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大力开展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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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大力开展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大力开展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的通知

(林造发[2004]3号,2004年1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党的十六大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强调,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把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新时期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加强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既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基本农田,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夯实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的基础;也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进程的重要举措。搞好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服务于农业,服务于农民,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是新时期林业建设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当前林业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林业工作会议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林业部门要充分认识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对广大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紧密结合今冬明春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林业生产实际,进一步抓紧抓好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加速推进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
  村屯四旁和平原农区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植树造林,发展林业潜力巨大。各地要通过大力开展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构筑平原地区国土生态安全的绿色屏障,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人居环境,增加森林资源总量,促进农村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各级林业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要求,主动当好“配角”,大力营造农田防护林,加快农田林网建设,为高标准农田提供高标准的生态屏障。要因地制宜,采取林粮、林果、林菜、林药、林草间作等多种农林复合经营方式,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增加农民收入。要紧紧围绕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的要求,大力开展村屯四旁植树,将村屯及四旁空地全部绿化起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绿化一体化进程,尽快实现农田林网化、道路林荫化、庭院花果化,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东北及内蒙东部地区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是加强东北地区生态建设,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内容,也是全国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的重点,要先行一步,着力抓好,为全国做好示范。
  二、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充分调动广大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要充分利用物质利益原则,全面落实“谁造谁有谁受益”的政策,调动广大群众开展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的积极性。要把林权制度改革作为加快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的根本措施,明晰所有权,放活使用权和经营权,保证受益权,积极推行承包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实现形式。各级林业部门都要筹集一定的资金用于种苗补助,以加大对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的扶持力度。要严格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多予、少取、放活” 的方针,认真落实国家已经出台的各项发展林业的优惠政策,实行轻税薄赋,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让利于民。2004年,我局将进一步部署开展农田林网采伐管理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调整完善农田林网和四旁林木的采伐管理政策,在生态优先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
  三、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林业产业
  各地要适应生态建设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推动产业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形成以森林资源培育为基础、以精深加工为带动、以科技进步为支撑的林业产业发展新格局。要积极发展木材加工业尤其是精深加工业,延长产业链,实现多次增值,提高树木综合利用率。要加大对产业建设的扶持力度,加强对林业产业发展的引导和调控。要根据本地区林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市场需求、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抓紧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搞好生产力布局,抓好宏观调控。要努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推动资产重组,培育名牌产品和龙头企业。要不断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有针对性地培育、规范林产品和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对农民生产的木材及林产品允许产销直接见面,拓宽农民进入市场的渠道,增强林业产业发展活力,通过产业带动,不断推进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
  四、加强技术和信息服务,提高建设质量
  各地要运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和育种育苗新技术,围绕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及其相关产业开发,大力开展技术攻关,培育新品种,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推广速生丰产树种和名特优新品种,推广农林复合经营的先进技术和立体配置模式,推广当前生产中迫切需要的实用技术,要将各种技术进行组装配套,综合推广应用。要特别通过技术培训、科技下乡、科普宣传、开通科技服务、市场供求热线等多种形式,为农民提供林木良种、抚育管理、病虫害防治、市场信息等全过程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加快林业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和转化,提高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的建设质量。
  五、依法保护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成果
  各地要认真执行《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强化乡规民约,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乱砍盗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和管理林木资源,不断巩固村屯四旁植树和农田防护林建设成果,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国家林业局
  二00四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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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蔬菜产销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蔬菜产销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蔬菜产销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去年蔬菜产销体制改革,路子是对的,取得了显著成绩,发展趋势很好。但是,必须指出,今后改革任务
仍然很重,在蔬菜这样一个非常敏感、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领域搞改革,难度很大。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蔬菜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坚定不移地把产销体制改革深入进行下去,切实把城市蔬菜生产、供应工作抓细抓好,努力保持价格基本稳定,为巩固、发展大好
形势作出新贡献。



1986年4月7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潮府办〔2009〕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潮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潮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我市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潮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本办法所指的“优秀成果”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成果、学术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对策研究成果3大类,具体分为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每类设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管理工作。
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
第四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奖励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五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必须是在我市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专业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以及实际工作者等)。
第七条 凡属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译著、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被党委、政府有关部门采纳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均可列入评审范围。
第八条 评审应坚持以下标准: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符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根本方针。
(二)具有创新精神,提出独立见解,言之有理,持之有据,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
(三)研究新问题,开拓新领域,特别是在探索、研究我市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方面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社会价值,对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现实指导作用,对市、县区党委、政府(管委会)的决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四)对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对不同类型的成果在具体评价标准上有所侧重。
第九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按申报、初评、复审和核准的程序进行。初评由指定的受理单位负责,复审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核准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条 成果作者(集体成果由署名排序第1主编或第1作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报。
有关申报手续的具体要求,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在各评奖年度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个人和集体,须将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单位,再由所在单位汇总向指定的初评受理单位申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二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和异议受理制度。
第十三条 获奖成果经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核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向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奖项数量和奖金额度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在各评奖年度另行决定。
第十四条 获奖者的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十五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项目,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及奖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家评审组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金及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七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的实施细则,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