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土地征用补偿犯罪定性问题/张弘默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08:31   浏览:92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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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土地征用补偿犯罪定性问题

张弘默


  随着我国高速公路建设投资力度的加大,高速公路已逐渐成为我国交通网络的大动脉,但是伴随着高速公路的开工建设一些“有心人”将征地补偿款当成了“唐僧肉”,争相来食,在大肆蚕食鲸吞的同时,在体验到“一夜暴富”喜悦的同时,等待他们的是法律公正的审判。
  日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8件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的案件,案值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上述数字的背后代表了国家的损失, 同时也体现出征地补偿已成为职务犯罪的重灾区。在这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常在案件的定性与犯罪数额的确定上产生分歧,笔者借此文浅谈此类犯罪的定性问题,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此类犯罪主要涉及四个罪名,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在认定上,一个重要的区别点在于:犯罪对象是否为公共财产。《刑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公共财产的范围:(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征地补偿费用的构成: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用在流转过程的不同阶段,即在支付前后(进入村财务帐目)和分配前后的属性是不同的。从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来源看,凡经政府批准征地以及转让给国有单位用地所得到的补偿费用,其款项主要来源于政府或国有单位,因此,在进入村财务帐目之前,征地补偿费用属于国有财产,对此没有异议。但是,在进入村财务帐目之后,则需要具体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经济组织所有”。因此,土地补偿费支付后,即进入村财务帐目后,就属于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系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
  其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因此在分配后显然归附着物和青苗所有人所有,属于私人财产,对此不可能成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至于在进入村账务账目之后分配给所有人之前,村基层组织对此只是协助人民政府进行暂时管理,没有所有权,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因此属于公共财产。
  最后,征地安置补助费的情况比较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的补助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可见,征地安置补助费支付后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成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二是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三是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后两种情形在支付后,属于个人财产,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构成客体已经不复存在了。因此,后两种在费用分配或者处置后不涉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问题。而第一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征地安置补助费则成为关于适用立法解释争议的焦点。
  安置补助费的性质到底如何?安置补助费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安置补偿费只是享有管理和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安置补偿费只能用于失地农民的安置,而不能用作其他。同时,对安置补偿费的使用情况,乡镇人民政府享有监督权。这里的安置补偿费,其实质应理解为安置基金,属于公款性质。因此,在征地安置补助费支付进入村账务账目后未作处置前,可以成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
  通过上述对犯罪对象和犯罪主体的具体分析,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在“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问题上涉嫌犯罪的性质有了一定的界定,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有了进一步的明晰。但是,由于村财务管理比较混乱,各类款项互相混淆的情况比较常见,况且征地补偿费用各部分在其中也难以区分,办案实践中往往对被侵占挪用款项具体属于哪一部分争议较大。笔者认为,这是村干部的管理问题,部分款项被侵占挪用后尽管难以具体区分款项性质,但只要有征地补偿费的成份,其中不否认有国有财产的存在,应以贪污或挪用公款,追究其刑事责任。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张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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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一九九三年贸易备忘录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阿塞拜疆对外经济联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一九九三年贸易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3年3月13日 生效日期1993年3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间多种形式的经贸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将采取积极措施,鼓励两国的公司、企业和组织通过易货贸易、现汇贸易、“三来一补”方式扩大中阿的经贸关系。

 二、一九九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间相互供应商品将按照本备忘录附件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向阿塞拜疆共和国供应商品清单)及附件二(自阿塞拜疆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供应商品清单)进行。
  上述附件(指导性货单)是本备忘录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本备忘录附件所列的商品供货由中国外贸组织和阿塞拜疆有关组织自行协商并签订合同。双方上述组织也可补充商定上述附件未规定的商品的供货。

 四、本备忘录附件所列商品的支付和结算方式由中阿有关组织商定,并通过中国银行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授权银行及其分行办理。

 五、本备忘录一切未尽事宜将按照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备忘录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用中文、突厥文和俄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塞拜疆共和国
  对外经济贸易部             对外经济联络部
  代     表             代     表
    李岚清               劳夫·卡拉耶夫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建市[2005]7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为推进建设领域担保制度建设,现将我部制定的《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印发给你们。《示范文本》由投标委托保证合同、投标保函;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业主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委托保证合同、承包商履约保函;总承包商付款(分包)委托保证合同、总承包商付款(分包)保函;总承包商付款(供货)委托保证合同、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组成。请在试行中认真总结经验,并将试行情况及时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投标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投 标 保 函 (试行)

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业主支付保函(试行)

承包商履约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承包商履约保函(试行)

总承包商付款(分包)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总承包商付款(分包)保函(试行)

总承包商付款(供货)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试行)


投标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编号: (工  字)第  号

  委托保证人(以下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鉴于甲方参加      项目的投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      (以下简称“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投标担保是指乙方向招标人保证,当甲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义务时,由乙方代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甲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义务,给招标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乙方在甲方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即  年  月 日后至 年 月 日内未经招标人许可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后因中标人原因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中标后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
  (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2.2 乙方保证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  日,即至  年 月 日止。
  3.3 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函的保证期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 乙方根据招标人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代甲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
  (2)如果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乙方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但支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保证金额。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
  5.3 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  日内,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
  8.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  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     法院起诉;
  9.2 向    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投标保函(试行)


                                            编号:(工  字)第  号

         (招标人):
  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      项目投标,应投标人申请,根据招标文件,我方愿就投标人履行招标文件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即  年  月  日后至  年  月  日内未经贵方许可撤回投标文件;
  2、投标人中标后因自身原因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投标人中标后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
  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我方保证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  日,即至  年  月  日止。
  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本保函的保证期间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代投标人向贵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
  (2)如果贵方选择重新招标,我方向贵方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但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证函第一条约定的保证金额,即不超过人民币   元。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投标人违约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投标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投标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编号: (工   字)第  号

  委托保证人(以下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鉴于甲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商)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本合同所称业主支付担保是指,乙方向承包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代为支付的行为。
  1.2 本合同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2 乙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金额最高不超过    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内。
  3.3 甲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
  4.2 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由乙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
  5.3 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  日内,向承包商出具《业主支付保函》。
  8.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 甲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甲方与承包商有关主合同的修改、变更,应告知乙方;如发生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8.4 甲方保证对已经落实的工程款项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合同履行情况,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必要时乙方可要求甲方将已落实的工程款项打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监督。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  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     法院起诉;
  9.2 向     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业主支付保函(试行)


                                           编号:(工   字)第  号

          (承包商):
  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业主”)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业主的申请,我方愿就业主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内。
  贵方与业主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业主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业主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在出现贵方与业主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业主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业主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业主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业主的另行约定,免除业主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业主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业主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业主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承包商履约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编号:(工  字)第  号

  委托保证人(承包商,以下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鉴于甲方与     (以下简称业主)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业主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工程履约担保是指,乙方向业主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主合同义务给业主造成损失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甲方未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业主造成的实际损失。
  2.2 乙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后     日内。
  3.3 甲方与业主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 乙方根据业主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乙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甲方继续履行工程交付义务,但乙方支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乙方在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业主的损失。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
  5.3 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  日内,向业主出具《承包商履约保函》。
  8.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 甲方与业主有关主合同的修改、变更,应告知乙方;如发生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8.4 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乙方在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时甲方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  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     法院起诉;
  9.2 向     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包商履约保函(试行)


                                            编号:(工  字)第  号

           (业主):
  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商”)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承包商申请,我方愿就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商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贵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后   日内。
  贵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商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贵方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商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商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贵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商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承包商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商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承包商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总承包商付款(分包)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编号: (工  字)第  号

  委托保证人(总承包商,以下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鉴于甲方与     (以下简称分包商)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号《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以保证方式为甲方向分包商提供付款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本合同所称总承包商付款保证是指,乙方向分包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代为支付的行为。
  1.2 本合同所称工程款是指,                                     。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 乙方提供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分包商支付的工程款。
  2.2 甲方在上述保证范围内所承担的保证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
  3.3 甲方与分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付款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日期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为代为支付。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代为履行支付义务,但乙方付款总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保证金额。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收取担保费。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
  5.3 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  日内,向分包商出具《总承包商付款(分包)保函》。
  8.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 甲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甲方与分包商有关主合同的修改、变更,应告知乙方;如发生重大变更,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8.4 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乙方在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时甲方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  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      法院起诉;
  9.2 向      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总承包商付款(分包)保函(试行)


                                          编号:(工    字)第  号


            (分包商):
  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总承包商”)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总承包商的申请,我方愿就总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总承包商应向贵方支付的工程款。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本保函所称工程款是指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内。
  贵方与总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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