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关于对《要求对〈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作出立法解释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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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对《要求对〈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作出立法解释的请示》的复函

地矿部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要求对〈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作出立法解释的请示》的复函
地矿部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南昌公司:
你公司〔1991〕南色法函字003号“关于请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对《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作出立法解释的请示”,人大法工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三项“不属于审判和检查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
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将你公司的请示移交我部处理。现我部就请示中的问题解答如下:
《矿产资源法》中所规定的矿产品,是指矿山企业或勘查单位通过实施一系列勘探、开拓、采矿、选矿等生产工程,将天然的矿产资源开采、选矿后,脱离了自然状态的产品,如块矿、粉矿、矿石等。矿山企业或勘查单位经选矿厂选出的精矿也是矿产品中的一部分。你公司在请示中所
谈的矿山企业采掘区的块矿和矿石(块钨和高品位的原矿)属于矿产品。因此,凡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块矿和矿石的,均适用《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盗窃、抢夺矿山企业矿产品者,视情节轻重,应当提请当地司法机关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
追究其法律责任。



199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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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


1978年12月28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奖励发明,促进科学技术现代化,加速社会主义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说的发明是一种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前人所没有的;


(2)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统一领导全国发明奖励工作。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市自治区科委)负责领导本部门、本地区发明的申报、审查工作。


第四条 发明者(集体或个人)申报发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明的名称;


(2)发明的详细内容;


(3)发明者;


(4)列为发明的理由;


(5)完成发明的时间;


(6)申报日期;


(7)申报单位及审查意见。


第五条 发明的报批程序如下:


(1)发明者申报发明,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同时抄报省、市、自治区科委和国务院主管部门。


(2)各省、市、自治区厅、局对收到申报的发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报所在省、市、自治区科委及国务院主管部门。


(3)省、市、自治区以下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和各种学会均可向所在省、市、自治区有关厅、局推荐发明项目;全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各种学会可向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推荐发明项目。


(4)各省、市、自治区科委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对收到申报的发明应及时组织审查,并将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评定奖励等级,报国家科委。


(5)国家科委设发明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发明项目,评定奖励等级,然后由国家科委核准授奖。


(6)国防专用发明的申报审批程序,由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防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科委、国防工办)另行规定;国防专用的发明经国防科委或国防工办审查、评定奖励等级,批准后,报国家科委核准授奖。


第六条 对发明的奖励,要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实行精神鼓励和特质鼓励相结合而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发明项目按它的作用意义大小划分为四等奖,各等奖励如下: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 发明证书及奖章 二万元

二 发明证书及奖章 一万元

三 发明证书及奖章 五千元

四 发明证书及奖章 二千元


第七条 特别重大的发明列为特等奖,由国家科委报国务院批准,另行奖励。


第八条 集体发明(包括协作单位)所得奖金,按照发明者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发明所得奖金,发给个人。


第九条 发明属于国家所有。全国各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都可利用它所必需的发明。


第十条 发明内容的公布和密级的划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科委批准;国防专用发明内容的公布和密级的划定,由国防科委或国防工办批准。


第十一条 由于对外贸易或其他原因,向国外提供列入保密范围的发明内容时,须经国家科委批准。


第十二条 旅居外国的华侨和外国人士都可向国家科委申报发明,经审查批准后,按本条例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发明项目如有争议,可向上级机关反映,上级机关应认真调查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和各单位对群众的发明,应当给予鼓励,采取严肃认真和产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贯彻执行奖励制度时,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倡社会主义大协作精神,反对本位主义、个人主义、互不协作等不良倾向。对打击、压制发明和在发明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应当批评教育,加以纠正,情节恶劣者,应给以处分,直至依法惩办。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国务院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府办〔2010〕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方案》,表彰在文艺创作领域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新莞人文艺人才,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进我市文艺创作队伍的和谐建设,推动我市文艺事业的大繁荣大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理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旨在大力弘扬“海纳百川,厚德务实”的城市精神,关心新莞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宣传和表彰优秀新莞人文艺人才,树立新莞人楷模形象,激励全市新莞人刻苦学习、奋发成才,进一步繁荣东莞文学艺术事业,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 入户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热爱祖国,热爱东莞,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为繁荣东莞文艺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年龄在50岁以下,在莞连续工作满5年,在莞连续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省级以上文艺家协会会员,取得中级以上文艺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
第四条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取得以下文艺成果中的一项:

(一)获得过省级以上常设性文学艺术奖项;

(二)获得过国家级文艺刊物主办的奖项;

(三)入选过国家级权威展览、演出;

(四)在省级以上文艺报刊发表作品十万字以上;

(五)在全国核心学术期刊发表文艺类专业论文五篇以上;

(六)由全国正规出版社出版文艺作品三部以上(不含自费出版,以出版合同为准);

(七)在省文联及省各文艺家协会举办的各类文艺评奖中获奖两次以上;

(八)在中国文联(含所属各文艺家协会)、中国作家协会举办的各类文艺评奖中获奖一次以上;

(九)取得其它重要文艺创作成果,产生过广泛影响。



第三章 组织管理部门



第五条 市文联负责组织确定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对象,并组织相关材料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入户的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到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第六条 市文联成立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资格审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市文联主席团成员和市各文艺家协会主席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联。



第四章 选拔方法



第七条 市文联向社会公布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的指导思想、标准条件和方法程序。

第八条 选拔工作采取协会推荐、个人自荐方式。市各文艺家协会根据选拔条件,在广泛征求本协会新莞人文艺工作者意见的基础上,协会主席团集体研究确定选拔对象,认真填写《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上报市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个人自荐者可以到东莞文学艺术网下载或到市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市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符合规定的新莞人作家、艺术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获奖证书复印件、主要作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四)文艺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文艺家协会会员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五)原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文联收到新莞人作家、艺术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办材料后,对于申办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办人员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入户申请人进行严格考察,了解申办对象的现实表现和创作实绩、业务水平等情况,确定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建议名单,报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资格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第十三条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人选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文联组织相关材料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入户的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凭市政府的批准入户文件及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到自有住房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没有自有住房的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可迁入所在单位集体户,没有自有住房或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可迁入其居住地镇街新型社区。符合入户条件的新莞人作家、艺术家,随其生活、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每年选拔一批。不设每年入户名额限制,凡是符合实施方案入户条件的均可入户。每年6月30日前,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手续资料齐备的前提下进行受理。市公安局在本年度完成入户手续办理。

第十六条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注销当事人的户口,收回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并将其户口退回原籍。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文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