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价格调控基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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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价格调控基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价格调控基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为了切实加强对主要生活必需品价格的调控,增加有效供给,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 2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项活动,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控基金。
二、价格调控基金的计征依据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相同。价格调控基金的征集比例按上述三种税额的百分之二征集,每次征收额不足五角的,按五角计征。
三、价格调控基金一律在税后留利中列支,缴纳价格调控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此调整承包基数,不得变相涨价。
四、享受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减免照顾的单位或产品,应缴的价格调控基金相应减免,不另行审批。
五、各级税务部门负责价格调控基金的具体征集工作,各专业银行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六、价格调控基金征集期限,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期限计算缴纳。发生多征的不进行中间退还,可抵顶下期应缴基金数额。
七、所有缴纳价格调控基金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八、缴纳价格调控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的,按日处以应缴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通知开户银行协助划拨。
九、各单位上交财政的物价检查罚没收入,除由财政核定用于物价检查经费和上解应负担中央的部分外,其余作为价格调控基金。
十、各级财政的其它罚没收入,以一九八七年为基数,其增加部分的百分之二十作为价格调控基金。
十一、价格调控基金由各级财政设预算外专户统一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用于价格调控基金的各项罚没收入,由各级财政在预算内列收列支。
十二、价格调控基金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主要用于:
(一)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低于保护价的价差补贴。
(二)各级政府为保证市场主要副食品和日用工业品以及支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平抑市场物价的临时性补贴。
十三、各地市征收的价格调控基金上解省财政百分之四十,由省统筹使用。地、市、县的留解比例由各地、市确定。
十四、价格调控基金的使用,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查,报同级价格改革领导组批准执行。
十五、各级审计、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价格调控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各地、市、县价格改革领导组应将价格调控基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向省价格改革领导组报告。
十六、价格调控基金的征收、入库、划解等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十七、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各地自行制定的价格调控基金征集办法即行废止。



199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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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宣言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宣言

  (2010年6月10日至11日,塔什干)

  2010年6月10日至11日,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上合组织”或“本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在塔什干举行。成员国就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发表宣言如下:

  一、当今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正在确立,国与国相互依存更加紧密,全球化深入发展,对世界经济和国际关系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组织成员国一致认为,当今世界变革不仅伴随着新威胁和新挑战,也为推动建立更加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提供了新机遇。该秩序应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开展平等互利合作和国际法至上原则为基础。

  成员国将恪守《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精神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规定,努力践行本组织的宗旨和原则。

  二、本组织自成立以来,已成为国际地区安全与合作格局中的重要因素和高效、开放的多边组织。本组织将继续坚持不以意识形态、集团和对抗方式解决国际和地区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做法。

  成员国决心继续在本组织框架内密切开展全方位合作,将本组织建设成为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促进地区繁荣的可靠保障。

  三、鉴于吉尔吉斯共和国发生的事件,成员国重申相互支持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原则立场,反对干涉主权国家内政,反对任何有可能引发本地区局势紧张的行动,主张任何分歧均应通过政治外交途径以对话协商方式加以解决。

  成员国强调吉尔吉斯斯坦政局尽快稳定对整个地区具有重要意义,表示愿为此向吉尔吉斯共和国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四、本组织成员国重申,联合国作为独一无二的甚至是难以替代的多边合作机制,在国际关系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

  成员国愿在联合国及安理会改革问题上继续协作。改革关系到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利益,应继续进行公开、全面协商,争取找到凝聚最广泛共识的一揽子改革方案。

  五、现阶段,安全领域的新威胁与新挑战已成为国际社会的首要议题。合作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解决维护国际和地区安全的众多问题尤显重要。本组织成员国将积极落实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安理会相关决议和《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共同努力防范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意识形态,并为此加强不同文明和文化间的对话。

  六、成员国强调,加强协调,共同应对国际金融经济危机并减轻其不利影响应是本组织重点关注的问题。继续推进各成员国经济现代化,大力创新,保证有关各国平等参与重大国际问题决策,加强全球和地区协调是克服危机的重要保障。

  本组织将致力于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实施区域内或区域间的交通、通信基础设施联合开发项目,提高成员国的经济竞争力。

  七、建立基于尊重国际法和各国履行所承担义务的国际安全体系在当今世界具有决定性意义。为建立该体系,必须在裁军和不扩散领域采取持续有效的措施。

  成员国主张严格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条款,包括有关和平利用核能的条款,并认为,作为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步骤,建立中亚无核区将为强化核不扩散体系、提高地区和全球安全水平作出重要贡献,核武器国家签署《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相关议定书将是为此采取的有效措施。

  成员国欢迎2010年4月8日在布拉格签订的《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进一步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措施条约》。

  成员国强调,不受限制地部署全球反导系统,如同在外空部署武器带来的危险一样,可能成为国际局势不稳定的根源,并导致各地区导弹武器的扩散和增加。

  八、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局势持续恶化及源自该国的恐怖主义、毒品走私和跨国有组织犯罪仍是地区面临的严重威胁。作为维护安全的决定性因素,实现阿富汗和平稳定有助于整个地区社会经济持久发展。

  成员国重申支持联合国在协调国际社会调解阿富汗局势的努力中发挥主导作用,认为单纯依靠军事手段并不能解决阿富汗问题。成员国支持推动由联合国主导并吸收阿富汗人民参与的谈判进程。

  上合组织支持阿富汗成为和平、稳定的国家,强调应完全尊重阿富汗各族人民的悠久历史、民族根源和传统宗教价值观。

  本组织支持成员国同国际机构和其他相关各方一道,参与实施阿富汗经济重建项目。

  成员国呼吁国际社会加大对阿富汗毒品生产和扩散各环节的打击力度。为此,成员国表示愿同其他国际和地区机构相互协作,呼吁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在禁毒领域同上合组织成员国开展合作。

  九、成员国指出,信息安全事关保障国家主权、安全、经济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各国有权根据本国国情,依法对互联网进行管理,并在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扩大合作。

  信息技术应被用于和平、发展、安全、繁荣的目的。成员国将进一步落实本组织已签署的该领域合作文件,为保障国际信息安全作出积极努力。

  十、成员国指出,根据2004年提出的“塔什干倡议”,本组织在与亚太地区国际组织建立伙伴关系网络,维护和平、稳定和持久发展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成员国高度评价2010年4月5日在塔什干签署《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与联合国秘书处合作联合声明》。该声明规定了两组织合作的基本原则和方向。

  十一、元首们批准《上海合作组织程序规则》和《上海合作组织接收新成员条例》是推动本组织进一步发展、提升本组织威望并完善本组织各机构工作法律基础的重要举措。

  成员国支持进一步加强同本组织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的务实合作,吸引他们的潜力、资源和市场,共同参与本组织的活动。

  十二、成员国强调,上合组织成员国及全世界范围内正在广泛纪念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65周年。这场战争的教训表明,即使在当前形势下,各国及各国政治领导人也有必要坚定决心,防止出现新的造成人类大规模伤亡的悲剧,共同有效应对全人类面临的挑战与威胁。上合组织成员国人民为取得二战胜利作出了主要贡献,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本组织成员国坚决谴责为达到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而复活法西斯主义意识、散布排外主义、偏执主义、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企图。

  本组织将继续秉持和平、共同发展、平等合作、相互尊重、包容理念,扩大同国际社会的对话与合作,为加强国际和地区安全稳定,实现和谐与繁荣作出不懈努力。

  成员国表示,明年将举行上合组织成立十周年庆祝活动。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于塔什干

关于严厉禁止报刊摊派发行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严厉禁止报刊摊派发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

  2013年度报刊发行工作在即,为进一步规范报刊发行秩序,严禁报刊摊派发行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03〕1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刊摊派发行行为不仅扰乱报刊发行秩序,妨碍报刊业健康发展,挤压重要党报党刊市场空间,更为严重的是助长了不正之风,加重了基层和群众负担,影响了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刊主管主办单位、报刊出版单位要从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的高度,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严厉禁止报刊摊派发行行为。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贯彻《通知》和《意见》精神,严格按照规定组织重要党报党刊征订发行,严格限定基层组织公费订阅报刊的种类和范围,严格执行基层组织公费订阅报刊的最高限额,坚决查处各类摊派发行和变相摊派发行行为,坚决防止突破限额标准、增加基层和群众负担。
  三、各报刊出版单位要严格执行采编人员和发行人员两分开的规定,严禁混岗,严禁给采编人员下达报刊发行任务;严禁报刊记者站从事报刊发行活动;严禁采取提成回扣、赠钱赠物、公费旅游、出国考察等方法开展报刊发行;严禁采取新闻敲诈、有偿新闻等违法违规手段发行报刊。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报刊发行规章制度,形成规范有序的报刊发行工作机制。
  四、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报刊经营活动与部门权利分离的要求,不得要求报刊发行“稳中有升”;不得利用部门职权采取发文件、发通知、下指标、扣发工资等手段摊派发行报刊;不得采取打电话、利用系统工作会议提要求、下发报刊订阅建议表等手段变相摊派发行报刊;不得搞“搭车发行”、“人情订阅”、“关系订阅”等其他方式摊派发行报刊;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等工作便利要求服务对象和管理对象订阅报刊;不得将订阅报刊与工作考核、评优达标挂钩。要认真履行主管主办单位管理职责,规范所属报刊发行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核查处理,坚决予以纠正。
  五、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要主动联合纪检、监察(纠风)、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对报刊发行工作开展检查。对报刊摊派发行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该停业整顿的一律停业整顿,该撤销报号刊号的一律撤销报号刊号。
  六、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广泛宣传严厉禁止报刊摊派发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举报,认真受理、及时核查、坚决纠正群众举报的问题,并公开曝光。要通过实施群防群治,为严厉禁止报刊摊派发行行为、规范报刊发行秩序营造有利环境。
特此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201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