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备案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备案管理办法
沪卫卫监(2002)16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从事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和分装的企业及其产品。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和分装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应于产品投放市场后两个月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备案。
本办法发布前已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其生产和分装企业应于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第五条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和分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与样品:
(一)备案登记表;
(二)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三)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四)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或草案)、标签及包装(或设计)、包装材料;
(六)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资料提供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登记备案;对资料和样品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书面告知限期补正。
第七条已经登记备案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包装、规格等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一个月内申请变更。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及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登记备案的,应当责令限期备案。
对违反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企业,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注销其备案号。
对逾期未申请备案或者被注销备案的生产企业,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在上海卫生信息网等媒体予以公告。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985工程办公室
关于印发《“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重办[2004]2号
有关高等学校:
为保证“985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确保工程建设实现预期目标,并取得重大成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意见》,我办制定了《“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教育部 财政部 985工程办公室
二ОО四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985工程”建设的管理,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意见》(教重[2004]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85工程”二期建设目标是:巩固一期建设成果,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奠定坚实基础,使一批学科达到或接近国际一流学科水平,经过更长时间努力,建成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
第三条 “985工程”建设任务包括机制创新、队伍建设、平台建设、条件支撑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五个方面。
第四条 “985工程”采取国家、共建部门(有关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和高等学校三级管理的方式,以高等学校自我管理为主。
第五条 “985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和绩效考评。
组 织 实 施
第六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学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控制数和其他渠道建设资金来源情况,编制“985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科技创新平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项目论证报告;
(二)学校“985工程”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科技创新平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项目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学校报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
(三)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学校上报的“985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科技创新平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项目进行论证;
(四)项目学校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五)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立项;
(六)项目学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04]84号)要求,编制年度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
(七)财政部委托中介机构对学校项目预算进行评审;
(八)财政部参考中介机构评审意见,审批下达预算。
第七条 项目学校应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对学校“985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下达的预算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如确需进行涉及建设目标和建设项目等内容的变更或调整,由学校报教育部、财政部审定。必要时,需重新进行专家论证,对项目重新审批。
管 理 职 责
第八条 教育部、财政部成立“985工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985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决定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和总体规划。“985工程”工作小组负责“985工程”实施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985工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985工程”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共建部门参与对有关学校“985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筹措并落实共建资金。
第十条 项目学校应成立“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校“985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项目学校法人应依据“985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负责对项目执行实行全过程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编报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决算,落实各渠道建设资金;
(三)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建设进度和质量;
(四)及时报告、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编写项目验收报告,并做好评估、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建 设 资 金
第十一条 “985工程”建设资金由多方共同筹集,积极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地方和企业筹集资金共建有关“985工程”学校。其中中央专项资金重点用于“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和队伍建设,其他资金可根据学校“985工程”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财政部、教育部发布的《“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检 查 验 收
第十三条 教育部、财政部组织对“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估,根据检查、审计、评估的结果,对项目学校进行奖惩。
第十四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周期实行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和总结验收。
第十五条 每年度终了,项目学校应将项目建设年度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及有关资料汇总形成年度报告,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由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统一部署。检查的重点是:项目建设目标实现和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十七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学校需向教育部、财政部提交总结报告,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专家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学校进行验收和评估。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项目学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