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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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


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1988年6月24日,国家计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基本建设的资金来源保持稳定,建设项目能够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经国务院批准,从1988年起建立中央基本建设基金(以下称基本建设基金)。

第二章 基金的组成和来源
第二条 基本建设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的中央使用部分;
(二)建筑税中的中央使用部分;
(三)铁道部包干收入中用于预算内基本建设部分;
(四)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收回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设银行业务支出);
(五)财政定额拨款。
第三条 1989年、1990年基金中,财政定额拨款按1988年计划数不变,其余各项均按当年实际收入计算。如果国家对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办法有较大的改变时,另行调整。
第四条 中央投资的项目,收回的投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设银行业务支出)和参股部分按规定分得的股利(包括外汇),除按规定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可留成一部分外,均转为基本建设基金。
第五条 基本建设基金与财政费用分开,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转,周转使用,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并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六条 基本建设基金中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仍按原渠道征收,连同财政定额拨款,由财政部统一在每月15日将下月资金拨交建设银行。按照常年基本建设拨款规律,及时供应资金。
第七条 各种财政专项投资和基本建设储备资金不属于基金范围,仍由国家财政根据需要和可能安排。
第八条 国务院批准的七个下放港口,国家年度计划安排的预算内投资,如少于“七五”计划原安排的数字,港口应将调减的数额上交中央财政。
第九条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除国务院已有规定可减免的之外,各部门、各地区均无权批准减免。
第十条 经过若干年后,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可以满足国家重点建设需要时,基金中的其他部分即可停止拨付。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制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生产力布局和中长期计划的要求,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基金的使用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两种。经营性资金主要用于中央举办的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重大能源、原材料工业基地,跨地区的、面向全国的交通运输、邮电通信骨干设施,重大的、关键的机械电子、轻纺工业项目,重大农业基地和重点防护林工程,关键的新兴产业项目的建设等,以及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建设的扶持。非经营性资金主要用于中央各部门直接举办的无经济收入的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建设和大江大河的治理。
第十三条 在基本建设基金中每年确定一定数额的银行贷款贴息资金,按国家规定对基建贷款项目贴息。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基金可单独对中央项目投资,或用于几种资金的拼盘项目,或向地方、企业用自有资金新建、改扩建的工程参股。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基金在国家预算中列收列支,由财政部按期拨给建设银行。基本建设基金由建设银行会同各专业投资公司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预算、决算和分年、分月执行情况,并在每年九月底将本年度基建基金收入和使用预计情况以及下年度可使用的基建基金总额及来源情况,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第十六条 国家计委对基本建设基金以及其他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基本建设基金安排的经营性投资由国家计委对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实行切块安排,数额以1988年计划为基础核定基数;以后年度增加的投资,由国家计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确定投向。各专业投资公司将国家切给的基本建设基金和其他资金对建设项目进行安排后,由国家计委商有关方面(包括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制定下年度中央部分的基本建设计划(草案),连同审核后的地方基本建设计划(草案),汇编为全国基本建设计划(草案),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
对非经营性投资,其中的小型项目,由国家计委核定投资基数,由主管部门管理,包干使用,三年不变;新建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按程序报批,实行招标,按项目安排投资。
第十七条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的经营性投资,由各专业投资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借贷合同(不包括国家规定免还基金本息的投资);其他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由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签订借贷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88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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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3]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执行。为了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机构设置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坚持依法治税,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把搞好规范机构设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统筹安排,严密实施。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细致、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资产不流失。工作过程中,对印章、票证等对收入工作有影响的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避免出现问题。要认真做好撤并机构中人员安置工作,原则上人随工作走。对职务变动的干部,保留现有职级待遇。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规范机构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执行,严守纪律。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严肃的任务,任何单位不得借口搞变通。对因机构变动需要更换的印章、票证、牌匾等,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确保安全。同时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对原有票证尽量延用,以减少浪费。对在规范机构设置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四、认真落实,搞好检查。各级规范机构设置工作务于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2004年1月1日起,以规范的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规范机构设置工作完成后,各省局要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将对各省规范机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要求,全面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从而推进依法治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服务水平,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严格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法设置,科学规范;精简效能,权责明晰;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设置机构。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机关指各级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稽查局。
(一)国家税务局为全职能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以下简称副省级市),地级市、地区、盟、自治州、直辖市和副省级市所辖的区(以下简称市),县、县级市、地级市所辖的区、旗(以下简称县)的行政区划设置,并承担系统机构、编制、经费、人事及业务管理等工作,统称为“××省(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二)税务分局为非全职能局,不承担系统机构、编制、经费、人事管理等工作,仅负责面向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
(三)省、副省级市、市、县国家税务局可设置稽查局,为该国家税务局的直属机构。
(四)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置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参照同级政府职能部门设置情况,相应设置全职能国家税务局或非全职能税务分局。
(五)省、市国家税务局一般不再设置直属分局。已经设置一时不能撤销的,可暂保留,名称一律称为“××省(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六)县城区、农村税务分局、税务所为县国家税务局派出机构,其中:管辖五个及五个以上乡镇的机构可称税务分局(税务分局以下不设税务所),管辖四个及四个以下乡镇的税务机构称税务所。税务分局级别可比照当地政府同类机构级别设置或为副科级单位,税务所级别与县级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级别一致即为股级,名称前既可冠以所在地地名,也可冠以第一、第二等序号,称为“××县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所)或第×税务分局(所)”。
(七)副省级市、市可按行政区划设区国家税务局,称为“××市××区国家税务局”。比照第六款,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可设置税务分局或税务所。
(八)在征管改革试点过程中,有的县税务局已撤销城区税务分局或较大幅度地撤销税务所的,本着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以及有利于管理和提高效率的原则,经过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可适当增加若干内设机构;管辖范围广、人口多、税源大、确有需要的,经审批可适当增设税务分局、税务所。
三、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再以业务职能、征管对象为限定语冠名,并对外挂牌。已自行命名的不规范外设机构(如征收局、管理局、登记局、发票管理局、咨询受理局、审理局、税收评估局等等)一律撤销对外称谓,转为内设机构,或将其职能统一归并到有关内设机构或分局、税务所。各省局设置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和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也应统一更名为内设处,当前一时不能调整的,可暂保留一段时间,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归并。外设机构转为内设机构后,原有人员的级别、待遇保留。
征管改革试点城市国家税务局的机构设置,按总局批复的方案执行。
四、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级别应与同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级别相一致;内设机构称谓统一规范为处、科、股,也可与同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称谓相一致。
五、省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市国家税务局和其他处级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县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和其他科级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事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县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税务所和其他股级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事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地方税务局系统的机构设置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参照同级国家税务局机构设置情况,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省地方税务局机构设置方案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机构设置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乱开口子或自立章法,擅自滥设机构、提高机构级别或超职数配备干部,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切实做到思想稳定、工作有序、业务衔接,保证税收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以上《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决定进一步加快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决定进一步加快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初等学校勤工俭学、校办产业(下称校办产业)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能力不断增强,经济效益逐年提高,服务教育的功能日益显现,初步建立起了支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服务体系。1998年全国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总产值达到
1248.29亿元,实现总收益157.39亿元,其中补助教育经费87.76亿元。现有各类校办产业基地71.58万个,每年接纳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生产实践活动达3.95亿人次。根据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和造就面向21世纪社会主义一代新人
,是当前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面临的首要任务。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在发展观念、发展方向、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与体制、管理模式等方面,特别是在加强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方面还不能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为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
大精神,认真、全面、准确地贯彻《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落实好党和国家鼓励、扶持校办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加快校办产业发展步伐,更好地为素质教育服务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适应21世纪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一代新人的宏伟目标,迫切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校办产业。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的一项基本措施,是我国教育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方针的重要内容。要通过组织学生参加多种形式的生产实践教育活动,让学生感受、理解知识产生和发展
的过程,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团结协作和社会实践能力。充分利用教育现有的资源,进一步发挥校办产业的育人功能,是中初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并具有现有其它教育资源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实施素质教育对校办产业来说,关键是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的要求抓好落实。多年来校办产业发展的实践证明:
校办产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校办产业能为中小学生有效地提供生产实践教育基地,有利于加强学校德育教育,培养学生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有利于贯彻实施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习惯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有利于提
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利于使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和社会实践诸方面教育相互渗透,协调发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校办产业是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加快发展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的重要举措。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与教育投入不足的矛盾将长期存在。继续大力发展校办产业是增加教育投入的一个有效渠道,也是在新形势下中初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
物质基础。
校办产业是沟通教育和地方经济建设的桥梁,是发挥教育科技、人才优势,促进教育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途径,是地方经济建设的组成部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确立以素质教育为中心发展校办产业的指导思想。要转变在实际工作中重创收,轻育人的片面观念;要深刻认识校办产业在实施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坚持长期发展的方针不动摇,切实将其列入到依法治教、依法兴教的重要工作
内容,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落实到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改革与发展工作之中,采取有效的措施,认真抓好。
二、校办产业必须进一步强化服务教育的意识,努力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创造条件。
(一)大力加强基地建设,强化校办产业基地的育人功能。在农村,校办农(林、渔、牧)场是农村学校发展校办产业的重要形式,也是农村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要在现有基地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政府划拨、租赁、购买、村校合办等方式,建立、扩大和完善校办农业基地
。在发展校办农业中,要增加对学生劳动观念和劳动技能教育的内容,并结合生产经营内容完善与学生生产实践教育相关的配套设施。要进一步推进农科教结合,努力把校办农业基地建设成为农业科技实验、优良品种繁育、先进科技示范、实用技术人才培养和农业技术信息咨询等为农业和
农村经济工作服务的中心。在城市,要充分利用校办企业现有的条件,使学生在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实践活动的同时,让学生感受、了解产品生产的过程和本企业产品的相关知识,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习惯、艰苦奋斗的精神和实践与创新能力,增强对现代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了解。同时,要
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建立劳技课教室、校际联办综合劳技教育中心等多种形式,努力为实施素质教育服务。
校办产业生产实践基地建设,必须按照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和校办产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并遵循针对性、科学性、实践性和效益性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争取在3-5年的时间内,利用校办产业现有的基础,在全国建立一批具有示范性的生产实践教育基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好生产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的标准,并对达标基地给予表彰。
(二)校办产业生产实践教育基地要结合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编写适宜于学生对生产知识了解的相关教材或学习资料,要有专人负责与学校的协调,并按教学大纲要求,确定课时安排计划,逐步形成基地、学校和家庭共同参与的对学生进行生产劳动和实践教育的新格局。
(三)校办产业要主动配合学校开展好生产劳动和实践教育,要积极选派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和政治素质的人员担任学校劳动课和社会实践教育课指导教师,并配合有关部门培养兼有教师资格和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四)校办产业要为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一定的资金。校办产业要从其收益中划出一定的比例建立劳动技术教育基金,用于生产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逐步补充、完善学校开展生产实践教育的相关设备。
(五)有条件的校产企业应积极主动承担学校富余人员的转岗分流任务,支持教育改革,稳定教师队伍,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
(六)校办产业要主动配合学校整治校园内部和周边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净化育人环境。凡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各类生产经营活动,要逐步退出校园,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另辟生产经营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对校办产业生产经营
基地做好统筹规划。
三、加快校办产业发展,不断提高服务素质教育的水平和质量。
(一)校办农业要逐步实现产业化经营。实现产业化经营,关键是要根据本地经济特点,发展特色产业,并培育龙头企业,使其达到规模大、标准高、技术新、产品优、效益好、带动力强,逐步向现代企业迈进,推动校办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大力支持和鼓励城乡学校之间开展联合,
兴办一大批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的校办企业,实行种养加结合,产供销一条龙,农工商一体化,把广大农村学校的小规模经营与大市场结合起来,促进校办农业形成规模经营与规模效益,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
(二)校办工业要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大力推进高校科技成果向中初等学校校办企业转化,促进教育与经济、科技的密切结合。各校办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加强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不断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市场的竞
争能力。并使学生在校办企业的生产实践教育活动中,真正了解现代企业的基本知识和特点。
切实加强企业管理,把改进和加强企业管理贯穿于改革、改组、改造的始终。以人为本,管理创新与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并举,在实践中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管理体制。
(三)大力发展校办第三产业和社会服务,逐步建立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服务体系。要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求,加大校办产业结构调整,确定新的经济增长点。围绕服务教育教学,服务师生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培育和发展教育市场体系,促进教育产业的形成,是今后一个
时期校办产业发展的工作重点。要建立企业化经营管理的服务组织,促进学校后勤工作社会化,支持学校内部管理改革。
要加强教育市场的规范和管理,搞好统筹规划,引导校办第三产业有序、协调发展。各级校办产业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工商、物价等部门加强对教育市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和牟取暴利的行为,切实保护学生的经济利益,减轻学生及家庭的经济负担。
四、深化改革,增强活力,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并为素质教育服务的校办产业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
(一)要切实维护学校在企业中的合法权益。校办企业的存在与发展是校办产业推进素质教育并为素质教育服务的前提和保证。因此,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有利于校办产业为素质教育服务机制的建立、完善和发展;要确保校办企业中国有和学校资产的完整和保值增值;要切实维
护投资者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要严格防止把校办企业中学校国有资产无偿量化或低价转让给个人,严格防止平调学校国有资产和企业集体资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学校和企业职工的意愿和选择。校办
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报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要建立和完善校办企业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与校办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改善职工劳动生产环境,搞好劳动保护,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和建立与完善养老、医疗、伤残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校办企业职工的后顾之
忧。
(三)完善管理体制,鼓励联合发展,走集约化、规模化的发展道路。校办企业继续实行学校所有、企业自主经营,教育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的管理体制。支持和鼓励学校以学区为单位办企业,或学校之间联合办企业;支持和鼓励校办企业之间兼并与重组,形成规
模经营与规模效益;支持和鼓励校办产业建立行业协作组织,加强行业联合与协作。要通过联合,把校办企业的现有优势聚集起来,实现由分散经营为主向集约经营为主转变,把增量投入和存量盘活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资本的有序流动和重组优化,并逐步形成国家、学校、企业和个人多渠
道、多形式的校办产业投资格局。
(四)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改革、改组和改造,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激发企业活力,把校办企业真正发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校办企业要积极探索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关系的改革,有条件的地
方可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积极组建校办产业资产营运公司,为最终实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探索经验和创造条件。
五、切实加强对校办产业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校办产业既是教育工作的组成部分又是地方经济建设的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争取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把校办产业纳入到地方经济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管理的范围,并在土地征用、资金投入、技术引进、减免税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扶持校办产业发展
,为校办产业服务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办产业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校办产业督导评估体系,将其纳入依法治教、依法兴教的议事日程,逐步实现校办产业的规范化、法制化。
各级教育部门设立的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管理机构是管理和指导校办产业改革与发展的综合职能部门。要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要结合当前贯彻素质教育的需要,强化其在素质教育中的协调和服务职能,并据此不断完善管理机构,充实得力人员,充分发挥管理机构的规划、协调
、指导、服务和监督的职能作用;要按照《教育法》规定,充分发挥其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产业的行政执法职能,确保国家关于发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产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在具体工作中予以落实,以支持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校办企业分配、人事、用工等方面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引进优秀人才,发挥经营者潜力和积极性,稳定产业队伍激励机制。在校办产业中,兼任劳动技术课授课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教师,在其评聘教师系列职称时,应充分考虑他们的
工作特点和实绩。
(四)各级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校办产业投资体制和方式,充分运用各种融资手段,保持对校办产业的投入不断增加。要合理制定校办产业收入的分配制度,确保学校受益和校办企业的发展后劲。
(五)各级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管理部门和学校要重视校办企业领导班子的建设,把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强、具有开拓精神、懂管理、懂技术、善经营的骨干人员选配和引进到企业领导岗位。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校办企业的负责人和职工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产业队伍的
综合素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适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实施意见。



199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