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
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
为了发展农村商品生产,活跃城乡经济,特对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小型机动船(以下简称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允许农民个人或联户用购置的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各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油料供应的可能,统筹安排,有计划地发展。
二、农民个人或联户用购置的机动车船和拖拉机从事营业性运输,须持生产大队或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常年经营的,发给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发给临时营业执照。
农民个人或联户用购置的机动车船和拖拉机从事非营业性运输,为农业生产及农民生活服务,运送向国家交售或到市场出售的农副产品,持乡政府证明即可运送。
三、农民个人或联户的机动车船和常年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须经县、市以上交通监理、航政部门检验合格,并办理报户(过户)、登记、发牌证手续;其驾驶、轮机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核,取得合格证照。
农民个人或联户的农用拖拉机,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部门负责检验,并办理报户(过户)、发牌证手续;其驾驶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核,取得合格证照。农用拖拉机上公路行驶,其证照还须按规定加盖当地公安或交通部门公章,并由公安、交通部门对其行使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权。
凡达到报废标准或超过油耗标准限额的机动车船和拖拉机,均不得买卖和继续使用。
四、农民个人或联户经营运输业,可以从事货运,也可以从事客运。
从事货运的,主要承担当地农副产品和农村生产、建设及生活物资的运输。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交通部门有权进行适当限制。出县、出省进行长途贩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客运的大中型客车和小型机动船的客运线路,须经县、市以上交通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使用拖拉机从事客运。
五、农民个人或联户经营运输的机动车船和拖拉机,必须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船舶保险(包括碰撞责任保险);从事货运的,还要积极办理承运货物运输保险;从事客运的,还必须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六、经营运输业的农民个人或联户,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税款和费用。必须按照交通部门核定的里程和运价收取运费。承运大宗或贵重货物,应当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发生违约或争议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七、农民个人或联户合法经营运输业,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向他们乱收费用、随意罚款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平调或摊派其资财。
八、各地农机、交通部门要帮助农村培训驾驶、轮机和维修人员;有关修理部门和经营车船、农机配件的单位,要扩大网点,积极为农民的机动车船和拖拉机提供维修和技术服务,并合理收取费用。
九、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经济制裁、吊销营业执照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更应关注“廉政保证金”制度实施中的公正
杨涛
备受社会各界瞩目的公务员“廉政保证金”制度,将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和宁波市慈溪市率先进行试点。据记者得到的最新消息显示,杭州市下城区已将有关方案送交杭州市纪委最后核审,如果不出意外,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代金报》12月13日)
“廉政保证金”制度其实不仅在浙江省准备推行,江苏省早就在探索这一制度,去年12月10日,作为试点单位的南京秦淮区公安分局的510名民警都拿到了一张“廉洁从警退休金个人账户查询卡”。根据南京市公安局党委的部署,秦淮区公安分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支持下,筹集2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率先推行民警廉洁从警退休金制度。而在今年7月份,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也在开始在全院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由每位法官和干警每月交纳100元作为廉政保证金,单位配套不低于个人所交数额作为单位廉政保证金专项资金。这种制度的推行,引起了社会上强烈的争议,有人认为,“廉政保证金”制度不能产生多少对想腐败的公务员进行的震慑力量和推动其改恶向善的鼓舞力量,根本无法遏制腐败。但笔者认为,“廉政保证金”制度的推行者初衷就不是仅仅指望依靠用其来遏制腐败,而是在于作为一种遏制腐败的补充手段,使公务员增加可期待利益来减少腐败的动机,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制度有一定的可取价值。
在这种各地都在探索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的情形下,笔者认为我们还要将关注的目光更多地从是否要实行这种制度的讨论转到如何保证公正地实行这种制度上来。
首先,是程序上的公正,就是在实行这一制度的程序上要如何尽可能做到科学性和民主性。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在制定这一制度时,必须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不能凭自己拍拍脑袋行事。要听取意见的首先是公务员,因为现在许多地方的做法是“廉政保证金”要从公务员的每月工资中提取一部份,那么这种制度就可能影响公务员利益,就得听取他们的意见。要听取意见的还有社会公众的代表,因为“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无一例外都要财政出钱,要么是全额出,要么是部份出,而财政的钱是来自纳税人,社会公众对于财政该不该出这笔钱,出多少钱有权发言。最后,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也应当听取,以增加有关部门在作出这一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其次,是实体上的公正,就是保证金怎么出、谁来出、出多少,才算合理和公平,才能实现多方利益的平衡,让参与的各方更能心服。“廉政保证金”可能有多种出处,如财政全额出、财政出部份结合个人出部份或个人全额出等等。浙江省宁波慈溪市探索中的的做法是保证金全部由财政支出,公务员个人不负担费用,这种做法笔者认为不妥,因为钱都是财政来出就不能对公务员起到惩戒的作用。当然,保证金都由公务员出也不妥当,因为这样也没有起到一种鼓励廉洁的导向。相比之下,笔者认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的做法比较妥当,保证金主要以公务员个人负担为主,单位则按照一定系数贴补,个人负担部分以及单位贴补的系数是按照工龄、行政职级等因素来确定,并不固定。这样既不给财政带来过多的负担,同时对不廉洁的公务员将扣除其本身的收入给予一定的惩罚,也给廉洁的公务员一定财政补贴的鼓励,也能让社会公众更为信服。
“廉政保证金”制度只有在准备实施时,就在实体和程序上做到公平、公正,才能得到公众和公务员的支持,才能保证这项制度得以顺利地推行。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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