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五一”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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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五一”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五一”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电[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一”节即将来临,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餐饮消费安全,现就抓好节日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以讲大局、保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根据节日期间餐饮消费的特点,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要加强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消除各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

  二、突出重点,加大节日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各地要突出重点,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强化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加强重点品种的监控和重点目标、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和群众举报的餐饮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应认真查实,及时依法查处。对旅游景点的餐饮单位、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农村集体聚餐、流动供餐和城乡结合部、农村小餐饮经营单位,要重点检查落实食品和食品原料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履行餐饮加工不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不滥用食品添加剂承诺的情况,严防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要开展餐饮环节预防猪流感知识的宣传,做好防控工作。

  三、结合实际,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地要根据地区餐饮消费特点,做好当地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要认真分析历年来本地餐饮服务方面的食物中毒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防范和预防宣传。要注重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要加强应急值守,明确相关责任,畅通报送渠道,及时准确报告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事故信息。对发生餐饮服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未及时报告的,要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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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名牌产品评选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武汉名牌产品评选管理办法

(2008年6月1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6月2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公布 自2008年7月26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引导和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武汉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武汉名牌产品,是指产品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良好市场发展前景的产品。

  第三条 武汉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报,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武汉名牌产品的评选和审定工作。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牌推进办公室),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公,具体负责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社团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为非常设机构。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武汉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报武汉名牌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

  (二)产品具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住所地及纳税地均在本市;

  (三)产品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全市同类产品前列;申报产品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四)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全市同行业前列,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或者拥有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注重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

  (五)产品批量生产3年以上,质量稳定,实物质量达到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产品按国际标准或者国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企业标准化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六条 农产品申报武汉名牌产品称号除须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固定的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产品按省内先进以上标准组织生产;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环境、生产(加工)技术规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无公害以上标准的规定;

  (三)有覆盖产前、产中、产后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且有效运行。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武汉名牌产品的申报:

  (一)申报前3年内,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申报前3年内,在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的;

  (三)列入生产许可证、QS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安全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

  (四)产品生产过程中排放物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武汉名牌产品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名牌推进办公室公布当年武汉名牌产品评选方案和实施细则。

  第九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武汉名牌产品申报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在规定日期内,向所在辖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所在辖区不明确的,可直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根据申报条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名牌推进办公室;

  (二)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市名牌推进办公室汇总申报材料后,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对申报产品进行资料审查、综合评价和必要的现场核查,提出初选名单。

  第十二条 市名牌推进办公室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将武汉名牌产品初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名牌推进办公室提出异议。经专业委员会确认异议成立的,原评定无效。

  第十三条 经公示征求意见确定的评选名单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并公布,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武汉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四条 武汉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武汉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规定的武汉名牌产品标志,但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且必须注明获得称号的年份和有效期。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武汉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给予50000元奖励,各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奖励政策。

  对获得武汉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科技发展计划、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政府采购、产品宣传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对获得武汉名牌产品称号的,市名牌推进办公室应当择优推荐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湖北名牌产品。

  第十七条 武汉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向市名牌推进办公室报送当年的主要经营指标、质量指标以及产品质量抽查等情况,由市名牌推进办公室抄送市统计局备案。

  企业变更工商登记或者注册商标中有关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市名牌推进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武汉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名牌推进办公室调查核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审议确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称号,并收回奖牌证书:

  (一)多次发生消费者(用户)投诉,确属产品质量有问题的;

  (二)产品质量水平下降的;

  (三)经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抽查发现有质量不合格情况的;

  (四)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第十九条 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有关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伪造、冒用武汉名牌产品称号或者标志的;

  (二)扩大武汉名牌产品称号、标志使用范围的;

  (三)被暂停或者撤销武汉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报或者重新申报未获通过的产品,继续使用武汉名牌产品标志的。

  第二十条 申报企业及有关机构应当提供真实的数据资料,严禁弄虚作假。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武汉名牌产品的申报。

  第二十一条 参与武汉名牌产品评选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武汉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外,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进行武汉名牌产品的评选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26日起施行。

用首办责任制救赎危难群众于水火之中

                杨涛

3月7日夜间,29岁的衡阳人张衡生行走在107国道湖南省湘潭县茶恩寺镇1723界碑处时,被一辆摩托车撞伤。事发后,当地村民先后拨打电话给湘潭县110指挥中心、湘潭县交警大队、茶恩寺镇派出所、茶恩寺镇民政所寻求帮助,但均无果。3月12日清晨,在一场突如其来的大雪中,张衡生冻死在路边。(《潇湘晨报》)
整整五天的时间,张衡生苦苦地支撑着,微弱的生命火花孱孱地燃着,等待着救星的降临,而附近的村民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一次一次地打电话向有关部门求助,然而,他至死也没有等到来自有关部门救助,他死在有关部门的推诿、冷漠之中。从湘潭县110指挥中心推到湘潭县交警大队,从湘潭县交警大队又推到故发生地附近交警;然后又从茶恩寺镇派出所推到湘潭县交警大队2中队和茶恩寺镇民政所,而茶恩寺镇民政所所长王清文居然说“人死了没有”、“那你去找个医生帮他包扎一下,死了后再通知我们。”
看起来,每个被救助的部门都有理由,110指挥中心和派出所认为自己是管治安的,不管交通事故的处理;湘潭县交警大队的人认为应该由事故发生地附近的交警管;而民政所也可以说只有3个人却要管31个自然村的事,实在太忙了,抽不出时间。但是这些理由在一个生命面前显得多么苍白,《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而民政部门也有救助那些流浪者的职责,因此,无论是警察也好,民政工作人员也罢,都难逃其失职的责任,甚至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犯罪。
然而,这个事件确实暴露出我们现行体制的一个重大问题,那就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尽管都是警察,但警察也有职能分工,也有地域分工,所以在接到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或职责范围内的求助电话时,既不愿去管,也不好去管。当然,在一般情况下,警察可以告诉求助者应当到那里去找人,让求助者自行去找,但在特殊情况下,特别是一些紧急求助和危难病人的求助,如果让求助者自行去寻找有着部门,他们对情况不熟悉,而且时间也不允许,这样很可能延误时机,造成财产损失或生命危险,显然让求助者漫无目的地四处寻找求助部门,很不合理。
显然,我们要建立这么一种制度,就是有关单位只要接到紧急求助并且求助人正处于危难之中,而该求助又是在其城市范围内且是该单位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情,那么该单位任何第一个接到求助的人必须负责帮助求助人找到具体管理这件事情的部门,而不能推托让求助人自行去寻找具体负责部门或承办人,否则就要追究第一个接到求助的人的责任。这种制度,在我看来可以称之为“首办负责制”。在这种制度之下,只要救助者找上门来了,且又是警察职责范围内的事情,110指挥中心和派出所就不能推托不管,而应当一直负责到找到具体负责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部门;民政所也有接受流浪者求助的职能,不能随意推托,即使是其他部门负责此事,也应当负责找到具体负责部门或承办人。
现在,湘潭县公安局派出了以纪检书记为首的调查组,对派出所、交警的失职行为进行调查。我们期望,有关部门能严肃处理这件事情,给死者的家属和所有关心此事的民众一个交待,我们更希望通过这一事件,能建立“首办负责制”,让这类悲剧不再重演。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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