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检发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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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检发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检发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1977年10月18日,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分别规定了公费医疗与劳保医疗的制度,对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起了很大的作用,充分体现了毛主席、党中央对广大群众的深切关怀,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优越性。遵照伟大的领袖和导师毛主席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教导及敬爱的周总理关于“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实行少量收费”的指示,各地区先后规定了一些自费的药品。实践证明,这对保证医疗、节约药品、缩小三大差别,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近几年来,由于王张江姚“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不少地区对坚持医疗制度和经费管理有所放松,存在着严重的浪费现象。根据卫生部、财政部一九七四年颁发的《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试行的情况,并研究了各地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现拟定《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含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随通知检发,请你们即向省、市、自治区革委会汇报,于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卫生部、财政部一九七四年七月二十日(74)卫计字第545号、(74)财事字第132号《关于检发“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试行)的联合通知》,即行废止。
在执行中要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要努力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医疗作风,与各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切实把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工作做好。对此规定,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

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
一、下列范围的药品不论单味或复方,均按自费处理,不能在公费中报销。
各种人参(包括参、须、条、片)、鹿茸、猴枣、狗宝、海马、海龙、玛瑙等;
各种可以药用的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以及动物的胎、鞭、尾、筋、骨、睛等;
哈士蟆(油)、龟灵集、首乌延寿丹、定坤丹、蜂蜜(配制丸药除外)等;
人参鹿茸丸、参茸卫生丸、参茸丸、三肾丸(粉)、人参膏(露、糖浆、酊、精)、全鹿丸、参茸精、鹿茸精以及以人参、鹿茸为主要成分的制剂;
各种药酒以及各种水果膏剂和各类滋补膏剂,如秋梨膏、桑椹膏(蜜)、西瓜膏、枇杷膏、党参膏、桂圆膏、八珍膏等;
各种补汁(露、酊、糖浆),如葡萄糖补汁、安度补汁、单糖浆、卵磷脂糖浆、舒肝糖浆、灵芝糖浆等;
口服葡萄糖、各种鱼肝油(治疗夜盲症、肺结核、佝偻病除外)、玉米油、维他麦精、蜂皇精、蜂王浆、王浆蜜、蜂乳、蜂乳胶丸等;
三磷酸腺甙及其复方制剂、辅酶A及其复方制剂、复合辅酶A、浓淡力维隆、水解胎胞糖浆、能量合剂、胎盘球蛋白、胎盘(包括人血)、丙种球蛋白、人血(包括胎盘血)、白蛋白等。
二、下列范围的药品,单味使用应按自费处理,因病情需要,在复方中使用,可在公费中报销。
三七、何首乌、枸杞子、阿胶、阿胶珠、鹿角胶、龟甲胶、龟鹿二仙胶、龟板胶、鳖甲胶、马宝、珊瑚、玳瑁、冬虫夏草、藏红花、羚羊角、犀角、牛黄、麝香等。
三、上述一、二类范围的药品,在危重病人抢救期内或治疗公伤人员,可以在公费中报销。对职工从事有毒有害的特殊工种,直接引起的疾病,所需药品费用报销问题,请各省、市、自治区酌定。
四、各种营养滋补药品和非治疗必需的药品(包括新产品、进口药品),以及可药用的高级食品、副食品以及水果等均应自费。
各省、市、自治区可以参照上述自费药品范围的原则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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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5月2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

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人事部《关于申请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费用的函》收悉。各级人事部门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取工本费,已经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61号文批准,现就证书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为每本4元(包括证书的印制费、运杂费和损耗等)。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可从证书费中每本提取2元8角用于制证开支。
三、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5]4号
2005年1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下发后,部分省市税务机关询问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比照设置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事业机构,级别为正处级。

  二、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管理体制、人员组成等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34号)要求执行。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34号)文件第一条中“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办事机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的规定停止执行。
  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号)(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3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