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03:54:11   浏览:80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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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工商总局 商务部 财政部等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工商市字[2009]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商务、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车消费的快速增长,各地二手车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对推动整个汽车产业协调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消费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的二手车市场经营场地和经营行为不规范,不正当竞争、欺诈消费者等现象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二手车市场经营秩序。为贯彻落实好《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精神,积极培育汽车消费市场,拉动汽车消费,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二手车流通是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二手车市场有序发展对维护汽车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加快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的有力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依法行政,协调配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大力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消费信心,拉动消费增长,提高监管水平。
  二、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规范经营主体,严把市场准入关。一是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主体监管,严格市场准入条件;二是指导、督促市场开办主体制定和落实市场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明确市场开办主体市场管理职责;三是优化市场环境,在二手车经营企业(指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下同)登记、税收、车辆转移登记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四是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二手车违法行为。
  (二)加强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如实提供车辆在使用、维修、事故、保险,以及行驶公里数、报废期限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和信息。
  二手车经营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车辆的索证索票制度,亮照、亮证经营,依法纳税,明码标价。二手车买卖流程要规范化、制度化。
  (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确保车辆来源合法、质量合格。重点查处非法销售应报废车辆、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偷逃税收,以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严防走私、非法拼装、盗抢的车辆上市销售。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
  (四)构建诚信体系,立足长效监管。将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企业纳入政府部门的诚信建设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树立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行业风尚。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和机制,创造条件,方便二手车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强化责任追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作.努力提高长效监管效能。加强消费教育和引导,畅通消费者权益保护渠道,构筑消费维权体系。
  三、职责分工
  (一)商务主管部门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会同工商、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发展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清理和取消限制二手车经营的不合理规定。大力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的准入条件和二手车鉴定评估的技术标准。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条件,市场开办主体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经营场地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具有固定场所和设施,并能够为二手车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二)公安部门严格把好二手车转移登记关,维护市场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财产 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税务部门加强二手车交易税款征收和发票的监督管理。监督企业依法纳税,查处偷逃税款违法行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二手车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不正当有奖销售、欺诈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充分发挥123 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价格部门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收费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四、加强组织领导。务求实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密切协作配合,狠抓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阶段目标和任务分工,突出重点,上下联动,强化督查指导,切实提高工作效能。
  (二)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制,加强实地检查、抽查和分类指导。对发现的跨地区、跨部门的问题,要做好协调、协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和责任落空。
  (三)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二手车市场监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通报,相互配合,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齐抓共管。
  (四)加强法制建设,实施长效监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交流经验,针对二手车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二手车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
  (五)加强宣传引导,促进工作成效。发挥多种媒体和载体的作用,积极宣传二手车市场监管工作要求和工作成效,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听取行业协会、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意见建议,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整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工商总局 商务部 财政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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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理记帐许可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代理记帐许可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
1994年8月12日,财政部

为了加强对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管理,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对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颁发、年检等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代理记帐许可证书是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资格证书。凡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除外,下同)必须取得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二、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颁发。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其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由财政部颁发。
三、领取代理记帐许可证书,应当由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按隶属关系向当地发证机关申请。申请者应当向发证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申请表;
(二)批准机构设立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从业人员名单、简历、会计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四)机构负责人的姓名、简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五、代理记帐许可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代理记帐机构不再从事代理记帐业务或者因故撤销,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其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六、发证机关对其发证的代理记帐机构进行年检。年检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进行。年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开展业务中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从业人员遵守业务规则情况;
(三)履行委托合同情况;
(四)内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五)从业人员培训和变动情况;
(六)发证机关要求检查的其他情况。
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代理记帐机构,应当按上述规定,在年度终了后向发证机关报送有关年检材料。
七、对通过年检的代理记帐机构,发证机关应当通知被检代理记帐机构。
八、发证机关在年检中发现代理记帐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并收回其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一)从业人员数量不足,业务素质差,不按照发证机关要求进行人员补充和业务培训的;
(二)业务不规范,或者不认真履行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给委托人和国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三)转让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送年检材料,或者拒绝接受发证机关管理的;
(五)在开展业务中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
九、发证机关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将其发证和年检情况汇总报上级发证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汇总本地区各级发证机关的发证和年检情况,并报财政部。
十、《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代理记帐机构,也应到当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附: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申请表及填写说明(略)


内务部、卫生部关于工作人员解放后在联合诊所、私立医院工作的时间能否计算工龄等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 卫生部


内务部、卫生部关于工作人员解放后在联合诊所、私立医院工作的时间能否计算工龄等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卫生部


复函
江苏省人事局、卫生厅:
九月二十四日函悉。现对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凡是因为工作需要,从联合诊所调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办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他们在联合诊所工作的时间,如果是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一般的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但是对于由国家统一分配去的工作人员(如领导干部、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
生等),则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二、解放前的私立医院或教会医院,解放后我方即派去军代表,成立党、团组织,政治上加以指导,到一九五○年、一九五一年才被接收公办。在解放后至接收公办前这段时间工作的一般工作人员(不包括医院董事会的董事等院方人员),如果他们专职从事医务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为
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三、卫生系统X光医师、放射性人员,由于从事该项工作,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的,在他们身体衰弱不能工作需要安置处理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办理退休。



196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