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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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 〔2003〕 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徐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1〕123号),加强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省政府《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级储备粮管理体制
  (一)市级粮食储备采用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费用节省的储备粮管理运作模式,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急需时能够调得动、用得上。
  (二)市级储备粮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徐州市区(不含贾汪区)的粮食市场调控和各种特定需求。市级储备粮动用权属于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推陈储新,由企业按规定报批后自主进行。
  (三)市计委牵头制订全市储备粮的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粮食局据此制订实施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农发行负责对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移库、动用实行全过程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储备粮收购、储存、出库时的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管;市物价局负责对储备粮进库价格、在库价值和出库价格进行全过程监管。
  (四)市级储备粮存储库点原则上安排在国家明确的粮食储备库或交通便利、保粮条件好、资信良好、经营能力强的库、所,并由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进行资格认证和公开招标。
二、储备粮的收购
(五)按省批准后的市、县(市)、贾汪区储备粮计划确定我市的市级储备粮规模及储备品种。2005年前,市级储备粮规模为2500万公斤,品种以小麦为主和少量稻谷。其中2003年前储存500万公斤,2004年前扩储1500万公斤,2005年前再扩储500万公斤。
  (六)由市粮食局根据年度计划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符合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竞价采购。价低优先,如出现同质量、同价格的情况,数量多者优先。
  (七)市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供应与管理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执行。
  (八)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粮食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招标竞购价格和有关费用核定。
三、储备粮的储存
(九)收购入库的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必须达到国家质量标准规定中等以上质量标准,严禁划转库存陈粮。储备粮入库后,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质监局、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市级储备粮。
  (十)承储企业、储粮库点不得将储备粮委托其他库点储存,也不得露天储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库,如需移库,须报经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联合下文批准。储备粮必须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单独存放,单独建帐。为确保储备粮的安全,各储粮库点要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发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仓储机械管理办法》、《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要做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承储企业对储备粮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十一)市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推陈储新费用补贴参照省级储备粮现行标准执行,按承储企业中标标准对企业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银行贷款利息补贴根据实际储存数量、核定的入库成本和当期贷款利率计补。
  (十二)储备粮的损失处理。储备粮损失分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和人为损失,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企业及时报告市计划、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审核处理;人为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并负责及时补库。
  四、储备粮的推陈储新
  (十三)在保证储备粮储备规模的前提下,承储企业必须按市场化方式适时对储备粮推陈储新,以稳定保持在库储备粮质量。储存年限指标以粮食生产收获年份计算,小麦3年、稻谷2年为最终储存年限,推陈储新轮空期不得超过3个月,轮空数量不得超过储备粮总规模的三分之一。承储企业应根据粮食市场动态统一运筹、推陈储新,每年推陈储新数量,小麦必须达到储备粮总规模的三分之一以上,稻谷达到二分之一以上。企业进行市级储备粮轮换时,必须提前报告市粮食、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轮换。
  (十四)储备粮推陈储新采取成本不变,以当年相同品种新粮与库存旧粮等量兑换的实物方式进行。储备粮轮换结束后,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要进行检查。推陈储新所发生的价差损益,均纳入企业自身的盈亏核算之内。
  (十五)储备粮推陈储新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直接向当地农发行直贷直还,并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储备粮“推陈”业务回笼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农发行要及时安排储新所需贷款,以保证新粮及时入库。承储企业要严格实行仓单管理,遵守信贷纪律,自觉接受农发行的监督检查。
  (十六)经批准动用储备粮以及进行储备粮推陈储新业务的,免征增值税和地方规定的各种基金、收费。
  五、储备粮的动用
  (十七)出现下列情况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1.粮食市场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较大;
   2.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3.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十八)储备粮动用,由市计委会同市粮食局、财政局、物价局、农发行提出动用计划建议,明确动用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价格,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粮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除特殊用途的安排外,动用储备粮,一般通过粮食交易市场公开竞卖的方式。
(十九)经审核批准动用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由市财政负担;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市财政,充实市级粮食风险基金。
   六、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二十)承储企业要按规定编制并及时向市财政局、粮食局和农发行报送储备粮业务的有关报表。
(二十一)市粮食局负责建立市级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与各承储企业、储粮库点以及市财政局、农发行计算机联网,准确、及时、客观地反映市级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仓存和保管状况,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
  (二十二)承储企业、储粮库点要严格执行《江苏省粮食油脂统计制度》,单独设立储备粮台帐,及时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储备粮数量和成本,保证会计帐、统计帐、保管帐(卡)和市粮食局、农发行的台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十三)市计委、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质监局等部门要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核实库存及质量状况。可以采用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储备粮严格监管,确保储备粮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同时将检查情况报告市政府。承储企业对储备粮的储存状况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如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在管理过程中要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
七、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二十四)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
  1.人为造成的储备粮损失,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行政和其他法律责任。
  2.推陈储新轮空期超过3个月的,扣拨相应数量的保管等费用包干补贴;
  3.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储备粮轮换,由此造成的粮质劣变及粮食新陈品质价差,由承储企业承担;
  4.擅自动用储备粮的,责令限期补足库存,归还原已拨付同等数量的承储费用和利息补贴,并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
  (二十五)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取消其承储资格,直至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储备粮管理达不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没有采取科学保粮措施的;
  2.擅自变更储备粮存放库点的;
  3.储备粮专卡、专帐不齐全,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食有关报表和库存实物台帐的;
  4.储备与经营不分,储备粮与商品粮混仓存放的;
  5.造成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6.储备粮轮换或经批准出库时,借故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的。
  (二十六)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在粮食储备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1.储备费用补贴不到位,造成储备粮不实或影响储备粮安全的;
  2.因管理监督不力,造成储备粮被擅自动用或发生重大粮食损失事故的;
  3.发现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纠正,且未按规定报告的。
八、文件施行日期
  (二十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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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成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183号




关于同意成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的批复
核安全中心:


  你中心《关于成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的请示》(国环核安中心[2003]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注册办公室”)。“注册办公室”暂设在你中心,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定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审查报考人员资格条件;组织阅卷;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

  2、负责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题库的建立与管理。

  3、承担全国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含变更登记)和证书发放工作。

  4、建立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负责对注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5、承担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注册办公室参照你中心二级机构管理,业务工作相对独立,接受总局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和行政体制与人事司的指导。

  三、注册办公室人员编制暂定5名,编制由你中心内部调剂解决。

  四、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和整合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原则,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总局宣传教育中心承担,你中心做好师资安排与教材编写等方面的配合工作,不再单独成立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教育培训机构。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1997年第5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


为了实现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与全国统一制度并轨,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
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
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企业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要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到本世纪末,将基本养老保险逐步扩大到全省城镇所有企业职工(含私营企业雇工)及个体劳动者。劳动、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工作。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仍参加由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组织实施的社会统筹。
四、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1998年1月起,凡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负担比例在20%(含20%)以下的,可逐步提高到按照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负担比例在20%以上的,要分年逐步过渡到20%。各地区具体
过渡办法由省劳动厅审批。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1998年1月起,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1月起,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5%缴费,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比例。从1998年1月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比例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费率记入,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
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在本省范围内调动时,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职工跨省跨行业(国务院批准的11个系统统筹的行业)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
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和利息)可以继承。
六、职工符合离退休、退职条件时,办理有关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凡《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者,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者,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本省有关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享受每年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三)《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
金组成。为保持平稳过渡,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平均每人每月可增加过渡性调节金120元,分档执行(具体档次、标准另行制定)。过渡期间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5年12月31日前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四)本办法实施后三年内退休的人员,为保证他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可继续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新办法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以补齐,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最高不得超过按老办法计发的本人养老金的10%。按老办法计发待遇的标准工资封限政策
继续执行《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规定。
(五)《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不到退休年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仍可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支付基本养
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七、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按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9%进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11%进入个人帐户。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到达正常退休年龄者,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
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八、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机构要严格履行经办和管好社会保险基金的职责;财政部门要通过财政专户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定期审计和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建立健全由政
府、企业、职工等各方面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切实履行监督职能。要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放专户,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不
得动用社会保险基金平衡财政预算,确保基金的安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收缴工作。劳动、经贸、财政、审计、税务、工商、银行、工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加强对收缴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将养老保险工作列入企业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对不参加养老保险和无故拖欠养老保险基金的企业或个体劳动
者,不得评为先进,不得购买小汽车,不得兑现经营者收入。工商和劳动部门要结合年检工作,督促、教育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九、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建立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制度。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周转金外,其余部分的40%上解省级财政专户作为省级储备金,30%存入省上在各地、州、市开设的调剂金专户,专户基金的使用
权和调拨权在省上。不能按时划转的,由省财政厅相应扣减预算内补助经费。剩余30%留在地、州、市,作为地区级储备金,并按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管理。
十、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已经实行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地、市、县,要加以巩固并进一步完善。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机构
基础建设,规范业务,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一、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十二、省政府以前所发相关文件与之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十三、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四、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