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移民工程稽察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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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移民工程稽察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移民工程稽察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现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颁发的《三峡移民工程稽察办法》予以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向三峡移民工程派出稽察组的请示》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移民工程稽察工作是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峡建委)对三峡移民工程建设和移民工作实施行政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三峡移民系统内高层次的监督检查,稽察组代表三峡建委依法行使稽察职责。
第三条 三峡移民工程稽察对三峡移民工程建设和移民工作作出总体评价。同时,对已经发生的重大问题或可能发生的风险问题提出处理或预警建议。
第四条 三峡移民工程稽察对象是三峡工程库区县(区、市),及县(区、市)内所有使用移民资金的项目和单位(以下统称被稽察单位)。
第五条 三峡移民工程稽察工作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三峡工程移民规划、年度计划、移民政策、法规为依据,并充分运用政府审计、财政检查、工程质量检查、移民综合监理和纪检监察牵头的监督网等方面已经取得的成果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工程是所有使用移民资金进行的移民迁建项目和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的总称。移民工作是指制定、执行法规、政策,编制移民实施计划、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移民安置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 三峡移民工程稽察工作,实行间接回避制度。稽察工作经费由财政部专项拨款。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三峡建委向三峡移民工程派出稽察组,稽察组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三峡工程稽察办)和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市政府)共同组建。稽察组的办事机构设在三峡建委移民开发局。
第九条 稽察组由组长、副组长和若干名稽察员组成。组长、副组长由三峡工程稽察办和省市政府共同商定后报三峡建委批准;稽察员经三峡工程稽察办和省市政府共同商定后,由三峡工程稽察办任免。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名稽察员助理,协助稽察员工作。
第十条 稽察组分湖北,重庆一、二、三组共计四个小组,分别对湖北省、重庆市范围内的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程和移民工作进行稽察。稽察小组的组长、副组长在稽察组成员中选定,由三峡工程稽察办批准。
第十一条 稽察组组成人员原则上兼职,但不得从被稽察单位选聘。稽察组成员的行政、工资、组织关系均留在本人所在单位,其所享受的各种待遇不变。稽察组成员的工作费用(差旅费、补助费、办公费等)在三峡移民工程稽察的办事机构按规定报销。
对于长期从事三峡移民工作,经验丰富且身体条件较好的离退休同志可适当聘用。
第十二条 稽察组的职责
(一)检查被稽察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三峡移民有关规划、计划、财务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二)评价被稽察单位移民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移民工程进度、移民建设工程和移民安置质量的总体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三)对被稽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的业绩作出评价;
(四)完成三峡建委、三峡工程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稽察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熟悉并能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清正廉洁,不怕得罪人,能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移民群众利益;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丰富的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四)熟悉三峡移民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具有稽察所必需的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和移民监理等相关的业务知识。

第三章 稽察工作的内容
第十四条 稽察工作重点是检查移民“双包干”的执行与控制、移民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移民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分期蓄水的目标要求、移民建设工程和移民搬迁安置质量的分析与测定、移民法规政策的执行与制定。
第十五条 稽察基础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搬迁、专业设施复建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五个大类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年度计划以及移民工程实施三个层次所涉及的主要科目和指标。具体科目和指标的设置以满足稽察工作的需要为准。
第十六条 稽察分析评价的内容
一、移民“双包干”的控制与执行
1、移民“双包干”控制执行情况;
2、移民资金使用与完成实物量、工程进度的匹配情况。
二、移民资金的使用
1.移民工程资金的规划、计划及完成情况;
2.移民工程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3.移民工程资金拨付、到位、结算及销号情况。
三、移民工程进度
1、移民工程形象进度(完成主要工程量情况);
2、移民工程年度计划完成情况与规划、计划要求进度的差距;
3、移民工程前期工作(如勘察、设计等)进度。
四、移民建设工程和移民搬迁安置质量
1、移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是否合格;
2、移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情况;
3、移民工程功能性(配套、恢复功能)质量情况;
4、移民生产、生活安置的落实情况;
5、移民对安置方式及条件的满意程度。
五、移民法规政策的执行和制定
1、移民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建设;
2、移民规划、计划、财务等移民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
3、安全生产制度的制定和管理;
4、移民工程建设执法和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
六、其他
第十七条 稽察组根据被稽察单位填报的《三峡移民工程基础材料表》及其明细表,和三峡工程稽察办确定的稽察任务,制定稽察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第四章 稽察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稽察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稽察本阶段和上一年度的移民工程和移民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对专项问题进行稽察。
第十九条 三峡移民工程稽察主要通过填写和核查稽察基础材料表、收集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材料或报告、听取被稽察单位的汇报、召开各类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聘请专家进行专业咨询、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量测分析、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监
测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稽察工作的程序
(一)三峡工程稽察办根据三峡建委确定的年度稽察工作要求,编制年度稽察工作计划,确定年度稽察工作要点,下达执行。
(二)稽察组根据年度稽察工作计划向被稽察单位发送稽察通知书。
(三)被稽察单位填写“三峡移民工程稽察基础材料表”及其明细表。被稽察单位责任人或项目法人对基础材料的可靠性发表声明并签字,同时被稽察单位盖章。
(四)稽察组收集移民工程和移民工作的有关文件资料,收集政府审计、财政检查、工程质量检查以及移民监理、纪检监察等方面的工作成果,了解县(区、市)移民工程和移民工作的全面情况,分析有关监督检查单位提供的信息或报告,布置稽察小组的工作。
(五)稽察小组听取被稽察县(区、市)关于移民工程和移民工作的情况汇报,并进行质询。
(六)稽察小组查阅被稽察县(区、市)提供的移民工程和移民工作有关资料,必要时,聘请专业部门和有关专家对移民资金使用管理和移民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状况进行分析,利用有关监督检查单位提供的信息或报告,对“三峡移民工程稽察基础材料表”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
初步评价。根据初步评价结果制定稽察工作方案,报稽察组组长批准。
(七)稽察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根据稽察工作方案,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包括:听取被抽查项目单位的情况介绍,并要求被抽查单位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核查被稽察单位填报的《稽察基础材料表》及其明细表;向被稽察单位和有关单位职工或移民了解情况;结合有关监督
检查单位提供的信息和报告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必要时委托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和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八)稽察小组向被稽察县(区、市)通报稽察工作的主要情况。
(九)稽察小组编写并提交小组分县稽察报告,详细说明核查情况;稽察组编写稽察报告,稽察组对核查内容有不同意见时,稽察小组应做出解释。
(十)稽察组向三峡工程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并分别抄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
(十一)由三峡工程稽察办组织有关单位对稽察报告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的稽察报告上报三峡建委,并分别抄送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稽察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稽察工作概况;
2、被稽察单位的基本情况
(1)“双包干”执行情况的分析、评价;
(2)移民资金使用与管理的分析、评价;
(3)移民工程进度评价和完成阶段移民任务措施分析;
(4)移民建设工程质量状况的分析、评价;
(5)移民搬迁安置质量的分析、评价;
(6)移民工作合规性的分析、评价;
(7)移民工程和移民工作的综合分析、评价;
3、稽察成果的风险评估;
4、结论与建议;
5、三峡工程稽察办要求报告的或稽察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内容。
专项稽察报告的内容根据稽察工作具体任务和要求确定。

第五章 稽察单位、被稽察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稽察单位及人员依法稽察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三条 稽察组(含小组,以下同)及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是:
(一)要求被稽察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有关移民规划、年度计划、移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及工程进度、质量、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进入移民工程项目现场及相关场所进行调查、检验;
(三)向移民工程项目的实施以及设计、施工、质检、监理等相关单位和职工或移民了解情况;
(四)就稽察中发现的问题质询被稽察单位;
(五)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移民群众利益;
(六)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移民工程和移民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二十四条 稽察工作纪律
(一)严格贯彻执行中央纪委关于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不得在被稽察单位兼职,不得接收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组织、安排或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
或他人谋取私利;
(二)保守稽察工作秘密,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或其他单位透露稽察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稽察人员提出的问题实事求是地答复,有不同意见可作解释;
(二)对稽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向三峡工程稽察办或三峡建委及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并受到保护;
(三)配合稽察人员的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提供稽察工作所需的报告、文件、合同、报表、帐簿、凭证、会议纪要和记录等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四)不得阻碍稽察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稽察人员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聘任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一)在稽察工作中丧失原则,玩忽职守,工作失职的;
(二)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稽察工作秘密,向被稽察单位透露稽察结论和处理意见的。
第二十八条 被稽察单位工作富有成效、业绩突出的,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被稽察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和有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二)拒不提供稽察工作所需的报告、文件、合同、报表、帐簿、凭证、会议纪要和记录等资料,或者隐匿不报,违纪、违法造假的;
(三)可能影响公正稽察的其他行为;
(四)对资金、质量、进度、安全施工等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发现而未能发现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三峡移民工程稽察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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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将《佳木斯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九日



佳木斯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推动节约型政府建设,监督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充分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民主党派、事业单位(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城市公共资源,企业转制中财政部门收回的资产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政府所有、财政监管、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财政部门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五条 购买固定资产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程序申报、购买:
行政事业单位拟购买固定资产等,由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依据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产权登记数据和资金情况进行审批,购买大额资产需报政府审批。按《政府采购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六条 资产配置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间按《佳木斯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执行;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三十日内,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新增资产审批手续。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对购建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帐目及管理制度,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要定期清查,做到资产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使用资产时,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据“必需、可能、够用”的原则,在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仪器设备等资产,提出调剂处置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出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报损、报废、核销等。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批,不得随意处置。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函;
  (二)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批准文件;
  (三)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及产权登记证;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五)以报废方式进行资产(车辆、设备、房屋)处置的,必须持有法定鉴定权的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六)资产评估报告;
  (七)非正常损失情况说明及对责任人、有关领导的处理情况;
  (八)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必须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办理资产的产权过户转籍手续。
  第十三条 各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对其占用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编制资产清册,在改变隶属关系文件下达后三十日内报送财政部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转让、转借、调换或变卖国有资产。
  第十四条 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政府所有。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一) 未经批准,擅自购建、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 把国有资产产权落成个人产权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
  (四) 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收益上缴财政部门的;
  (五) 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七) 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
  (八) 增加国有资产,不履行新增资产审批手续的;
  (九) 增加国有资产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的;
  (十) 土地、房产、车辆等产权管理部门擅自办理产权转籍过户手续的;
  (十一) 其他违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署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补充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补充通知

1987年7月23日,新闻出版署

按照《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通知》的规定,国家标准GB5795-86-《中国标准书号》已于1987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出版社实施。在1987年,“中国标准书号”与“全国统一书号”并存,将于1988年取代“全国统一书号”。
为了使全国出版社、发行单位和图书统计管理部门在年内做好有关技术准备,以保证明年与书号有关的各项工作能顺利进行,现重申《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并做必要的补充。
一、1988年1月1日起发稿的图书,一律取消“全国统一书号”,只用“中国标准书号”。请各出版社在1987年中,将以前所有仅用“全国统一书号”发稿的图书出版完毕,实在出不来的,请补编“中国标准书号”,以保证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版的所有图书都使用“中国标准书号”。
二、“中国标准书号”不包括下列四类出版物:
(1)临时性印刷品,年画、年历画、挂历、台历等;(2)无书名页的单张美术印刷品或折页美术印刷品(图片);(3)各级技术标准文献;(4)不另加封面的出版物,如:活页文选、活页歌篇等均列入此类。
上述不使用“中国标准书号”的图书,将继续使用“全国统一书号”。将“全国统一书号”中的出版社号,从1988年1月1日起改为所颁发的“中国标准书号”中的出版者号。
三、在“全国统一书号”取消之后,对“中国标准书号”的使用做如下补充规定:
(1)凡少数民族语种的出版物,在“中国标准书号”的“分类种次号”之后,加“民文”两字。
例:ISBN7-105-×××××-×/I·×(民文)
ISBN 7-105-×××××-×
或 -------------------
I·×(民文)



(2)凡是课本性质的出版物,在“中国标准书号”的“分类种次号”之后,加“课”字。其中少数民族语种的课本性质的出版物,加“民课”两字。
例1:ISBN 7-04-××××××-×/0·××(课)
ISBN 7-04-××××××-×
或 --------------------
0·××(课)
例2:ISBN 7-5370-××××-×/K·××(民课)
ISBN 7-5370-××××-×
或 ---------------------
K·××(民课)


(3)凡是少年儿童读物,在“中国标准书号”的“分类种次号”之后,加“儿”字。其中少数民族语种的少年儿童读物,加“民儿”两字。
例1:ISBN 7-5007-××××-×/G·×××(儿)
ISBN 7-5007-××××-×
或 --------------------
G·××××(儿)
例2:ISBN 7-80525-×××-×/J·×(民儿)
ISBN 7-80525-×××-×
或 ---------------------
J·×(民儿)


(4)凡是外文出版物,在“中国标准书号”的“分类种次号”之后,加“外”字。
例:ISBN 7-119-×××××-×/Z·××(外)
ISBN 7-119-×××××-×
或 ----------------------
Z·××(外)
四、按照《中国标准书号使用手册》的规定,各出版社应建立“ISBN使用登录帐”,每年向中国ISBN中心报送一次。登录帐包括:(1)中国标准书号;
(2)书名。
请全国各出版社于1988年1月底之前,将1987年的ISBN使用登录帐报中国ISBN中心。
五、中国ISBN中心建有“中国ISBN出版者数据库”,每年向国际ISBN中心报送一次数据。请全国各出版社向中国ISBN中心提供本社社名、社址及电话号码、电传号的中、英文的准确写法。已经报过且无变化的,可不再报送,有所变更或没有报过的出版社,请及时报送。
明年是正式全面启用“中国标准书号”的第一年,请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即着手检查今年的使用情况,进一步做好全面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