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自治州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31:30   浏览:98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自治州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政办发[2008]121号


印发自治州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自治州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医疗救治及救
助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自治州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
危重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
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确保得到及时有
效救助,根据国务院令第381号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建设厅、 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新民发〔2006〕1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治范围: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的,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并有生
命危险必须抢救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
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第三条 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财
政局、城建局(委)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具体实施对当地流浪乞讨病
人的身份认定、医疗救助、拨付医疗费用等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自行确定救治医院(重点考虑扶贫帮困定点医院),
负责接受救治所辖地域内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可转送州精神病院,转院及医疗等费用县市自行解决),
并实行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救助站负责地州间或上下级间痊愈病人的接收及转
送工作,指导各县市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病人的救助工作。

  第六条 定点医院对符合救助范围的急性心脑血管、昏迷、休克、
急性中毒等各种危及生命的重病(服毒自杀、交通事故、打架斗殴、
各类案件中的伤亡等除外)人员提供医疗救治;但属一般常见病、慢
性病的不在救治范围。

  第七条 县市民政、公安、城建监察、城管综合治理等部门工作
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责任护送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直接到定点医院
治疗,或拨打120进行急救处理,并及时通知当地救助站或民政部门甄
别和确认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并备案,必要时报经公安部门配合查询
其有关情况。

第八条 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病人,用药标准限定在自治州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诊疗项目参照自治州基本医疗保险目
录执行。本着因病施治、合理检查的原则,以最大限度降低医疗费用。
凡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药械、检查费用,财政均不
予承担。根据病情超范围用药或进行大型器械检查时,由定点医院负
责人签字,并经县市救助管理站或民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但抢
救除外。

  第九条 治疗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流浪乞讨患者病情基本稳定
后,指定医院应提前3天通知流浪乞讨患者出院,同时告知县市救助站
或民政部门。由县市救助站或民政部门通知受助人员结束救助和离院
期限。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离院的受助人员,指定医院应当终止救助。
病情复杂,住院时间需超过15天的,指定医院与县市救助站或民政部
门商讨后,由县市救助站或民政部门发出继续治疗通知书,医院方可
继续治疗。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指定医院的,视同放弃救助。

  第十条 对住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的流浪乞讨病人,陪护费、护
理费、伙食费由定点医院与当地县市救助站或民政部门协商确定。对
住院治疗生活能够自理的流浪乞讨病人,其伙食按照当地救助管理站
内受助人员伙食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定点医院对救治流浪乞讨病人应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
一人一档,内容包括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
续、住院明细帐单、门诊票据等,以便备案审核。

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所发生的费用,经县市救助站或民政
部门工作人员确认签字后,由医院将救治情况及费用清单上报有关部
门。由县市民政局牵头,协调卫生、财政等部门对定点医院每天发生
救治医疗费用进行审核,三部门最终签字确认后,县市财政局每季度
与定点医院据实结算。县市财政局应将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住院费用纳
入财政预算,保证按时拨付。

第十二条 经治疗,流浪乞讨人员病情稳定后,定点医院应通知
当地县市救助管理站办理出院等相关手续;县市救助管理站或民政部
门按相关规定负责将已救助的流浪乞讨病人接回或送回原籍;对无法
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住所地的,由
县市民政局提出安置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安置。

第十三条 流浪乞讨病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或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
亡的,由公安部门或定点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当地殡仪馆负责火化或
埋葬,费用由县市财政拨付。

第十四条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定点医院对病人病情的诊断救治工
作;定点医院负责对病人及时进行抢救治疗;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
制定救治经费管理办法,安排专项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州、县市救助站应向社会公开本单位的救助电话号码。

  第十六条 救助管理站或民政部门、定点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同时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定点医院拒绝接受流浪乞讨人员的,或对流浪乞讨病人不及
时采取医疗救治措施的,由卫生部门责令其接受并立即改正。

(二)救治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超范围用药或者使用大型器械
检查的,发生费用由定点医院自行负担,财政不予解决。

(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追回所骗取的全部
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四)县市救助站或民政工作人员拒绝对流浪乞讨病人实行救助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立即对流浪乞讨病人实行救助。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聊城市中小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聊城市中小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9〕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民营经济发展局、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市财信投资有限公司制定的《聊城市中小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6月15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聊城市中小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 市财信投资有限公司

(2009年6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与挑战,防止和化解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按时归还到期贷款,以获得金融机构流动资金续贷支持,促进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标准,在全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周转金,是指由政府主导设立,为我市基本面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流动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垫资服务的资金。

  第四条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负责市级贷款周转金的审核;聊城市财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投资公司)出资设立聊城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担保公司),作为市级贷款周转金的运作主体,具体办理该项资金的审批与借款手续。

第二章 贷款周转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五条 市级贷款周转金由财信投资公司筹集,初始筹集规模为1亿元。

第六条 借用贷款周转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证件齐全;

(二)信用等级在AA 级以上(含AA级);

(三)拥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且企业负债率不得高于70%;

(四)企业无银行不良记录。

  第七条 贷款周转金的使用要求:

  (一)申请使用贷款周转金,必须是获得金融机构足额续贷或能够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中小企业,单笔申请贷款周转金额度控制在承贷金融机构承诺续贷额度内,一般为50至500万元。

  (二)中小企业申请使用的市级贷款周转金,必须用于为争取金融机构续贷资金支持、解决偿还到期贷款时出现的暂时流动资金周转困难。中小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资金缺口,不得使用贷款周转金。

(三)贷款周转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确因特殊原因最长不超过30日。

(四)贷款银行发放新贷款时,必须将贷款资金存入企业在贷款银行的存款账户,该账户由财信担保公司、贷款银行、企业三方监管,签署监管协议,以确保财信担保公司收回贷款周转金。

第八条 贷款周转金的运行程序:

  (一)中小企业出现还贷资金困难或缺口的,应在该笔贷款到期15日前向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提交使用贷款周转金申请,填写《企业借用贷款周转金审批表》;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直接向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市属以下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政府申报,并经县(市、区)政府初审认定并出具担保函后,上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共同审核。

  (二)中小企业向贷款银行提出续贷资金申请,贷款银行受理企业续贷资金申请后进行审查,贷款银行同意企业该笔贷款续贷的,应在《企业借用贷款周转金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明确续贷金额。

  (三)企业应在原贷款到期前完成必要的续贷抵押、担保等保证手续,贷款银行应在原贷款到期前完成贷款审批、签订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等续贷手续。

(四)企业持贷款银行签署同意续贷意见的《企业借用贷款周转金审批表》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审核,其中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审核,200万元以上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联席会议审定。

(五)企业持贷款银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或市政府签署意见的《企业借用贷款周转金审批表》报财信担保公司,财信担保公司根据贷款银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或市政府审核意见,进行业务核批,与中小企业签订贷款周转金借用协议并签发资金支付凭证,同时通知贷款银行。

  (六)中小企业续贷资金到位后,贷款银行应在当日告知财信担保公司和贷款企业。中小企业必须于续贷资金到位当日最迟不超过2日将借用的贷款周转金足额归还财信担保公司。

  第九条贷款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财信担保公司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适当上浮,向企业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三章 贷款周转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的借款企业,按照约定对未归还的周转金加收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对承诺续贷的银行,不履行承诺办理续贷的,责令限期办理续贷。

  第十二条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因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财信担保公司要完善手续,规范运作,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贷审批手续,自觉接受监督,对违规办理贷款周转金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设立中小企业贷款周转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事故呈下降趋势。但是,近期火灾和公众聚集场所人员伤亡事故、道路交通等事故接连发生。2月5日,北京密云县灯会发生踩踏事故,死亡37人。2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死亡53人,伤68人;同日,浙江省海宁市一乡村土庙发生特大火灾,死亡40人。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反映出一些地方安全制度和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应急预案不完善。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有关方面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并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对有关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为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以对党和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安全工作
  安全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各级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一定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认真贯彻近期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目前我国安全工作形势的严峻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牢固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了解实情,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组织制定各项防范措施,努力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狠抓《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提出了做好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充分运用行政监督、市场调节、社会服务等手段,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按照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全面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的要求,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坚决消除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
  要切实加强道路和水上交通、地铁、商场、宾馆、医院、学校、旅游地、文体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众场所安全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漏洞要进行专项整治,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道路交通要按照“五整顿(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和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三加强(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要加大各类公共场所的防火专项检查力度,对堵塞疏散通道、违章用火用电等行为要立即纠正,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隐患,要采取断然措施,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改变用途。要针对春季火灾特点,着力抓好森林草场以及清明节扫墓防火工作。
  四、严格安全工作责任制
  安全工作要立足防范,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层层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今年下达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要加强监督考核,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大幅度减少事故数量特别是事故伤亡人数。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近期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决定派出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作出严肃处理。
  五、迅速组织开展全国安全大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针对当前安全工作的实际状况,认真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把安全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理转到事前防范上来。检查的重点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制度和责任是否落实,安全措施是否到位,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预案是否建立和完善。要结合今年初国务院安全生产督查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本地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要查到企业、机关、学校等每一个基层单位,查到易发安全事故的每一个环节,切实找出漏洞和隐患,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整改,并建立起对本地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完善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安全监管局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各地区、各行业、各系统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抽查。要通过安全大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六、努力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做好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工具,加强对全社会安全防范工作的教育和引导。一是要宣传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到安全生产、安全经营;二是要做好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安全培训,提高领导和从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提高全民的自我保护和识灾防灾能力;三是要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200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