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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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十四条。
二、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本决定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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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贯彻执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我市贯彻执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具体安排步骤,共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
㈠组织领导:
建议以市经贸委、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成领导小组。组长:江平;付组长:赵玉鼎,洪进益、陈德秋,下设厦门实施《规定》办公室,抽调若干人员(经贸委1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局1人,市工商局2-3人)负责日常清理出资情况的业务工作。
㈡时间安排:
调查摸底(排队)时间,从三月一日至四月底止,共有八个星期,实际工作日五十三天。具体安排为四十五个工作日(按85%的使用率计算)。
㈢清理工作的方法步骤:
1、工作人员集中学习训练和准备工作共安排五个工作日。
2、内部摸底排队,即按86年、87年的两年“三资”企业年检报告书出资情况为数据和厦门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这个基础上,参照填表列册排队,初步分类。(三个类型)共安排十五个工作日。
3、深入“三资”企业(清理对象和存在问题)逐个调查落实,对于排队摸底后不存在出资不足而已明确的“三资”企业就不再调查这时间安排二十个工作日,如果时间确实不够,再行调整。但调查落实必须具体全面。
4、在整个调查落实过程,考虑到时间紧迫,工作量大,企业地址分散,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全面深入是比较困难的,所以打算在工作安排上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法(可按不同类型的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三资”企业分别召开小型会议进行安排布置《规定》的具体精神和要求。)这
段时间安排五个工作日。
第二个阶段(清理的具体措施)
㈠、按照《规定》的精神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由清理办公室将清理中的第一类“三资”企业(即六个月以上,但中外方均未有任何资金投入,也没有开展筹建活动,双方也不想再合作或中外各方的董事成员、负责人都无处可查的,找不到人的。)的名单通知会同审批部门,如无异议
的,即由工商局将处理意见报国家工商局备案,同时履行注销手续或吊销手续,收缴执照,公章,刊登公告(在《厦门日报》或《福建日报》上刊登公告)。
㈡、对第二类的“三资”企业,(即原合同、协议中未明确出资期限,符合《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况的,合营各方又在《规定》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签订关于合营各方缴付出资期限的合营合同补充协议,报原审批机关审批,获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在补
充合同的规定期限内双方已出足资本,开业投产的。
第三类的“三资”企业,(即符合《规定》第八条情况的“三资”企业,在《规定》施行之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合营企业),出资不足或任何一方未按合同出资的。以上第二、第三类的合资企业,可按《规定》由清理办公室签发通知书给企业,限期补充协议或限期出资或通知守约方
催违约方履约。
第二阶段清理措施时间安排为五月一日至六月底,共有九个星期,五十二天,具体安排为四十四个工作日(按85%的使用率计算)。
第三阶段(处理阶段)
㈠、第三阶段安排上级有关统一规定处理阶段,主要是在清理中通知发出以后“三资”企业各方仍不执行的,要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具体要做到细致、深入,严格掌握政策规定,审批机关和核准机关要密切协调配合,按照实际情况企业存在的缴资困难情况进行考虑处理。这段时间安排
到第三季度基本完成,总结经验,具体上报,最迟不能超过四季度完成。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一 九八八年二月十三日


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
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第三条 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凭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第四条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发给的出资证明书应当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第五条 合营各方未能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合营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营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期限三个月,仍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合营各方在一个月内缴清出资。
未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期限缴清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并清理债权债务;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
公告。
第七条 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
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前款违约方已经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由合营企业对该出资进行清理。
守约方未按照第一款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合营企业,如合营各方或者任何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缴付其出资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缴清按照合同规定应当缴付的出资。
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清其出资的,可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合营企业,如果合营各方未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各自出资期限,并且未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签订关于合营各方缴付出资期限的合营合同补充协议,报原审批机关审批,获准后,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备案。
前款合营各方在两个月内未签订缴付出资期限补充协议,又未缴清出资,致使合营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无法筹建或者无法开业满六个月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的出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4月25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等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等事项的通知



教关厅〔2004〕1号


  根据工作需要,经部党组同意,现将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简称关工委)组成人员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部关工委组成人员:

  名誉主任 何东昌(原国家教委党组书记、副主任)

  顾问   张承先(原教育部党组书记)

       黄辛白(原教育部副部长)

       臧伯平(原教育部副部长)

       张文松(原教育部副部长、原国家教委关工委主任)

       杨蕴玉(原教育部副部长、原国家教委关工委副主任)

  主任   邹时炎 原国家教委副主任

  副主任  朱新均(常务)全国政协委员、原国家语委党组书记、原国家教委党组成员

       郑树山 教育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兼办公厅主任

       李蒙恩 国家督学、原教育部关工委秘书长

  秘书长  原永堂

  委员   邹时炎 朱新均 郑树山 李蒙恩 原永堂

       王建国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

       张昭文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助理巡视员

       徐维凡 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副司长

       廖文科 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副司长

       孙成华 教育部离退休干部局局长

       李之保 原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副院长

       岳光鑫 原国家教委离退休干部局副局长

       谢嘉平 教育部关工委培训中心副主任、秘书长

       刘信中 教育部关工委社区教育中心副主任

       张云志 教育部关工委家庭教育中心副主任

       阙国虬 教育部关工委理论中心副主任

       陈大白 北京市教育系统关工委会长

       杨辉  天津市教育系统关工委会长

       项伯龙 中共上海市教育工委副书记、教育系统关工委副会长

       方延惠 重庆市教委关工委主任

  此外,建立轮值委员制,将全国分为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六大区域,每一区域每年有一名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关工委负责同志担任当年的教育部关工委委员并承办该区域工作会议。2004年的轮值委员为:

  东北地区 郝廷德 辽宁省教育厅关工委常务副主任

  华北地区 陈大白 北京市教育系统关工委会长

  华东地区 刘鸣泽 山东省教育厅关工委常务副主任

  中南地区 杜联坚 广东省教育厅关工委主任

  西南地区 邓存志 四川省教育厅巡视员、厅关工委副主任

  西北地区 李春芮 甘肃省教育厅督导办主任

  2004年之后每年的轮值委员经部领导审核同意后,再由教育部关工委发文通知。

  二、教育部关工委常设办事机构为教育部关工委秘书处,秘书长原永堂(副局级)、副秘书长郭春开(正处级)。办公地点在教育部机关院内业务楼三层。

  三、教育部关工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与交流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教育部关工委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