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者在剥削雇佣劳动体制中的社会地位及其对当代中国社会立法工作要求/马实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5:44:07   浏览:80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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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者在剥削雇佣劳动体制中的社会地位及其对当代中国社会立法工作要求

马实行


在谈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作时,最艰苦的工作不在于如何提高国民经济增长速度,而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剥削雇佣劳动体制的本质,如何坚定对其进行专门立法的信念以及如何对其进行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进行统筹安排的具体工作。这是一项艰苦卓绝的工作,而这项工作的报酬却是异常丰厚的,因为他能有效的提高当代中国劳动者的社会地位,最大限度的改善劳动者的劳动环境和投资者的投资环境,免除国家危亡的祸患,使现代中国经济走出历史的阴影,走向在更为广阔的区域充分发展的社会主义明天。
关于劳动体制,笔者认为,那是一种有劳动能力的人参与社会劳动过程的具体组织形式。在人类劳动发展史上,只存在两种劳动体制:
即共产共有劳动体制和剥削雇佣劳动体制。共产共有劳动体制就是使有劳动能力的人在创造劳动成果的过程中,由参与劳动组织的所有劳动者共同占有和支配劳动成果的劳动组织形式,是专业分工劳动和集体共同劳动有机结合的一种劳动体制。在人类原始社会和现代社会主义国家中都有存在这种劳动体制的历史。剥削雇佣劳动体制就是使有劳动能力的人在创造劳动成果的过程中,由私人独自占有和支配劳动成果的劳动组织形式。在剥削阶级社会中,包括已成为历史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风靡全球的资本主义社会,都普遍存在这种劳动体制。
我国现代的剥削雇佣劳动体制起源于改革开放初期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发展到今天已经有相当大的规模。面对我国正在发展壮大的剥削雇佣劳动体制,是否有必要进行改革,并且专门对其进行立法工作呢?笔者认为,这是一项极为必要,而且是相当紧迫的工作。
关于劳动体制改革的课题,将是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人类社会最伟大的研究课题。可以肯定的说,人类社会劳动发展的历史就是不断提高劳动者历史地位与劳动体制改革有机结合的发展史。现在的中国执政党有必要担负起不断提高劳动者社会地位的历史使命。这也是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有必要专门对其进行立法工作的根本原因之一。笔者认为,有必要深化对剥削雇佣劳动发展史的认识,结合现行宪法关于公有制经济消灭剥削制度的法律原则,为人们增加反剥削反压迫的斗争意识准备思想条件。在剥削雇佣劳动体制发展初期,孔孟儒学就从提高劳动者历史地位的角度提出了“施仁政,行王道”的政治主张和能够与当时劳动体制改革相结合的“民为贵,君为轻”的民本主义思想。这些进步思想,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有极深远的历史影响。中国历史上的地主阶级,将此进步思想与当时实际的劳动体制改革有机结合,创造了中国数千年封建社会发展史。在当代许多国家的资产阶级代表,将儒学民本主义思想与现代成熟的资本主义剥削雇佣劳动体制有机结合,创立了所谓“儒学资本主义经济”这种特殊的雇佣劳动体制,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暂时缓解了阶级矛盾,对劳动者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另一方面,形成了部分资本主义经济新的增长点,并成为支撑发达资本主义市场的精神动力之一。从剥削雇佣劳动体制发展史可以看出,不断的提高劳动群众的社会历史地位,已是古今中外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历史潮流。促使劳动者提高历史地位的措施,在剥削阶级社会中,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如脑力劳动者社会地位高于体力劳动者,支持剥削阶级主张的劳动者社会地位明显高于支持反剥削阶级主张的劳动者。不仅如此,在剥削阶级社会中,劳动者始终处于隶属于剥削阶级的奴隶地位,尤其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始终隶属于资本家的奴隶地位,这是谁也无法改变的事实。现代中国,从建国初期起至改革开放前夕,中国社会主义一直奉行将劳动者摆脱受奴役受剥削的命运的革命斗争目标与当时劳动体制想结合的共产共有劳动体制。不仅如此,自五四年宪法至现行宪法止,都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这一法律规定。所以,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社会历史地位,不断将劳动者摆脱受奴役受剥削的命运的革命斗争目标与当代中国的劳动体制改革相结合,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活的灵魂。我国建国初期的劳动体制,是一种很不成熟的共产共有劳动体制,也由于它没有主动吸纳,消化和结合最先进的科技成果,或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实践,没有在共产共有劳动体制的运动变化中形成规模,所以没有真正发挥社会主义生产优势,与成熟的包容先进科技成果能力较强的剥削雇佣劳动体制相比,并没有最终获胜。但这丝毫不会影响“重视提高劳动者的社会历史地位,坚持彻底摆脱劳动者受奴役受剥削的命运的革命斗争目标”的历史进步思想的社会统治地位。

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的第二代核心领导人邓小平曾提出“解放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根本性的改革目标。在这个目标指导下,中国的农村和城镇进行了广泛的劳动体制改革。在近二十几年的劳动体制改革中,成就最大的是那些最能坚持提高劳动群众历史地位与调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机结合的共产共有劳动体制。从公共财产积累数亿元以上的京郊韩村河集团,山东的南山集团,黑龙江的兴十四村可以看到当代集体经济模式的共产共有劳动体制发展的共同特征:他们都能够将提高劳动群众历史地位的革命斗争目标与合理的经济产业链和专业分工有机结合,使全村集体经济不断增强吸纳,消化和结合先进科技成果的能力,同时增加了集体经济闯市场,抢信息的发展本领。这些村率先实现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改革预期目标,在改善劳动者的劳动环境,生活环境,学习环境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反之,那些不注重提高劳动者历史地位与普遍调动劳动群众劳动积极和创造性相结合的农村集体出现了集体经济衰退,在城镇表现为城镇企业破产,在大型国有企业表现为企业领导阶层“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官僚主义思想严重,企业经济运行举步维艰,甚至宣告破产。当代中国现存的剥削雇佣劳动体制,包括个体工商户,私人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所有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劳动组织形式,在国内国际市场经济的作用下,恢复了他们吸纳资本和先进科技成果的生产优势,再加上其独特的占有和抢占市场的本领,使之成为当代中国经济新的增长点。然而,同国外的剥削雇佣劳动体制一样,这是一 种能将劳动者沦为雇用奴隶的劳动体制,是与“消灭剥削制度”的宪法原则相违背的制度,是与不断提高劳动者历史地位的历史潮流逆向发展的的劳动体制。也正因为如此,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共产共有劳动体制,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关于安全课题,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政党及其领导人异常关注的课题。其中可以肯定的结论是:不断提高劳动群众的社会历史地位,能够为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市场安全提供重要保障。这是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专门对其进行立法工作的第二个原因。首先,提高劳动群众的历史地位,可以使他们为保证国家和社会安全,出生入死,无怨无悔。苏联卫国战争和中国抗美援朝战争都是新生劳动人民政权面对反动资产阶级军事力量的一场激烈战斗,为什么新生政权能够获胜?是新生政权中做了国家主人的劳动群众为斗争的胜利提供了根本保障,他们是斗争中的最伟大力量。他们戎装上阵,舍家为国,奋勇杀敌,死而无憾。因为他们所爱的亲人,朋友是国家真正的主人,而不是社会的奴隶。他们为国捐躯,无后顾之忧,能为国捐躯,他们无比自豪。不难设想,他们的亲人和朋友,处于国家和社会中受奴役受剥削的命运,他们还有这么强大的精神支柱吗?当代的社会主义中国,正处在和平建设时期。国内正在发展壮大的剥削雇佣劳动体制,正像国外的剥削雇佣劳动体制一样,将越来越多的劳动群众沦为资本家的奴隶,越来越多的劳动群众无法摆脱受奴役受剥削的命.
也正是由于剥削雇佣劳动体制的发展,使全社会的劳动群众正越来越明显的忍受当代中国社会三座大山的压迫:第一座大山就是贯通中国的官僚资本主义势力。从改革开放之初至现在止,所有的国家机关中的官僚腐败分子,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经济活动中收受贿赂,私设小金库的党委书记,公司老板和各级领导干部累计在案的,共贪污了多大的资产额,在今后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他们还准备贪污多大的资产额,没有人去统计和估计这件事情,但可以肯定的说,其中仅能暴光部分的资产总额足以使全中国年收入在五万元以下的贫困家庭脱贫致富,足以使已经破产和准备破产的企业职工生活得到终生福利保障,甚至可以获得相当好的就业机会和免费教育培训的机会。这种官僚主义的存在性,在国有企业的日常劳动生产中表现为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笔者在首钢工作生活了四年,对此深有体会。在笔者所在的建设公司,许多在一线的职工都有这样的体会:能无原则的维护班长,队长和经理的利益的职工,必然在职工工资晋级,月奖和年终奖和其他生活福利待遇上,优先得到照顾。这也许是管志诚,周北方等腐败分子层出不穷的一个重要原因。官僚资本主义在国家机关表现为贪赃枉法,官官相护。据焦点访谈栏目报道,东北地区某贫困县检察院靠各种罚款建起一座世纪大厦-县检察院办公楼;据有关资料显示,某地方国家机关,从省委书记到市级各机关领导干部一百多人因涉嫌重大贪污案而锒铛入狱。这些重大经济案件的恶劣程度无不表明这样一些事实;某些国家机关集体作案且官官相护的官僚资本主义势力在许多地方国家机关中已经发展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压在劳动群众身上的第二座大山是地痞黑帮主义势力。当代中国的地痞流氓,已非昨日街头混混可比。他们的邪恶势力正借剥削雇佣劳动体制迅猛发展的冷风与某些政府机关和某些经济实体勾结在一起,在社会的各行各业正进行异常活跃的犯罪活动:走私贩私业,卖淫嫖娼业,诈骗勒索业,贩卖人口业和假货制造业的超常发展,是他们最大的杰作,国家资源非法开采业,雇佣杀手业等隐蔽作案行业也正蓄势待发。
这些犯罪活动,对普通劳动群众和国家安全已构成一定威胁在2001年2月底的中央新闻联播报道中,人们可以明确得知:厦门重大走私案的首犯赖昌兴,造成国家数十亿元人民币的重大损失。另据中央经济半小时栏目报道,甘肃兰州市有一大型犯罪团伙,以私营证券公司的名义,诈骗股东投资额达数亿元人民币,受害群众上万人。受害群众为此求助于当地政府,从1998年-2001年四年时间,所谓私营证券公司诈骗活动从未停止,而此案也正是近四,五年后仍悬而未解的疑难大案。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当代中国黑恶主义势力迅猛发展的势头。压在劳动群众身上的第三座大山就是资本主义复辟势力。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应当严格区分三种人:即复辟资本主义者,资本主义投机分子和专心投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投资者。前两者有一定的政治目的:以实现中产阶层所谓“民有,民治,民享”为政治理想,他们在政治上勾结官僚腐败分子,地痞黑帮主义者,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频频设置投资陷阱(以投资或接受投资为名,
行金融经济犯罪为实)和劳务陷阱(以劳动服务中介和招工安排就业为名,行骗取有关劳动群众劳动成果为实。)他们活动的主要宗旨就是要以合法政府的名义为其保驾护航,最终把剥削雇佣劳动体制推上统治地位,把所有的劳动群众都沦为劳动过程和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奴隶,以实现他们所向往的当代中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以上三种邪恶势力的存在和发展趋势表明:当代中国的社会问题,已不是国家机关和劳动群众是否有能力制止邪恶势力发展的问题,而是二者能否联合起来,团结起来共同打击邪恶势力,抑制邪恶势力存在的土壤-剥削雇佣劳动体制迅猛发展的趋势的问题。
另外,提高劳动群众的历史地位,可以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笔者认为,对于当代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可以按四个生产环节划分为四类市场:即以劳动者群体为活动主体的生产劳动市场,消费市场和以投资者群体为活动主体的资本交换市场和资本分配市场,前两类市场是后两类市场的经济运行的群众基础,后两类市场是促使前两类市场实现原始积累的物质基础。显而易见,提高劳动群众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可以明显推动生产劳动市场和消费市场的发展,进而可以活跃投资者为主体的资本交换市场和分配市场,最大限度的降低金融投资的风险。为此,国家机关的领导者必须团结广大劳动群众,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使每一个劳动群众都能最终摆脱受奴役受剥削的命运,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向前发展。同时,社会底层的劳苦大众必须联合起来,团结起来与当代社会的重要维权组织密切配合,共同面对当代中国社会现状。
现行《劳动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的法律,积极的贯彻和监督《劳动法》的实施,也是提高劳动群众历史地位的一项重要举措。但从现阶段看,现行《劳动法》的法律实效不是很理想,也就是说不论是劳动者,投资者或劳务承包商实际的遵守,执行和运用《劳动法》解决劳务纠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例屈指可数。据中央台经济半小时栏目播放的关于《劳动法》实施情况的调查数字显示,希望利用《劳动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和解决劳务纠纷的劳动者不到调查人数总量的1%,而这1%的劳动者运用《劳动法》真能打赢官司的究竟有多少?因打劳务官司被辞退,被威胁甚至被暗算的劳动者又有多少?上述情况不是没有存在的可能,或许在某些地区还相当普遍。究其原因在于劳动者相对于用工单位处于极其贫弱的不平等状态,在上述三座大山邪恶势力的重压下,为生活所困的劳动群众在当代中国社会还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他们根本没有机会,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和老板或劳务承包商们打官司,即便是打赢了官司,他们的生活和职业能有保障吗?而那些鄙视劳动群众的老板或劳务承包商可以为了高额的利润和利益,去“践踏一切人间法律”,他们有的是时间和势力同一名落魄的劳动者周旋。而国家劳动部门和司法部门一般实行“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很少有主管劳务的公务员主动用《劳动法》惩治违法的劳务承包商,维护劳动者基本的合法权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反而使私企老板们在《劳动法》的掩护下,多方设置陷阱,骗取和讹诈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成为可能。笔者曾了解到同村的一名司机为老板打工一年,分文未得的事例。另据朋友透露,有些民工为劳务承包商打工数载,最后竟未收获一分报酬。当代中国,究竟还有多少人正在设置劳务陷阱,又有多少人正在求职或就职的劳动者还在上当受骗,而又因生活贫困无法摆脱受奴役受压迫的命运,这恐怕不是当代中国社会劳务市场的一种个别现象,稍做一翻调查,便可发现当代中国奴隶生活的一般场景。(如在京郊城镇建设工地,劳务承包商所雇佣民工的生活场景。)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也就是改革当代中国包工制),专门对其进行立法工作的宗旨在于治富济贫,把极少数为富不仁的官僚腐败分子,资本主义投机者,复辟资本主义者和黑帮主义分子(含当代恐怖主义势力)非法敛聚的资本通过各种渠道返还与之相关的贫苦劳动者和热衷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投资者。循序渐进的制约和削弱剥削雇佣劳动体制(当代中国包工制),普遍推广能够不断提高劳动群众历史地位的共产共有劳动体制,充分调动所有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劳动创造性。笔者认为,如果能制定好这样的法律是符合最广大劳动群众的最根本的生存利益的,也是与宪法第六条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这一宪法原则的立法宗旨完全一致的,也是会得到所有劳动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
现政权存在价值课题,是当今世界各国执政党领导人最为关注的课题,每个执政党都希望自己执政期间取得最高的历史评价。笔者认为,关于这个课题中最为肯定的一条是:最能切实提高劳动群众历史地位的政权,一定会是受到后人历史评价最高的政权,也是劳动群众认为最有存在价值的进步政权。正因为如此,当代中国执政党—共产党是否有必要担负起提高劳动群众历史地位的重任?是否能有效防止资本主义势力在当代中国政坛得逞?这是当代国家机关领导者根本无法回避的问题。这也是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有必要专门对其进行立法工作的第三个原因。所谓资本主义复辟势力就是在当代中国有一定社会基础的官僚资本主义者和地痞黑帮主义者及与复辟资本主义者组成的政治联盟。如以宣扬法轮功起家的李洪志,在国内宣扬法轮功邪教的迷信思想,形成了国内最大的邪教组织网;在国外与反华势力相勾结,企图对当代中国政坛构成威胁,进而形成一种资本主义复辟势力。厦门华远公司的赖昌兴勾结中央官僚势力,制造了震惊全国的偷漏数十亿国税的经济大案。这足以引起当代中国执政党和民主党派的高度重视:在今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还会不会出现如李洪志,赖昌兴这样大的邪恶势力?可以预计,压在劳动群众身上的邪恶势力之一,只要有他们进一步发展壮大的机会,他们同样可以形成对中国政坛构成威胁的第二个李宏志,赖昌兴,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这足以引起中国执政党和民主党派的高度警惕。中国无产阶级革命的奠基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缔造者之一毛泽东主席在建国初期就曾明确指出:两种路线,即资本主义路线和社会主义路线
的斗争是社会主义阶段阶级斗争的主要表现,资本主义路线一旦取代了社会主义路线,资本主义就要复辟,资产阶级就要成为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广大劳动群众就会重新沦为剥削阶级的奴隶。邓小平同志也有关于“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论述。同样对于剥削雇佣劳动体制的迅速发展采取漠然置之的态度,使之放任自流,对当代中国执政党-共产党积累了极为不利的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它使越来越多的已经和正在沦为社会奴隶的劳动群众丧失了“共产,共有,共享”的劳动生产环境和社会主义理想,对政府的许多重大决策采取冷漠态度或有强烈的抵触情绪,他们越来越不相信当代中国执政党能否担负起彻底解放中国劳动者的重任,他们越来越不相信当代的中国执政党能否领导中国劳动人民最终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和“劳动成为群众生活第一需要”的共产主义理想。也正因为如此,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专门对其进行立法工作才是当代中国社会极为必要和极为紧迫的大事。只有通过上述行动,才能在政治上和社会上彰显共产党人防止复辟资本主义势力在中国政坛得逞的重大决心,教育并团结所有的共产党员,使其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政治觉悟,并进一步促使其更加密切的联络和团结广大劳动群众深入揭批非法劳务承包商设置的劳务陷阱和投资陷阱,揭发和阻止(恐怖主义者)地痞黑帮主义者和复辟资本主义势力在当代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并不断的缩小他们的势力范围,直至使这些邪恶势力在当代中国无容身之地,这对于全社会劳动群众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提高全民族的社会主义道德觉悟和重新树立中国共产党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的社会威信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用这种法律措施来防止当代中国邪恶势力的猖獗的社会活动对于当代共产党员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坚定与当代中国邪恶势力做斗争的原则立场,提高他们热爱社会主义事业也是极为有益的。
综上所述,对正在发展壮大的剥削雇佣劳动体制进行改革,并专门对其进行立法工作,同时在司法,执法和守法上以切实提高劳动群众历史地位为工作核心进行统筹安排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极为迫切和极为必要的大事。那么,如何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并专门对其开展系统的法律工作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一参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这一宪法原则,为适应改革开放进一步“解放生产力”的需要,以提高所有劳动群众和共产共有劳动体制的社会历史地位为工作重心,以铲除所有邪恶势力为新时期社会斗争目标,按保护劳动群众平等劳动权利和反剥削,反压迫为系统法律工作原则制定《剥削雇佣劳动体制渐进共产共有劳动体制改革法》,制定此法应以“治富济贫”为立法宗旨,一方面实行劳动群众参与立法实践,由国家公务员团结和联络广大劳动群众,尤其是要联络那些苦难深重的劳苦大众,争取他们支持这一能够切实提高劳动者社会历史地位的系统的法律工作要想办法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私有化集体企业和.
国有企业承包商担负起社会责任和劳动责任,在正确执行和落实现行《劳动法》规定的有关劳动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增加有关承担劳动者劳动就业和失业责任及劳动者社会保障的规定,另一方面,对劳动群众或投资者检举揭发的官僚腐败案,投机诈骗案和设置劳务陷阱,投资陷阱案,一查到底,实行谁揭发谁优先受益,其余归入劳动保障体系的社会机制。对中国境内的私企老板和国企承包商们阶段性区域化实行现场劳动教育制度:由当地国家机关特派代表定期组织剥削雇佣劳动体制中的从业人员(包括所有的领导干部和经营管理者)进行现场劳动教育,教会他们尊重劳动生产,尊重在劳动生产中苦难深重的劳动群众的每一分劳动成果,让他们在深切的体验体力劳动的苦难和脑力,体力劳动有机结合的劳动乐趣之余逐渐转化为尊重劳动成果,热爱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真正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在雇工,投资者和国家公务员之间普遍建立保持联络的联网制度,尤其对在改革剥削雇佣劳动体制社会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特别设立专门的行政奖励制度,而对那些邪恶势力的首要人物更要依照事实让其承担更多的劳动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如到最艰苦的农村边远地区参加农村经济建设,并接受劳动群众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二建立《流动劳动群体就业保障法》,如在中国的四个直辖市优先录用贫困地区的高技能人才和各种专业承包队伍,而对某些因人口盲目流动而造成犯罪率较高的省市区县进一步提高其准入的门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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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确保高素质劳动群体的合理流动,另一方面防止素质较低的外来人口的流窜作案,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发展扩大的趋势。对高素质劳群动体实行劳动保障备案制度,由政府方面督促其劳动报酬按时按月准时发放,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劳动群体采取政府赋予社会荣誉和行政奖励,并根据具体情况纳入当地政府建立的高素质劳动群体就业保障体系。可以办法逐渐将劳动群体的无序流动转化为有序的合理流动。
三结合科教兴国战略和其他有关科技的法律法规,制定《民营科技企业振兴法》,其主要目的在于提高有劳动者和投资者双重身份的重要科技人员的社会历史地位,进一步激发他们劳动(包括体力劳
动和脑力劳动)和投资的热情,建立科技可信度评估制度,在推广科
技成果的过程中,尽可能的提高他们的科技信誉;设投资保护制度,使他们可以更方便的利用投资手段更充分的推广科技成果,上面可得到有关领导干部的支持,在下面可以得到广大劳动群众和其他众多投资者的拥护和热情帮助。
四为维护民族先进企业和行业在全球市场的的先导地位,防止国宝外流,进一步维护国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民族工商业振兴法》,如对中医药产业和博物文明产业设立振兴制度,以给他们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以上是笔者对当代中国与剥削雇佣劳动体制有关的社会问题所做的一些思考,其中疏漏和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对上述社会问题感兴趣的专家,学者,投资者,劳动者以及国家公务员给予批评指正。
劳动群众互助协作委员会

劳动群众互助协作委员会简介

主要活动宗旨:传递爱心,将心比心

主要业务:创建爱心捐赠连锁超市,免费职业介绍,
劳动维权,学习交流,当代中国道法情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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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民事中间判决,是指在民事诉讼审理还未达到终局判决的阶段,法院为准备作出终局判决,而事先解决当事人之间有关本案或者诉讼程序的某争点的判决。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中,多有关于中间判决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中间判决的规定,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是用民事裁定的方式来解决的。与我国民事诉讼裁定不同的是,中间判决有时要对争议的实体问题作出裁决,通过国外对此的立法实践来看,中间判决制度有助于法院在错综复杂的案件中正确作出终局性判决。通过对中间判决的价值进行分析,对国外民事中间判决的立法介绍和研究,结合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法及实践为我国民事中间判决的设立寻找思路。

  关键词:民事中间判决 民事裁定 争点 大陆法系


  一、民事中间判决的涵义与特征

  (一)涵义

  民事中间判决, 是指在民事诉讼审理还未达到终局判决的阶段, 法院为准备作出终局判决, 而事先解决当事人之间有关本案或者诉讼程序的某争点的判决。中间判决制度有助于法院在错综复杂的案件中正确作出终局性判决。拟对中间判决的价值及功能进行探讨, 以期对我国的有力借鉴。

  (二)特征

  1、预备性

  民事判决是由法院针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做出的司法判定,具有法定性、权威性、确定性等基本特征。中间判决作为民事判决的一种类型,毋庸置疑也具有上述基本特征。除此之外,根据对中间判决概念的界定,可以归纳出其自身独有的特征。通过上文对中间判决概念的界定可以看到,中间判决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法官就终局判决的先决事项预先进行裁判,它非但不能终结审级程序,而且不产生实质既判力,但是对作出终局判决的法院具有约束力,法官应根据中间判决对先决事项的裁判作出终局判决。“判决可以做各种分类。在终局判决中,从其判断的内容出发,可以分为本案判决与诉讼判决。在本案判决中,包括承认请求判决与驳回请求判决,而在承认请求判决中,根据诉的类型之不同,又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与形成判决。”

  由此可见,其他根据不同标准对民事判决所的种类划分,在本质上都属于终局判决,具有其自身的独立性。而只有中间判决是为终局判决而预先作出的判决,这种预备性导致其缺乏较强的独立性,也体现了它和终局判决的密切关系。

  2、确认性

  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根据请求的性质和内容,可以把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其中确认之诉是指以特定权利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主张以及要求作出确定其存在(或不存在)之判决为请求内容的诉。确认之诉原则上以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存在与否作为确认的对象,但例外情况下也可以对法律规定的特定事实予以确认,这类事实一般属于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法律事实,比如《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 134 条规定的证明文书真伪确认之诉。针对确认之诉作出的本案判决,是宣告要求确认的权利关系存在与否的确认判决,不具有执行力。

  可见,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针对特定的法律事实做出确认判决,能够被确认的法律事实不仅对于纠纷的解决至关重要,而且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中间判决是对诉讼标的之外的先决事项成立与否预先予以判定,对终局判决具有预决功效。中间判决的对象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独立的法律事实,比如,独立的攻击防御方法、中间争点、请求原因等等。所以,“中间判决法律属性为确认性的判决,它对终局判决之前的争点作出有拘束力的确认,这样当事人就不须再像在未确认澄清的诉讼状态情形那样进行任意辩论,从而减轻了其后的诉讼程序的负担,使当事人陈述的范围趋于集中。” 此处值得强调的是中间判决属于带有确认性的判决,与上文的确认判决在确认性上存在相似之处,但不能就此将二者完全等同。因为确认判决是针对确认之诉作出的终局判决,产生既判力;而中间判决是对主诉的先决事项作出的,不需当事人单独提起一个诉,而且它不产生既判力。

  3、管理性

  诉讼是一种消耗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诉讼效率是其程序设计必须考虑的因素。“纠纷自发生到消灭,始终处于动态过程中,但是,如果以有效工具及战略来处理纠纷,程序目标的实现就会有序且合理。因此纠纷过程管理的理念在民事纠纷解决程序、尤其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尤为重要。” 民事诉讼指挥权作为民事审判权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源于人们对诉讼经济性的追求,是纠纷过程管理理念在民事诉讼中的集中体现。通过发挥法官对案件审理的诉讼指挥权,可以实现对诉讼程序的有效管理,提高诉讼效率。在审理复杂的民事案件时,往往出现一系列争点,此时需要法官发挥诉讼指挥权对审理作出合理的计划,否则会造成庭审秩序混乱。法官可以引导当事人对案件较独立的争点进行集中辩论,认为达到裁判程度时,可以依职权作出中间判决。比如在违约损害赔偿之诉中,原告起诉被告违约要求赔偿损失,在庭审中双方就合同的效力发生争执,此时法官可以引导当事人集中对合同效力问题进行辩论,当法官内心确信合同有效时,就可以对合同效力这一先决事项作出中间判决,确认合同有效,随后根据中间判决的判定对损害赔偿问题作出终局判决,从而实现程序的合理化、有序化、高效化。可见,中间判决作为诉讼指挥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充分体现了诉讼指挥权的管理性。

  二、民事中间判决的制度价值分析

  公正和效率一直是民事诉讼改革的目标,最大诉讼效率的实现,也就是成本资源的有效配置,其结果必然是诉讼公正的获得。表现在诉讼程序方面,就要求法官对诉讼的进程有适度的掌控,及时解决诉讼中已经成熟的先决性问题,它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如何在公正的前提下,迅速、经济地处理民事纠纷成为各国民事诉讼改革的目标。回顾近几十年来各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改革,不难发现,其改革的焦点在于不断加强法院对于诉讼程序的监督和管理。具体表现为,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主要掌握主持诉讼程序、主持审理和策划诉讼进行的指挥权。尽管这种指挥权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自由,可是这种限制对于纠纷的早日解决,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都是极其重要的。中间判决制度在实现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中间判决能够使诉讼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诉讼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对于复杂的案件来说更是如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出多个独立的攻击或防御方法的情况非常普遍。按照传统的诉讼习惯和法律要求,这些问题都必须等到案件的全部事实查清后法院方能作出终局判决,这无疑会造成诉讼的拖延。而按照中间判决制度的要求,法院可以通过限制辩论使得审理对象能够集中到某一独立的攻击或防御方法上,并通过双方当事人充分的辩论,使得法官对于终局判决的先决争执作出认定。如果法官就该独立的攻击或防御方法作出中间判决,那么该判决将会对终局判决产生拘束力,即当事人双方不得就该争执再进行纠缠,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率。

  第二,中间判决有利于当事人及时调整诉讼行为,减少因诉讼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时都要付出一定的诉讼成本,当事人追求胜诉是为了使自己的预期诉讼利益最大化,但诉讼的结果往往具有不确定性,这就可能使当事人的预期无法实现。当法院利用中间判决制度对诉讼中的一些成熟的独立实体问题作出先决性判决后,当事人不必就这些问题过多地投入财力,从而减少了财产上的损失,避免了更多的诉讼成本开支。

  第三,中间判决可以防止法院突袭性终局判决的作出,使诉讼结果更易于被当事人接受。民事审判离不开法官的自由心证,按照传统的审判方式,法官对案件的心理判断在终局判决作出前并不为当事人所知,在此基础上法院的终局判决对当事人来说无异于突然袭击,某些情况下很难为当事人所接受。有了中间判决,可以使当事人更加明了终局判决的形成过程,而不至于使之对终局判决感到意外,从而使当事人增加了对终局判决的接受难度。

  第四,中间判决制度能够改变诉讼资源浪费的现状。对于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法院往往对先决性问题,如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权利请求能否成立等问题待到诉讼结束时方能一并裁判,这就使得当事人双方要在这些问题上有一些不必要的投入,法院也要在这些问题上与当事人纠缠不休,从而造成资源不必要的浪费。引入中间判决,可以将原本具有独立性的事实合理分开,使得审理呈现出阶段性;同时,可以通过对前一独立事实的认定,将这一独立事实排除在往后的审理之外。法官通过中间判决终结该阶段,使得该具有独立性的先决问题在今后的审理中无需予以纠缠,即使法官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对后一独立事实连续性地进行审理,但对于整个案件的审理来说也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二、域外有关民事中间判决制度的规定

  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民事中间判决的立法考察通过对不同国家立法的比较研究,既可加深对外国立法的认识,也有助于对本国法律的进一步了解和改进, 因此,对民事中间判决的研究,也应从国外一些国家的立法现状开始。《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03 条规定:中间争点达到可以裁判的时候,可以以中间判决作出裁判。《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03 条、《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45 条规定:对于独立的攻击或防御方法或者其他中间的争执,如作出裁判已成熟时,法院可以作出中间判决。如果对请求的原因和数额都有争执,对其原因亦同。《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45 条、《法国民事诉讼法》第482条规定:主文仅限于命令某种审前预备措施或临时措施的判决,对本诉讼不具有既判力。第483条规定:中间判决不使法官停止管辖。《法国民事诉讼法》第482条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38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为中间判决;其一,各种独立之攻击或者防御方法达于可为裁判之程度者;其二,中间之争点达于可为裁判之程度者;其三,请求之原因及数额具有争执时,法院以其原因为正当者。综观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民事中间判决的立法,均规定中间判决是在诉讼进行中,就某个实体上或程序上的争议点所作出的判决,是就终局判决的前提问题作出的处理,不以终结诉讼为目的,而是为终局判决做准备。对此无异议,归纳各国立法中中间判决的事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种独立的攻击或防御所主张的事项,无须其他事项补充,就能独立发生某种法律效果,有关这种事项的主张就是独立的攻击或防御方法。

  (二)中间争点。诉讼进行中就程序问题发生的争议。比如,有关诉讼要件是否存在的争执,如果法院认为具备诉讼要件则作出中间判决。

  (三)当事人请求的原因和数额发生争议,法院可先就原因的争议进行判断,如果认为原因正当的就作出中间判决,如果判断原因不正当就不需审理数额问题。即使判决原因正当, 但是随后审理认为在数量上没有发生损失,则作出驳回不予赔偿等请求的判决。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科工二司[2005]127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国核电厂的行业管理,促进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和反馈,提高全行业整体运行业绩和管理水平,有效实施《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实施规则(试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防科工委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实施规则(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协调机制

  第三章 运行经验交流内容

  第四章 核电厂事件报告

  第五章 核电厂定期报告

  第六章 行业定期报告

  第七章 经验反馈专题报告

  第八章 运行经验反馈会议

  第九章 国外信息

  第十章 其他运行相关信息

  第十一章 网站

  附录1:核电厂内部事件报告的内容

  附录2:核电厂运行月报的报告内容

  附录3:核电厂运行年报的报告内容

  附录4:中国核电运行季报的内容

  附录5:中国核电运行年报的内容

  附录6:中国核电厂关键业绩指标的内容

  附录7:中国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年报的内容

  附录8:经验反馈专题报告的内容

  附录9:核电厂良好实践报告的内容

  附录10:核电厂换料大修总结报告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开展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提高全行业整体运行业绩和管理水平,根据《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内运行核电厂及相关单位开展《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 工作协调机制

  第三条 建立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协调员工作机制。各单位指定本单位的协调员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告、网站用户管理及网络安全。协调员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及时提交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的各类报告和信息;

  (二)根据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工作计划的要求,协调和落实各项具体活动;

  (三)参加协调员工作会议;

  (四)负责协调本单位网络安全和用户管理,及时向技术支持单位通报网站运行的相关信息;

  (五)负责督促运行经验信息在本单位及时应用。

第三章 运行经验交流内容

  第四条 核电厂运行经验是指从国内外核电厂获得的、对其他核电厂有借鉴意义的信息,包括核电厂事件报告、核电厂定期报告、行业定期报告、经验反馈专题报告、运行经验反馈会议报告、国外信息以及其他与运行相关的信息。

  第五条 核电厂事件报告是指核电厂根据事件报告准则,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报告的运行事件报告和内部事件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过程、原因分析和已采取或计划采取的纠正行动等。

  第六条 核电厂定期报告是指核电厂根据定期报告的内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报告的,与运行、安全相关信息的报告,包括核电厂运行月报、核电厂运行年报。

  第七条 行业定期报告是秘书处组织技术支持单位根据核电厂事件报告、运行月报、运行年报等报告的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分析而形成的报告,包括中国核电运行季报、中国核电运行年报和中国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年报。

  第八条 经验反馈专题报告是秘书处组织技术支持单位及核电厂专家对行业内的共性事件和具有重要经验反馈价值的事件进行归纳、总结和深入分析后形成的包括事件描述、根本原因、经验教训和建议的纠正行动等内容的报告。

  第九条 运行经验反馈会议包括运行经验交流委员会年会、协调员会议和专题研讨会等。

  第十条 国外信息主要包括来自国际原子能机构、世界核电营运者协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核电运行信息、导则、技术文件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其他与运行相关的信息包括良好实践、核电厂大修总结报告、先进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报告、电厂重大改进和改造报告以及核电厂关键业绩指标等。

第四章 核电厂事件报告

  第十二条 核电厂事件报告分为运行事件报告和内部事件报告。核电厂运行事件报告包括运行事件通告和运行事件报告。

  第十三条 核电厂根据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核电厂运行报告制度”(科工二司[1996]6号文)的要求,在向国防科工委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将核电厂运行事件通告和运行事件报告上传至网站。

  第十四条 核电厂还应向网站报送满足下列要求的内部事件,

  (1)多次重复出现的问题;

  (2)由相同的根本原因导致多次严重异常的事件;

  (3)导致或将导致非计划停堆\停机或电厂非预期瞬态的事件;

  (4)导致大修计划延期的事件;

  (5)严重的工业安全事故(包括未遂);

  (6)需要执行质保程序但未执行或中止的活动;

  (7)影响电厂可靠运行或电厂安全功能的重大设备缺陷;

  (8)其它有重要借鉴价值的电厂内部事件。

  要求各电厂每年提供的内部事件报告数量不少于每机组20份,内部事件报告的内容要求见附录1。

第五章 核电厂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核电厂定期报告包括核电厂运行月报和核电厂运行年报。

  第十六条 核电厂在每月10日前通过网站上传上个月运行月报,内容见附录2:“核电厂运行月报的报告内容”。

  第十七条 核电厂在每年4月1日前通过网站上传上一年运行年报,内容见附录3:“核电厂运行年报的报告内容”。

第六章 行业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行业定期报告包括中国核电运行季报、中国核电运行年报和中国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年报。

  第十九条 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整理、汇编核电厂提交的运行月报,形成中国核电运行季报,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25日之前通过网站发布,并以纸质文件的形式在行业内分发。中国核电运行季报的内容见附录4:“中国核电运行季报的内容”。

  第二十条 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整理、汇编核电厂提交的运行年报,形成面向公众的中国核电运行年报,并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将上年度的中国核电运行年报提交秘书处,由秘书处组织专家评审。技术支持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而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于5月31日之前对外发布。中国核电运行年报的内容见附录5:“中国核电运行年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整理、汇编核电厂提交的运行年报,形成年度的中国核电厂关键业绩指标,并于次年的1月30日前通过网站发布,具体内容见附录6:“中国核电厂关键业绩指标统计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整理、汇编核电厂提交的事件报告,形成中国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年报,于次年3月31日前通过网站发布,并以纸质文件的形式在行业内分发,其内容见附录7:“中国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年报的内容”。

第七章 经验反馈专题报告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对符合下列准则的事件组织编写经验反馈专题报告:

  (1)重要核事件;

  (2)重要设备故障、损坏事件;

  (3)相似的人因事件;

  (4)相似的设备故障、损坏事件;

  (5)相似的外来因素如电网、气候条件等导致的事件;

  (6)相似的设计,如果设计是引起某个问题的主要原因。

  第二十四条 技术支持单位对有可能形成经验反馈专题报告的事件或一组事件编写经验反馈专题报告初稿,提交协调员会议讨论。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组织成立经验反馈专题报告编写组。经验反馈专题报告编写组成员主要来自核电厂和技术支持单位,必要时还可以聘请设计院等相关单位的专家。编写组设组长一名、其它成员若干,均由秘书处聘任。组长应具有十年以上与事件主题领域相关的工作经验;小组其它专家应具有五年以上与事件主题领域相关的工作经验;技术支持单位人员应具有核电厂相关知识,熟悉事件分析方法。

  第二十六条 编写组集中分析和讨论初稿,并形成经验反馈专题报告。必要时,编写组可以到相关电厂进行事件调查。在调查和分析过程中,有关电厂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小组内的日常事务,并详细记载事件分析过程。

  第二十八条 经验反馈专题报告由协调员网络审核,编写组组长批准,技术支持单位通过网站发布,同时以纸质文件的形式在行业内分发。经验反馈专题报告的内容见附录8:“经验反馈专题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经验反馈专题报告发布6个月后,由协调员通过网站向秘书处反馈本电厂对经验反馈专题报告所提出的建议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运行经验反馈会议

  第三十条 运行经验反馈会议包括运行经验交流委员会会议、协调员会议和专题研讨会等。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每年组织召开两次协调员会议。协调员会议总结各单位运行经验交流活动开展情况、讨论工作计划、以及审议有关运行经验交流报告等。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根据电厂需要,针对电厂的技术和管理问题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会议议题及形式由秘书处与协调员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技术支持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形成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及其它相关文件资料经技术支持单位归类整理后,通过网站发布,同时以纸质文件形式在行业内分发。

第九章 国外信息

  第三十四条 国外信息主要指来自国际原子能机构、世界核电营运者协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核电运行信息、导则、技术文件等。技术支持单位对上述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并根据其适用性和重要性进行筛选。

  第三十五条 技术支持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筛选出的部分国外信息根据电厂需求进行翻译。

  第三十六条 技术支持单位将筛选的信息按专题进行归类整理后,放在网站上共享,并根据需要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在行业内分发。

  第三十七条 各电厂将对国外信息的需求和利用情况反馈至技术支持单位,便于技术支持单位向电厂提供更实用的信息。

第十章 其它运行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核电厂将对国内同行具有借鉴价值的本电厂实践经验,形成良好实践报告,及时通过网站发布。良好实践报告的内容见附录9:“核电厂良好实践报告的内容”。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的电厂良好实践信息,由技术支持单位整理归类后通过网站发布。

  第三十九条 核电厂在换料大修结束后四个月内通过网站提交《核电厂换料大修总结报告》。核电厂换料大修总结报告的内容见附录10:“核电厂换料大修总结报告的内容”。

  第四十条 核电厂可通过网站发布先进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电厂重大改进和改造等与运行相关的信息。

第十一章 网 站

  第四十一条 中国核电运行信息网是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的信息平台。网站设在技术支持单位。

  第四十二条 网站的用户限于国防科工委、核电集团公司、核电厂和技术支持单位。

  第四十三条 根据岗位职责和对信息的需求,对网站的用户进行分级并设定不同的权限。有关用户分级、权限划分和网络安全方面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用户分级和注册,并将用户信息报告给技术支持单位。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监控用户的登陆信息。

  第四十五条 技术支持单位负责信息网站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