实验。逐步建立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科研机构,加强科研成果的推广和使用,逐步建立区域性继续教育科研网络,通过科研立项等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律和特点,培训内容、模式、方法等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用科研成果丰富继续教育的内涵,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建设、课程开发、教学改革、检测与评估等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六条 市、旗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把继续教育督导、评估纳入当地政府教育督导、评估系统,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每周期(5年)至少组织一次中期评估和一次终结性评估。督导、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经费的筹措与落实、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培训活动效能、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效益、课程标准、体系和内容、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效果等。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证书制度。高级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初级中学和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由市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培训机构颁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是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评优晋级的必备条件之一。骨干教师培训、信息技术培训、基础教育新课程培训及其他培训的课时和考核成绩,记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者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对未按规定开展教师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由所在学校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参加教师职务评聘或晋级资格。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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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者造成不法加害人受伤害应适用《刑法》的哪个条款?

龙城飞将


  小偷骑着同事的助力车要跑,洛阳小伙曹天(化名)连忙追去。追赶过程中责令小偷停车未果,他抽出身上的皮带朝小偷身上抡去。结果,小偷侧身躲避,失去平衡后摔倒在地,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他当天到公安局自首。随后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护律师认为,曹天当时的行动是见义勇为的合法行为,小偷的死属意外事件,曹天不构成犯罪。
  一审法官认为,被告人曹天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二轮助力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翻车伤人的结果,但为追赶小偷取回被盗物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小偷死亡,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曹天同事三人共同赔偿小偷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
  此案引发一些讨论。
  我同意法官的判决,同时,我认为,法官在此案的判决中也是考量了曹天见义勇为的因素。法官思维的逻辑顺序是:曹天追赶小偷属见义勇为行为——他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可能的危险导致小偷倒地后身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关于其见义勇为的因素,我引用我国《刑法》和《民法通则》中紧急避险的条款来分析。详见《见义勇为者造成不法加害人受伤害的法律责任探讨——简论我国《刑法》和《民法》关于见义勇为和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兼及曹天案答雅典博友法家梁剑兵、新浪博友释之》。  如果把“避险”理解为规避风险,我的观点可以成立。
  法家梁剑兵不同意我的观点,他认为紧急避险就是逃避危险,避险人要有“逃避”的动作。曹天是在“追”,因而不是“避”?他认为这个案子属“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分歧”,但没有作出论证。我觉得,曹天用皮带抡向小偷造成小偷倒地身亡,不能算是意外事件致人死亡。意外只能是行为人意料之外,不能是行为人自己主动的行为。这样,法家的观点就只能有一种选择,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这是法家逻辑的必然结果。
  如果法家同意这样的选择,那他的选择就是对的。根据《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显然大大地低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
  在曹天案中,法官之所以判三年,缓三年,同时是因为还考虑到曹天是实施追赶小偷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所以,本案中曹天的行为实际上是由《刑法》15、21、233这三个法条来规制,不可割裂这三个法条之间的关系。对这个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循着案件发生的顺序决定。曹天对小偷摔死负有责任,适用《刑法》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他追赶小偷是紧急避险行为,造成小偷死亡,应当适用21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他是过失致人死亡的,适用《刑法》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根据21条,对他应当减轻或免除刑罚。所以,我认为该案法官的判决是正确的。如果不考虑其见义勇为的行为,对曹天的刑罚一定不可能是缓刑。

  博友释之和wensidun既不同意法家梁剑兵的观点,也不同意我的观点。他们认为曹天案应属正当防卫。尽管小偷离开的作案现场,但是逃离行为是盗窃行为的延续。正如盗窃犯转化为抢劫犯的过程中,其法定要求“当场”是包含从盗窃现场逃离后的连续追逃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都转化为抢劫罪。为了同事的财产受到不法侵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他们还认为,刑法理论上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均称为“阻却违法行为”,其中,还有见义勇为等,只是刑法没有单列规定而已。事实上,法学专家认为,只要是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非本人之义务,为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而为行为应属见义勇为。
  对此,我提出疑问:需要注意的是,小偷已经逃离现场,追赶及用皮带向小偷抡去导致小偷倒地身亡,若依博友释之和wensidun的观点,“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似乎也说得过去。这样看来,似乎我国立法中“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中均含有对见义勇为规定的意思。但是,似乎这两项特殊的规定中又不全是见义勇为,这两个法条给人更多的想像空间是直接受到侵害的行为人,当事人,局外人参与其间见义勇为并非法定义务。所以,还需要我们认真梳理。
  实际上,1.曹天不是为自己,而是为同事的助力车被盗去追赶小偷;2.小偷已经离开了盗窃的现场,曹天去追赶,似乎与正当防卫的规定条件差异更大些。3.我认为,单从字面意思,我国的刑法、民法及英语的文字中都是在紧急避险中涵盖了见义勇为的行为。4.立法存在问题,其一,缺乏明确的见义勇为条款;其二、从文字中能读出“紧急避险”中包含见义勇为的内容,但没有明确规定,只能从见义勇为的规定中找出其总括的意思。

  释之认为,法家梁剑兵对紧急避险中的避险的理解有很大的偏差。这里的避险不是逃避之意,而是避免、避开之意,即让某合法权益避免、避开正在面临的危险。不存在我追彼逃不是避,我逃彼追才是避的问题。在曹天案中,合法权益是同事的的电动车,如按梁剑兵的解释,曹天也“逃”,那曹同事的电动车还能避免“险”吗?另外,曹天的维权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小偷实施的,按正当防卫比较恰当。关于法家的观点,我与他是一致的。

  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总是结下不解这缘。Wensidun指出两者的区别: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最主要的区别是,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是对第三者实施。如果属于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损害,就肯定不属于紧急避险了。换句话说,紧急避险的受害方肯定不是不法侵害人。
  对此,我的观点是,刑法21 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和民法通则129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似乎都没有规定紧急避险一定是第三者,第三者之说是否学术上的观点,并非法律的直接规定?
  总之,一、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两个概念使人容易混淆,即使是学法的人也不容易分清楚,不能不说是立法的遗憾。二、如果见义勇为的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害,从民法上需要赔偿,刑法上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是否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就涵盖了见义勇为的全部内容。三、有没有独立出见义勇为立法的可能性?现实性?必要性?

20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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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文证审查的法律地位、作用和内容

齐淮林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技术装备科,安徽利辛,236701)


[摘要] 检察机关文证审查职能作用,有其法律地位,通过其对审查技术资料证据实现其作用,是检察技术进行法律监督的体现之一。有其对技术资料证据审查的特定内容。
[关键词] 法律监督;检察技术;文证审查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技术是检察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正确履行检察权,运用科学技术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独特手段和方法。检察机关的文证审查检察技术工作以科学、准确、可靠、稳定的特性,在审查、复验、复核案件中有关的技术资料证据,从技术方面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做到证据确实充分,从而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和起着其他法律监督手段和方法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
1 文证审查的法律地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这项规定即是法律规范中对文证审查所处法律地位予以确立的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文证审查法律地位的确立在此前的法律规范中并未予以明确确认,即使检察技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只体现在鉴定方面,检察技术法律监督也仅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复验、复核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的技术资料证据;(2)对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运用刑事技术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些体现在侦查监督职能中,也主要是检察起诉部门的工作,而未能真正使文证审查在法律规范中予以明确确立。
2 文证审查的作用:
文证审查检察技术工作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出它在法律监督中的作用,即运用检察技术确定技术资料证据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合法性,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保障刑事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案件中的技术资料证据是否作为合法而有效的诉讼证据使用在法庭上被采信;
2.2 案件中的技术资料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将应当阻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3 案件中的技术资料证据的获取是否在程序上规范,在其获取和产生过程中是否存在有违法事实;
2.4案件中的技术资料证据的科学内涵将会对提高检察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检察技术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3 文证审查的内容:
文证审查的内容主要应是以下几个方面:
3.1 作出技术资料证据的鉴定人作出鉴定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是否充分、可靠:
即在对所需文证审查的技术资料证据审查其所采用的资料、材料是否对鉴定结论的产生有充分、可靠的支持,例如在法医学伤情鉴定书中,其所依据的被鉴定人的住院病历是其主要鉴定材料之一,该病历是否完整,记录中对伤情病史发展过程是否与治疗过程相互印证等等,这些都将影响鉴定结论的产生,是鉴定人产生技术资料证据的基础和依据,其是否充分、可靠是保证技术资料证据真实、可靠、准确的最基本的保证。
3.2 作出技术资料证据的鉴定人是否有鉴定资格,是否具有解决这一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即是在对所需文证审查的技术资料证据的鉴定人进行资格审查,其人是否取得司法机关授予的鉴定资格,这也是该技术资料证据具有合法性的必要条件,鉴定人必需具有鉴定资格。同时也必需审查其是否具有解决这一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比如具有笔迹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虽然具有鉴定资格,但是他如果不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他作出的法医学鉴定就不具有合法性,就是说他没有解决这一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其产生的有关法医学鉴定的技术资料证据就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其他比如在该技术资料证据产生时是否是两名以上有鉴定资格的人所作等等,也是审查的必要内容。
在此应当指出,司法部于2001年8月31日制定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将于2002年6月1日施行,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和前期2000年10月1日施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了有关规定,但是公、检、法没有与之相应的文件和指示,公、检、法仍是各自对本部门的鉴定人的资格予以确认,这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施行后的刑事诉讼中应当会出现一些问题。
3.3 作出技术资料证据的鉴定人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是否充分:
即在对技术资料证据进行文证审查过程中,应当对鉴定人在鉴定时所采取的鉴定方法进行科学性的判断,其检验的方法是否法定的或者是经过同行业认可的,其采取检验数据的方法是否符合标准,其检验的步骤是否符合操作规范,其获取的检验结果的论证是否具有科学的依据等等都是应当在文证审查中进行的。
应当注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新的检验技术逐渐产生,一些先进的、科学的检验技术必将取代传统而陈旧的技术,如DNA指纹技术运用于强奸案件和亲子鉴定中比多种血型鉴定运用统计学排除法先进而科学、CPS多道心理测定(测谎)技术、骨龄鉴定被鉴定人年龄技术等等,但是虽然这些具有科学性的方法具有其先进性,有一些技术还必须得到法律上的明确确认,因此运用这些先进科学技术获取的技术资料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是否具有证据效力,仍需在法律上作进一步的规范。
3.4 作为技术资料证据的鉴定结论是否合乎逻辑和规律:
即在审查这些技术资料证据时经过以上的审查后应当对其整体进行审查,从其鉴定的受理、鉴定产生的背景、鉴定材料的取得、检验数据的取得、检验结论的分析到鉴定结论的得出到技术资料证据的产生,这一系列过程是否存在矛盾,是否符合逻辑和规律。有必要审查人在文证审查意见书中要对其进行分析,进行科学概括的说明和解释,这也是对以上审查内容的总的总结和概括,以决定该技术资料证据是否具有诉讼证据的特定条件。
3.5 作出技术资料证据的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是否故意作出违反事实和科学的结论:
即在对审查这些技术资料证据是经过以上审查步骤,就会对其是否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合法性,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得出结论,有问题的技术资料证据就会暴露出其问题,是意识形态上的问题还是认识形态上的问题就会显现出来,这也是检察技术实行法律监督最重要的环节。
检察机关的文证审查体现出检察技术的独特作用,是检察技术进行法律监督的体现之一,随着社会的进步、文化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文证审查工作将在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打击犯罪显示其越来越重要的职能作用。
参考文献
[1]寥继林。加强检察技术侦查监督职能的思考。检察理论研究,1993,1:(81-84)
[2}张亦发。我看基层检察院法医工作。人民检察,1998,10:(5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