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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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意见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意见
国家工商局



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谈话、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和李鹏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改革开放,维护经济秩序,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深刻地领会和贯彻小平同志重要谈话精神,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1)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地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作为工商行政管理的根本指导思想,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衡量工商行政管理
工作的标准,体现于各项工作中,积极促进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
(2)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大力支持加快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一手加强和改进监督管理,打击经济违法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要把两手结合起来,使之相辅相成,监督管理中要讲疏导服务,疏导服务中要讲秩序,讲法制。
(3)在加快改革开放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努力改进工作,积极吸收借鉴国外反映现代化生产规律的管理方式和方法,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体系,提高监督管理效能。
二、推动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
(4)积极支持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促进企业集团和股份制企业的发展。各类企业集团要依法登记注册。国务院及其授权机关审批成立的企业集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审批成立的企业集团,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登记;其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授权审批成立的企业集团,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如何登记。积极支持股份制企业的试点和发展,依法予以登记,促进其规范化。现有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的,要进行变更登记。对企业突破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界限,实行
合理兼并的,要积极支持。
(5)放宽企业生产经营范围,除国家规定特许和专项审批的行业、产品外,企业可以突破行业界限,本着一业为主,兼营其它的原则,自主选择生产经营范围;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要,灵活选择生产经营方式,从事生产、销售,批发、零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企业自身条件和国
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予以核准登记。
(6)支持企业进行人事劳动制度的改革。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或优化劳动组合后的富余人员,可以兴办经济实体,其经营范围不受原企业从事行业的限制。允许企业富余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从事个体或合伙经营。
(7)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减少审批环节,对许可证和专项审批进行清理。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联合发文规定的许可证和专项审批外,其它的不作为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企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除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济性质仍需主管部门批准外,其它登记事项的变更,可由企业直接提出申请,即可受理。对现行联合发文规定的许可证、专项审批的清理原则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予以保留;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予以废止。清理的方法是上下结合,国家工商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规定的,由
国家工商局清理,各省(市、区)设立的由省(市、区)工商局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清理。
三、促进扩大开放,改善外商投资环境
(8)支持办好不同类型的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和高科技试验区,在上述地区依法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或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能,积极开展工作,保证扩大开放政策的实施,促进改善投资环境。
(9)拓宽利用外资领域,对利用外资进行土地成片开发或经营零售商业、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旅游、广告及其它第三产业的,经享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登记注册。
支持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外商进行合作。私营企业(包括独资、合伙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经允许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承接“三来一补”业务,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允许开展“三来一补”业务,依法予以核准登记。
(10)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授权范围,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沿海开放城市及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有关政策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并逐步扩大授权到具备条件的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利用外资较多的区、
县,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可以由区、县工商局行使初审权。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扩大生产或销售本企业产品,应予核准登记。
(11)在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的同时,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重点对企业登记事项、出资比例、生产经营行为、合同履行等,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借鉴国际惯例进行有效的监督。
四、加快培育市场体系,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12)抓紧当前有利时机,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培育、组织、管理、调控市场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建立和完善机制健全、布局合理的市场体系。按照“政府决策,统一规划,多方兴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快市场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农副产品、工业品批发

市场。发挥经济主管部门和企业办市场的积极性,发展各类市场,当前特别要重视发展生产资料、房地产、金融等市场;结合粮食购销体制的改革,建设一批粮食市场;鼓励采取优惠措施,大力发展老、少、边、穷地区市场,活跃经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外资,进行市场设施的开
发;促进沿边地区开放,发展边民互市贸易,积极支持内地和边境地区的经济合作,活跃边贸市场。
(13)加速发展农村市场,搞活农产品流通。积极鼓励农民进入流通领域,支持农民经商,凡国家放开经营的农产品和工业品,允许多渠道、多形式经营,允许长途贩运,允许按规定从事批发业务。支持有关部门进行农产品期货市场试点。坚持打破地区、部门封锁,推动农产品跨地
区、全国性流通,促进农产品货畅其流,逐步形成统一大市场。
(14)加强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集贸市场从开办、审批到市场规范要实行统一管理;对生产资料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监督管理;对文化、文物等特种市场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管理;积极探索对不同类型的市场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要立足于加强市场法制建设,制定和推行交易规则,取消正常交易中带有排他性、垄断性的规定,创造有利于公平、合理竞争的市场环境,把企业推向市场,保障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今年重点要研究制定工业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统一交易规则。
五、支持政府机构转变职能,精兵简政
(15)积极支持政府机构转变职能,精兵简政,同时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和不允许党政机关、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原则。办实体,搞经营要与党政机关人员脱钩,财务脱钩,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16)政府机关及所属部门在机构改革中成建制地改为经济实体和服务机构,应予办理登记注册。
(17)支持党政机关改革后勤工作。党政机关的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开放,从事经营活动,可以进行登记注册。
(18)党政机关在精简机构中,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从实际出发,经领导机关批准,可以进行注册登记,但不能挂两块牌子、兼两头职务。
(19)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结合本身特点和业务需要,开展以咨询、服务为主的经营活动,应予办理登记。
六、支持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20)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支持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开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农技推广、畜牧兽医、农机、植保、水利、林业等基层事业单位,经核准登记可以直接对外开展有偿服务或经营活动。经营范围可以是与本身业务有关的,也可以是综合性
的,有条件的支持其开展农工贸、产供销一体化经营,兴办服务实体或与其它社会经济组织联办企业。支持科技人员、技术工人兴办农业服务实体。在登记注册中,简化手续,对服务实体的注册资金适当放宽。
(21)支持为农业服务的县及县以下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农机、农技、供销等部门,经主管单位批准后,办成农工贸、技工贸、产供销一体化的专业性公司或其它形式经济和服务实体,促进其搞活经营,发挥服务功能。
(22)促进乡镇集体企业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和提高。支持其完善经营机制,扩大经营范围,调整经营方式,搞活生产流通。鼓励乡镇集体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组建和参加各种企业集团,提高竞争能力和规模效益。允许各级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和各类专业公司从事生产、销售,批发、
零售和必要的异地物资串换。
七、大力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
(23)适应加快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在促进发展第三产业中的作用。在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中,一是要贯彻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的方针,多形式、多渠道地发展;二是当前重点支持发展商业、服务业、修理业、交通运输业、广告业、信息咨询业;三是加强调
查研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组织推动工作,同时在登记注册过程中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24)对第三产业服务范围、经营方式的核定,要从实际出发,鼓励其拓宽服务领域,增强经营活力。积极扶持兴办基础性的、投资少、收效快、劳动容量大的第三产业。对企业、机关、社会团体经批准利用现有条件积极筹资兴办第三产业,要鼓励引导,及时予以注册登记。
(2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广告管理机关,要促进广告业发展。对申请广告设计制作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具备条件,按照规定予以审核批准。鼓励资质好的广告经营单位向服务配套的综合性广告公司发展;新闻媒介设立广告公司的,要经营和发布分开,二者脱钩,独立核算;鼓励
广告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借鉴先进经验,提高经营质量;现有广告公司可以与外国广告公司合资,并根据条件扩大广告经营范围。坚持和完善对广告的监督管理,取缔虚假、违法广告。
八、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充分发挥其有益的补充作用
(26)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积极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当前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一批富余人员需要安置;农村深化改革,大量劳动力逐步转移;城镇新增劳动力也需要就业,必须联系这些情况,进一步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发展社会生产力,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吸纳劳动力等
方面的作用。要清除“左”的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经营,防止随意限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以及“赎买”、“交公”、“过渡”等不利于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做法。
(27)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应当有所不同。在老、少、边、穷地区应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促进脱贫致富;要充分发挥个体经济兴办第三产业的优势,大力发展个体饮食、服务、修理及贩运业。私营企业重点向生产型、外向型、科技型发展,积极鼓励农
村个体、私营经济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和从事农副产品加工。除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个体私营经营的行业和品种外,都应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
(28)简化登记程序,取消不适当的限制规定。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的不适当的限制规定、许可证和专项审批,不作为登记发照的依据。
允许有生产经营能力的私营企业开办分支机构,允许个体工商户增设摊点,异地经营,扩大经营范围。
(29)在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重点是打击违法违章行为,加强对旅店、饮食、文化娱乐、废旧物资收购等行业的管理。引导、帮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高经营水平。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作用,建立健全私营企业协会,加强对
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投资者的法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九、提高商标、合同管理水平,加强和改进经济检查工作
(30)加强和完善商标法制,为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拓宽商标保护领域,逐步把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列入保护范围。把商标工作的重点转向企业,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争创驰名商标。支持企业运用商标开拓市场,及时办理国外注册。严格保护商标专用权
,制裁商标假冒、侵权行为。建立商标代理制度,逐步发展代理机构和代理队伍。广泛开展商标宣传,增强商标意识,改进商标管理工作。
(31)适应大量经济关系由直接计划调节转为用经济合同来确定的要求,积极开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支持企业建立和强化合同管理制度,广泛倡导“重合同、守信用”,采取行政措施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办法,促进规范合同行为,增强合同意识,提高履约率。已办理营业登记的经
济单位,有履约条件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加强交易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和鉴证,严肃合同纪律。积极研究经济合同仲裁制度的改革。
(32)经济越发展,越要加强和改进经济检查工作,建立和维护有利于发展的经济秩序。按照改革开放的要求,经检工作当前的重点是打击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制售非法出版物的活动。要取缔一切非法经营,与有关部门配合,坚决扫除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各种丑恶现象。
(33)改进经济检查方式,主要通过监督市场交易和企业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在经济检查中,要切实防止对同一企业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必须进入企业检查的,要依法进行,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进入国营大中型企业检查,要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34)清理整顿检查站,坚持依法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缉私检查站,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履行职责;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联合检查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规定派员参加,其它的检查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概不参与。要严格执法,不得以扣代查,严禁乱扣滥
罚。凡是国家放开经营的物资,未发现违法经营的,不查不扣。
十、加强法制建设,改进工作作风
(35)在加快改革开放的过程中,要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建设。认真清理治理整顿期间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要求的,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属于上级机关和其它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些政策界
限不清的,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汇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立法工作。按照要求重点搞好《制止不正当竞争法》的起草工作,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抓紧《商标法》、《经济合同法》、《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

力争分别于九二、九三两年完成上述工作;加快《广告法》的论证起草工作。
(36)在支持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健全工商行政管理基层工作体制。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坚持把工商所作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坚持按经济区划设立工商所,健全基层工商所的工作制度,促进规范化管理,发挥其在地方经济发展中
的积极作用。
(37)改进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精简会议、文件;坚持真抓实干,多办实事,面向基层,做好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严厉查处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造就一支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严守纪律、作风过硬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保证各项任务的
完成。
(38)当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适应改革开放要求,制定了一些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监督的规定,应当本着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搞活微观的原则,支持积极试验,不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



199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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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准确地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评估,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对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中涉及的物品。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涉案物品的价格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评估,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事务。
从事涉案物品评估的价格事务所,必须取得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涉案物品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人员组织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者,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注册并颁发《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证》。未取得《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证》的,不得从事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工作。
第六条 司法机关对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涉案物品,委托价格事务所评估。
行政执法机关对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涉案物品,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拍卖前委托价格事务所评估。
委托价格事务所进行价格评估的,应当提交《涉案物品价格评估委托书》和相关资料。
第七条 价格事务所受理委托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价格评估人员评估,并可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价格评估。涉及国有资产、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的,应由具备国资、土地部门批准的相应资格的人员评估。
第八条 价格评估人员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评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亲属、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涉案物品公正估价的。
第九条 价格事务所应当在接到《涉案物品价格评估委托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评估结论,并将《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证结论书》送达委托机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向委托机关作出说明。
第十条 委托机关对《价格评估鉴证结论书》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证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也可以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申请复核。
价格事务所应当自接到委托重新鉴定或复核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重新鉴定或复核结论,并出具《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证复核结论书》。
按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直属价格事务所是涉案物品价格的最终复核裁定机构。
第十一条 价格事务所对涉案物品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作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涉案物品估价基准日期的确定,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应以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的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对委托估价的涉案物品中诸如文物、邮票、字画、金银、珠宝及其制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等特殊物品,价格事务所应首先委托有关专业技术部门作出技术、品质鉴定,并根据其提供的有关依据,作出价格评估结论。
第十四条 国家法律禁止交易买卖的物品,不得进行价格评估。
第十五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财物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对没收的财物进行处理前,应委托价格事务所进行价格评估。
第十六条 价格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对估价工作中涉及到的有关资料和情况,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 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文书和《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证》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价格事务所进行价格评估时,可收取价格鉴定费。价格鉴定费收取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价格事务所及其价格评估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致使价格评估结论失实的,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重新评估,并可对价格事务所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价格评估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未取得《涉案物品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的单位,擅自从事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涉案物品,未按规定委托估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委托估价;未经估价擅自处理的,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15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1998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1998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铁道部:
你部《关于请核定1998年铁路运输、工业、物资供销和运输多种经营企业工效挂钩基数的函》(铁劳卫函〔1998〕31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铁路运输、工业和物资供销企业1998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和上交税金复合挂钩办法。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和上交税金挂钩的比重各为50%;同换算周转量上交税金挂钩的工资浮动比例分别为1∶1和1∶0.75。
同意广铁集团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和运输总收入复合挂钩办法。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和运输总收入挂钩的比重各为50%;同换算周转量和运输总收入挂钩的工资浮动比例分别为1∶1和1∶0.75。
二、同意你部运输多种经营企业、部直属多经企业(包括华铁置业总公司、中铁特种货物运输中心、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华运旅行社、中铁建设开发中心、上海浦东铁路集团、中铁进出口公司)纳入总挂钩范围。请你部在理顺主业与多种经营企业关系的基础上,强化对多种经营企业
的管理,按照国家的工资管理政策,严格清理整顿各种工资外收入。
三、核定你部所属挂钩企业1998年换算周转量基数为1642942百万吨公里。上交税金基数为596502万元;运输总收入基数为826594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3494840万元。
四、国有资产保值指标为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请你部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按规定计提新增效益工资。
请你部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199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