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委托代理招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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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委托代理招商管理办法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委托代理招商管理办法

  沧政发[2004]7号 2004年3月12日

  为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招商机制,鼓励国内外中介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沧州市招商引资工作,增强招商引资的实效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代理招商是指招商项目的委托单位,即: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招商部门(以下简称委托人)将招商事项和项目提供给招商代理人(包括国内外法人或自然人),由招商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依法从事代理招商的活动。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国家允许内外资经营或参与经营的项目都可以作为委托代理招商的项目。

  第三条 招商代理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履约能力。

  3、在中介服务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业绩,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

  4、熟悉招商引资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招商代理人的确定

  1、由国内外法人、组织、自然人推荐或者具备条件的中介组织或个人自荐。

  2、市招商局对经推荐或自荐的候选招商代理人进行资格审定,提出初步人选意见报经市政府研究批准,由委托人与招商代理人正式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五条 招商代理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1、了解熟悉沧州市的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和招商引资项目情况,并积极向国内外进行宣传和推介。

  2、掌握国内外投资动向,积极向委托人推介项目投资信息,介绍客商到沧州进行投资考察、项目洽谈等。

  3、负责提供意向投资的客商资料,安排委托方人员与项目投资者的会晤、接洽,并协助处理有关代理项目的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4、协助委托方组织有关经贸洽谈活动。

  5、协助委托方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第六条 招商代理人享有的权利

  1、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沧州市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以及有关招商项目资料。

  2、享有《沧州市关于鼓励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中的奖励。

  第七条 委托代理招商的形式

  委托代理招商的形式由委托人和招商代理人双方商定,一般采取以下形式:委托寻找有投资意向的投资商;委托寻找投资商并授权招商代理人进行招商项目的前期谈判;委托寻找投资商并授权招商代理人参与谈判全过程等。

  第八条 代理费用的支付。

  签订委托代理招商合同后,委托人视委托招商的具体情况支付给代理人一定数额的业务活动经费。活动经费每半年支付一次,上半年于一月份支付,下半年于十二月份根据其业绩情况确定如何支付。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支付。

  第九条 招商代理人按照《沧州市关于鼓励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取得的招商奖励,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条 招商代理合同有效期为1年。对积极履行招商代理合同并取得明显实绩的招商代理人,可续签招商代理合同。对不履行合同或无明显实绩的,可提前解除招商代理合同。

  第十一条 招商代理人应在招商代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从事招商代理活动。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时效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均为无效代理,由行为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委托人和招商代理人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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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淮南市和长丰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淮南市和长丰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2004年5月29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3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淮南市和长丰县行政区划的请示》(皖政〔2003〕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长丰县的孔店乡划归淮南市大通区管辖,史院乡、三和乡、曹庵镇划归淮南市田家庵区管辖,孙庙乡、孤堆回族乡、杨公镇划归淮南市谢家集区管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变更,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7】2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有效防止能源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兰州市节约能源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经委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决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发改、国土、规划、城建、交通、水利、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专题篇(章)。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在节能篇(章)中进行合理用能评估;年耗能15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必须对节能篇(章)进行合理用能审批的项目进行专题审查。没有节能篇(章)或节能篇(章)未通过专题评估或审查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予备案、核准或批复立项,也不得越级上报有关部门申请核准、备案或者申报国债资金。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篇(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耗指标及分析。包括分品种的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艺(序)单耗以及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对比。
(二)采取的节能措施。主要工艺流程应采取节能新技术新工艺,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应进行回收利用,对炉窑、热力管网系统应采取有效保温措施,按要求配装能源计量仪表。
(三) 单项节能工程。对不能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或拟分期建设的节能项目,应单列节能工程。单列节能工程应包括工程节能量、单位节能量造价、投资预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四) 建筑节能。应包括采暖、空调、照明、热水和燃气等能耗指标,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建筑面积的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指标水平,建筑围护结构、供热管网保温隔热措施,采暖供热、热水及空调制冷系统规模的合理配置及调节控制装置和计量仪表,节能性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选用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筑、设备、工艺能耗指标,以及产品生产的能源利用效率或能耗指标,要以国内先进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水平作为设计依据,符合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的节能要求。
第七条 节能篇(章)的专题评估,由市经委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节能篇(章)的专题审查,由市经委组织市上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
节能篇(章)评估机构名单,由市经委负责审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工作。评估工作结束后,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工作的机构,不得作为该项目节能篇(章)的评估机构。
第九条 评估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际)先进水平;
(二) 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和标准;
(三) 主要工艺流程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单项节能工程和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四) 有无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以及行业已公布限制或停止的工艺;
(五) 节能措施的综合评价。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篇(章),评估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及时报市经委。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只需进行节能篇(章)专题评估的项目,由市经委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核意见》;对需要进行节能篇(章)专题审查的项目,在评估的基础上,由市经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上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审批、核准和登记备案部门根据审核意见或审查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篇(章)的编制和评估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设计和评估取费规定及标准,从项目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用能方案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经委重新报批变更修改后的用能方案。
第十四条 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实际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设计规范和节能标准的,要责令项目建设单位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限期纠正,同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将节能作为重要的内容纳入其中。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由负责该项目节能篇(章)评估审查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和纠正。
第十六条 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项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不按时出具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节能篇(章)评估资格。
第十八条 评估审查管理部门及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