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发〔1997〕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9:44:11   浏览:90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发〔1997〕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发〔1997〕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去年年底召开了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中发〔1997〕19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现就人民法院贯彻执行《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防范金融风险的认识。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各级法院审判人员,特别是领导同志要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到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极大的特点;充分认识到金融业一旦爆发重大问题,将危及经济、社会甚至政治
稳定,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严重性;充分认识到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对于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实现党的十五大确定的跨世纪宏伟目标的重要意义。要树立全局观念,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依法审理好
金融犯罪和金融纠纷案件,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担负起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
二、坚决依法打击金融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于发生在金融领域的诈骗、抢劫、盗窃、贪污、受贿、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等各种犯罪活动要依法从严惩处。各级人民法院要集中力量抓紧审理金融领域中的犯罪案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审理和宣判,以形成对金融违法犯罪的强大威慑

三、依法审理好金融领域中发生的纠纷案件。对于这方面案件较多,而且有条件的法院,可以组成专门合议庭,以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加快案件的审理。当前要特别注意审理好因非法设立金融机构进行非法金融活动、因非法集资活动、因清理农村合作基金会而发生纠纷的案
件,以及发生在金融领域中的存单纠纷、国债回购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四、组织学习金融法律法规,加强调查研究和请示报告工作。涉及金融领域的金融犯罪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往往案情复杂,且政策性强,随着金融改革和整顿金融秩序工作的深入,将会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重视普及金融知识,学习金融法律法规。审判人员尤其
是审理金融犯罪和金融纠纷案件的审判人员,要结合《通知》精神,认真学习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和刑法、公司法、担保法、会计法的相关内容,以正确适用法律,加大金融司法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保证国家金融法律和政策的贯彻。同时要注意调查研究,
总结经验,随时掌握工作动态,遇有涉及金融稳定的重大问题要与上级法院和当地党政领导机关及时沟通,加强请示汇报,确保《通知》全面落实。


1998年2月2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公民合伙组织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公民合伙组织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
1992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桂法(经)字第23号《关于审理合伙联营体和公民合伙组织对外债务纠纷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伙型联营体和公民合伙组织的财产能够清偿联营或合伙债务的,应当以合伙型联营体或公民合伙组织的财产清偿。
合伙型联营体、公民合伙组织无财产清偿或者其财产不足清偿联营、合伙债务的,应当由联营成员或合伙人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型联营各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联营体成员之间、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联营体各成员、各合伙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容易确定,各联营体成员、合伙人之间争议不大的,为简化诉讼程序,可以在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公民合伙组织对外债务纠纷案件时一并确定联营、合伙各方承担债务的份额,但应在裁判文书中指明合伙型联营各方、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联营各方、合伙人之间对如何承担责任争议较大,将联营体、合伙组织对外债务纠纷与联营、合伙纠纷一并处理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结的,可以分开审理。如果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不负连带责任的,在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对外债务纠纷案件时,必须确定联营各方应当承担债务的份额。
此复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通知
市属有关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促进首都精神文明建设,支持我市宣传文化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9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和财政部财文字〔1995〕314号《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市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现将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北京市市属宣传文化企业1994年—1997年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所得税入市级库并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部分,全部纳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所属的个别市级预算外宣传文化企业需要纳入的,由市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立案审批。
宣传文化企业是指从事精神产品生产和服务的单位,主要包括:电影发行、放映;图书出版、发行;期刊(杂志)、报纸;音像制品等行业。宣传文化部门兴办的从事物质产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属于宣传文化企业其上交的所得税部分因下列原因缴纳的所得税
,财政部门在纳入专项资金时一律予以扣除:
1.财政大检查被查出的利润中上交所得税部分;
2.企业捐赠支出超出规定比例进行纳税调整而缴纳的所得税;
3.企业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而缴纳的所得税;
4.企业开支的职工福利费超过规定标准进行纳税调整而缴纳的所得税;
5.其他违反财政、财务、税收制度规定须进行纳税调整而缴纳的所得税。
(二)由于增值税集中返还难以操作,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另行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支出;
(三)原建立的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和书店危旧网点改造资金的结余部分;
(四)专项资金存款利息及专项资金借款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1.专项资金属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重点用于宣传文化工作的宏观调控”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搞平均主义”的原则。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讲究经济效益。对投资少、效益好、资金回收快的项目,要优先安排,注重专项资金使用的综合效益。
3.专项资金按照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原则安排使用。无偿使用主要用于党和国家提倡的重大题材影片、重点纪录片、科教片、儿童片、美术片的摄制资助;重点图书和专业学术著作出版的困难补助及优秀图书奖励等;有偿使用一般用于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书店网点建设、企业
技术改造等临时性资金不足的借款。无偿拨付的资金作为国家投入资金;有偿使用的还款来源为企业的各种留用资金或事业单位的收支结余。
4.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本规定使用的范围以外的支出。特别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费不足;不得用于请客送礼、滥发奖金、补贴等支出。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1.专项资金的拨款、借款和归还,一律采取银行转帐结算。
2.1994年至1997年,市财政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安排支出预算,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建立专户。
专项资金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委宣传部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财政帐户。每年,市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用款进度计划,将资金分次划拨至“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财政帐户,市委宣传部按年度计划分次划拨至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3.专项资金借款,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与用款单位签订合同书。借款期限一般为1年。在借款期内,按年率3%收取资金占用费。
4.借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归还。不按照规定使用借款,挪用、不用、挤占专项资金及逾期不还的,资金借出部门有权催交,收回借款,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专项资金借款本金和资金占用费由市委宣传部按期收回,并及时转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财政帐户。
每月5日前,市委宣传部应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编制月报表报市财政局。
四、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
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每年初申请年度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市委宣传部审核批准后,财政部门下达支出预算,并根据批准后的用款计划进度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各用款单位于年度终了将款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效果报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
五、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
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年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对专项资金实行追踪检查,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违反财经纪律的,扣减下一年度拨款或借款,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
究当事人的行政、纪律责任。
六、各区县应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比照执行。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199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