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黄菊副总理对煤矿安全问题重要批示报告(摘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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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黄菊副总理对煤矿安全问题重要批示报告(摘要)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字〔2004〕27号
 
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黄菊副总理对煤矿安全问题重要批示报告(摘要)的通知

  今年上半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的乡镇煤矿集中监察执法表明,湘、黔、滇、川、渝五省(市)重点产煤地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仍然突出,国务院办公厅《专报信息》第1259期反映了该情况,黄菊副总理就此批示五省(市)政府负责同志: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务必持之以恒,不可松懈。

  重庆市人民政府根据黄菊副总理的批示精神,针对《专报信息》第1259期反映的问题,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真分析了全市煤炭生产秩序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BF]措施,并向国务院呈报了专题报告。黄菊副总理再次批示:重庆市关于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六点措施意见很好,请务必抓好落实;国有煤矿安全改造仍需继续加强。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黄菊副总理对煤矿安全问题重要批示的报告》(摘要)转发给你们,供借鉴。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分析本地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继续深化,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黄菊副总理对煤矿安全问题重要批示的报告(摘要)





  一、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煤矿点多面广规模小。全市40个县级行政区域,产煤区县34个,全市现有各类煤矿1463个,设计能力3849万吨/年。其中:市级国有矿27个,设计能力971万吨/年;区县国有矿49个,设计能力322万吨/年;乡镇煤矿1387个,设计能力2556万吨/年。2003年生产原煤2430万吨,我市煤炭生产除了满足市内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所需外,还向市外四川、两湖、两广、上海等省区调出每年约600万吨。

  自然灾害和安全隐患突出。重庆地区煤层薄、倾角大、构造复杂、赋存条件差,水、火(煤层自燃)、瓦斯(瓦斯突出、瓦斯爆炸)、顶板、煤尘(煤尘爆炸)“五大灾害”齐全,是原煤炭部确定的全国6个煤矿事故多发重灾区之一。

  煤矿安全生产总体趋于稳定。市委、市府高度重视我市煤矿安全工作,黄镇东书记多次就煤矿安全工作作出批示,王鸿举市长主持的季度安全专题会每次都要研究煤矿安全问题,部署重点工作。市政府对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建设、各级安全责任制的建立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加之国家对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项目投入了上亿元资金,使我市煤矿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有较大的改善,防灾、抗灾能力有所提高,煤矿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逐步趋于好转。今年1-6月,全市煤炭产量同比增长18.94%,同比死亡人数减少11人,下降5.88%,没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恶性事故。但是,煤矿安全整治特别是乡镇煤矿事故防范任务仍很艰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

  二、我市煤矿安全主要工作及存在的问题

  国办《专报信息》对乡镇煤矿安全指出的主要问题,我市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其中指出的6个基础方面的问题,我市有的已经基本解决,有的正在解决。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能力,切实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我市近年来对煤矿安全整治抓了以下工作。

  (一)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

  2001年以来,市政府相继出台了渝办发〔2001〕117号、渝府发〔2002〕66号、渝办发〔2004〕146号文件,我市依法关闭了3000多个非法小煤窑,整顿验收了1400多个小煤矿,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打击非法开采的责任,始终保持了高压态势。全市90%的产煤区县杜绝了非法开采,防止了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逐步规范。

  (二)开展以“一反双控”为重点的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5号令,结合我市煤矿实际,市政府制定了渝府发〔2002〕66号文件,提出了小煤矿近期必须达到的20条标准和要求,在全市煤矿中开展了“一反双控”(反私控滥采、控制顶板事故和瓦期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经过近两年的整治,乡镇煤矿第一次进行了瓦斯等级鉴定、实测矿图,改善了通风运输系统,突出矿井全部安装了瓦斯监控系统等,使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有所改善,解决了国办《专报信息》所指出的部分问题,并陆续关闭了69个没有达到标准的乡镇煤矿。

  (三)积极构建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

  2004年以来,一是按照王鸿举市长的要求,我市依托市属天府矿务局的救护大队,加快建设应急救援中心,为全市煤矿和井工开采的非煤矿山提供水灾、火灾和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事故的应急救援。二是市政府投资建设的煤矿GPRS安全监控平台已经基本建成,经过了中间验收,网络终端建设费用也基本落实,214个高瓦斯矿井的瓦斯监控系统(有移动信号覆盖的矿井)今年内将实现全市联网。三是在区县建立起了16个安全技术服务站,为没有条件配备专业人员的乡镇小煤矿提供安全技术服务。

  (四)大力开展质量标准化和人才培训工作

  近年来,我市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全面铺开。每个矿井都制定了规划,签订了3年达标的承诺。市里重点抓的46个示范矿井大部分将在2004年三季度验收。启动了人才技术培训工作。首先,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市煤炭、安监部门针对区县煤管部门和乡镇分管领导开展培训,已于2004年5月完成了第一期培训,参培人员114人;其次,培养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工中专班已招了4个班,共有195人参加学习。3年后要使每一个合法的乡镇煤矿都至少有1名中专以上专业学历的人从事煤矿管理;再次,拟开办职工夜校向从业人员普及煤矿安全实用技术,正在编印《矿工必读》,印发到每个矿工人手一册。

  (五)扶持做强市级国有重点煤矿企业

  我市南桐、天府、松藻、永荣、中梁山5个市级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原部属矿务局),近几年在国家大力支持下实施了政策性破产和局部破产,解决了计划经济遗留的欠账,市里积极承接了企业的社会职能。同时国家还投入国债资金1.2亿元用于重点煤矿“一通三防”安全项目,我市在2003年也出台政策,把市属煤矿企业的维简费从吨煤10.5元提高到16.5元,加大了对煤矿安全的投入,煤矿的主扇风机、瓦斯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系统得到了更新改造。在矿井总数减少情况下,安全事故大幅度减少,而煤炭产量没有减,担负起重庆主要火电厂、钢厂70%以上的煤炭供应。2004年8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在市属煤矿企业基础上组建重庆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方案,推动重点煤炭工业协调发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我市煤矿安全状况虽然有所好转,但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没有根本扭转,安全生产事故占的比例较大。

  一是个别地区非法开采。近年来,我市经济持续发展,特别是电煤需求量大幅度增加,刺激了煤炭生产,为了牟取经济利益,一些地区合法矿井超能力生产和非法开采现象有所抬头。目前我市少数边远区县(奉节、开县、巫山、秀山)存在非法开采、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现象,部分乡镇甚至还十分突出。其原因是存在有“重发展轻安全”的思想,没有充分认识非法开采的危害性,打击非法开采的态度不坚决、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处罚不过硬,特别是没有做到持之以恒。

  二是乡镇小煤矿采煤方法落后,顶板事故居高不下。我市煤矿多在山区,浅表均有煤层出露,但煤层薄,缺乏建规模矿井的资源条件,大多数小煤矿都是从“煤窑”演化改造而来,甚至非常差。2001年以前,多数乡镇小煤矿连电都没有,生产设施和采煤方法与原始的煤窑没有多大区别。经过2001年以来的几次整顿,矿井基本实现了机械通风,设立了两个出口,配备了瓦斯检定器、放炮器、防爆矿灯,消灭了大巷爬行,与原始的矿井相比有了明显进步。但采煤方法(指开拓布局、落煤工艺、支护材料和方式等)仍然落后,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标准,因此时常发生顶板事故。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市政府决定,用3年时间基本改善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和落后的采煤方法,煤矿安全状况实现稳定好转,煤炭产量逐年上升。到2006年煤矿死亡人数比2003年降低30%,即降到300人以内。最近,市政府专题研究了煤矿安全整治工作,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安全整改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黄菊副总理在国办《专报信息》第1259期上的重要批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从市到区县、乡镇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实行年度控制目标考核。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对问题限期整改,跟踪督办,并举一反三,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

  (二)编制安全生产规划,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有效机制

  目前我市正在编制全市安全专题规划,煤矿安全在规划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全市安全生产规划编制完成后,将制定出煤矿安全工作近期目标和远期规划,市政府将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和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总结我市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安全投入保障机制、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培训机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安全技术服务体系等。

  (三)继续推进“三大体系”和“三大工程”建设

  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完善重庆市煤矿应急救援中心和奉节、开县、黔江3个片区救援分站。市政府最近安排的第一笔资金500万元已经到位,首批装备已完成采购招标,组建培训了救援队伍,即将形成战斗力。各区县(市)煤管部门、煤矿企业,也将采取多方筹资的办法,保证救援队的装备费用和日常经费,确保各地矿山救护队开展工作。

  煤矿安全监控体系。今年内对全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监测系统联网,实行远程24小时实时监控;研究成型主扇风机开停监控装置,今年争取把300个低瓦斯矿井的主扇风机开停纳入监控范围。

  安全技术服务体系。凡是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乡镇煤矿,都要有安全技术服务站为其服务。 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工程。市里重点抓的46个矿井质量标准化示范矿井在今年三季度开始检查验收,同时推进其他矿井的单项达标。

  技术人才培训工程。下半年继续举办区县煤管部门和乡镇分管领导培训班、煤矿安全技术职工中专班,扩大培训范围,提高培训实效。

  采煤方法改革工程。按年初制定的目标任务,狠抓检查落实,拟召开全市现场会进一步推进该项工作。

  (四)大力推进技术进步,提高小煤矿安全生产可靠性

  提高小煤矿突出矿井的防突技术。指导小煤矿学习和借鉴国有大矿先进的防突技术和工艺,督促购置必需的防突装备,今年要实现瓦斯抽放零的突破,并完善“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杜绝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大力推广金属支护。针对顶板事故居高不下的实际情况,大力推进乡镇煤矿的支护改革,市煤管与林业部门联合行动,采用样板(示范矿井)引路,切断木料支护退路的办法,有计划断掉小矿的坑木来源,推行安全可靠的金属支护,以此大幅度降低顶板事故。

  (五)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1.我市各级政策将进一步保持打击非法矿井的高压态势,严防非法开采和已关闭矿井的死灰复燃。落实防范非法开采的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凡出现非法开采的地区,市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县级行政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非法开采导致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5号令、煤矿安全生产20条标准,制定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认真组织煤矿企业达标。对达不到矿井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一律停产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达不到矿井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由煤炭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煤矿生产许可证》。

  3.加强煤炭行业的宏观调控。各区县(自治县、市)不得擅自批准新建煤矿,从严控制新井建设,应重点立足现有矿井整合、重组、挖潜改造,以压缩矿点扩大规模的方式来满足需求。确需建设新矿井,必须依法进行,必须符合市、县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生产规范不得小于3万吨/年),从源头上控制安全事故。

  4.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准入条件,严把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关。凡未取得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煤炭生产。严格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安全设备与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落实“三同时”的规定。严禁以基建、巷探等名义进行非法采煤生产活动。

  5.抓好煤矿汛期“三防”工作。市政府已对此项工作作了统一布置,要求煤矿在雨季和汛期对地面矸石山、井上下防洪设备、设施全面排查,开展排水能力评估,制订防、排水措施和灾害预防方案,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防止出现透水、淹井等重大安全事故。

  (六)加强社会监督

  各新闻媒体加大对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打击非法开采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和媒体披露有关无证矿井、死灰复燃矿井和重大事故隐患,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并进行通报。对重大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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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企[201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优化出口结构,推动技术出口快速增长,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对2011年度技术出口给予贴息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

  本通知所指技术出口贴息,是中央财政对企业出口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贴息支持的技术是指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技术服务、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所列的出口技术。

  二、企业申请贴息要求

  (一)申请单位是在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上登记过2010年实际出口额的技术出口企业,或是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过2010年实际出口额的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企业。

  (二)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申请贴息的出口技术应当在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

  (四)技术出口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对有重复申请的,本年度不予贴息。

  三、贴息资金的计算

  (一)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 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同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500万元,隶属于同一最终控制方的企业按同一企业核算。

  四、企业填报所需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等,以及申报说明(详见附件1);

  (二)《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及电子数据;

  (三)《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3)及电子数据;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技术出口合同或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合同;

  (六)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七)涉外收入申报单;

  (八)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九)软件技术出口提供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十)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四)至(十)项可提供复印件。

  五、企业填报材料要求

  (一)地方企业按照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和商务主管部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

  (二)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到集团。集团所属企业,是指与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申报。

  (三)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文件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资金、该项目是否享受其他财政资助等情况。

  (四) 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出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0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

  六、申报材料的上报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服务贸易司)报送本地区、或本系统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文件、《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4)和《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5)及其电子数据。

  (二)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详细材料(一式一份)由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报送至商务部(服务贸易司)。

  (三)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联合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七、审核要求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按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申报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审核汇总后的书面材料应与实际报送的资金申请汇总表中的内容一致,并按顺序排列装订。

  (二)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商务部。

  附件:1、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使用WORD格式)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099852916.doc
     2、2011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使用EXCEL格式)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099871147.doc  
     3、2011年度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使用EXCEL格式)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099894642.doc
     4、2011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使用EXCEL格式)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099909767.doc
     5、2011年度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使用EXCEL格式)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099922363.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滨政发〔2006〕96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滨州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执行省政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6〕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任务。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行做实个人账户试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强化扩面征缴工作措施,进一步完善市级统筹制度,建立基金责任分担机制,加快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加强管理,规范服务,增强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
  二、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各级政府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明确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办法,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殊工种、因病等退休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我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中介机构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同时,切实做好困难、破产企业中断缴费人员参保缴费及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各类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口径计算,其中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本人按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业主按雇请的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2%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自2006年起在3年内逐步过渡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具体过渡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制定。
  四、调整个人账户规模,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自200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并进行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各类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凡按规定补缴2006年1月1日前的欠费,其个人账户部分仍按11%的规模记入。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按照省政府实施方案执行。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信息化建设,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记录,规范个人账户管理。
  五、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各地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查工作,努力提高基金征缴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建立健全缴费公示制度和个人账户对账制度,搞好个人账户查询,增加缴费透明度,防止因瞒报、漏报用工人数和缴费基数影响职工待遇问题的发生。凡已按规定落实了缴费公示及个人账户对账制度,或虽未实行缴费公示及个人账户对账制度,但法律、政策规定的期限内本人未对缴费工资提出异议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单位和职工个人的补缴申请。经劳动保障监察或社会保险稽查发现因瞒报、漏报缴费基数而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将追缴的单位缴费部分并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对拒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拒缴和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各级政府要将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和养老保险基金增收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进一步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配套联动,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扩面征缴激励机制,切实落实省制定的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调剂奖励制度,依法将城镇各类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不断增强基金支撑能力。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根据省政府鲁政发〔2006〕92号和省劳动保障厅鲁劳社〔2006〕51号文件精神,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在确定按新办法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时,对退休(退职)年龄不满整年的余数,按1整年计算。对不满40周岁退职的人员,在国家作出统一规定前,暂按40周岁确定计发月数。
  (二)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为使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以下简称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自2006年1月1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期内新办法中予以保留,但计发标准要在原规定的基础上逐年冲减,过渡期满后予以取消。即:2006年至2010年退休的,分别发给90%、70%、50%、30%、1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即:2006年至2010年退休的,分别发给高出部分的10%、30%、50%、70%、9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完全按新办法执行。
  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职工月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以2005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依据。过渡期内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养老金时,按原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再增加过渡性补贴,即: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增加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之和的5%作为过渡性补贴。
  在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2005年底以前的指数仍按本人缴费工资除以当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再变动;2006年1月1日以后的指数,按本人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按新办法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退休时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依据。
  (三)本办法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仍可按照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改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指数亦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具体标准为:以退职时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同时发给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其中,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按鲁劳社〔2001〕29号文件规定的120元调节金继续保留。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
  (五)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退休时,其按规定折算增加的工龄不作为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对于国家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和因病退休人员,在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执行扣减2%的政策。但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待遇时,仍应执行原来的规定。
  (六)本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认真落实各项离退休待遇,使企业离退休人员充分享受社会发展成果。
  八、规范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建立基金责任分担制度。按照国家关于提高统筹层次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规范完善市级统筹,提高市级统筹水平,支持省级统筹。要进一步完善市级调剂金的上解下拨机制。各县(区)要根据市里下达的上解计划及时足额上解省级、市级调剂金。市对下调剂,实行考核拨付制度,基金的下拨与各县(区)扩面征缴和基金上解计划完成情况、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及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情况挂钩。要建立健全基金上解与考核拨付手续,由市级经办机构进行考核并提出调剂下拨方案,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社会保障预算,一并报市政府审批。具体上解下拨调剂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研究制定。各级政府要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实行政府预算管理。对于出现的支付缺口,要分清责任,由各级共同分担。各级政府要树立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警制度,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弥补做实个人账户和养老金支付缺口,承担养老金发放责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县(区)在严格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的基础上,对积累的基金按照省级统筹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积累基金的使用由上级部门统一研究确定。
  要统一养老保险政策。企业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和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调整、统筹项目、参保缴费等重大政策,统一执行国家和省规定。
  九、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各地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坚持边推进边规范,促使企业年金工作有较大发展。要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要加强对企业年金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促进企业年金规范化运营,保证基金安全。
  十、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完善工作制度,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加快城市社区建设,积极推进社区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发展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一、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和工作队伍建设,加大对经办工作的投入,加快社会保险信息服务网络和“金保工程”建设步伐,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需要的、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要按照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基本要求,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建立经办业务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要加强经办人员和街道、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和聘用人员培训,增强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认真开展行风建设,抓好优质服务窗口的创建,进一步完善窗口服务标准,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和工作时限,搞好宣传发动,提高政策透明度,为参保对象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