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的侦查职能/周 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49:45   浏览:82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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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的侦查职能

周 伟


司法会计,是指司法机关运用会计专业技术知识及其理论,对涉案单位的财务资料进行检验即查账、提取,发现犯罪线索,搜集、固定、鉴定证据,确认有无犯罪发生和涉嫌犯罪性质的一种技术性法律诉讼活动。
司法会计具有两项基本职能:司法会计鉴定和司法会计侦查。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人员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及其理论对送检物进行检验并作出法律结论的一项司法诉讼活动;司法会计侦查则是司法机关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及其理论,通过对涉案单位财务资料的检验,发现、分析线索,制定侦查方案,提取、审查证据,确认有些犯罪发生及涉嫌犯罪的性质的一种司法侦查活动。
目前,各级检察院普遍地设置了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并在查处经济犯罪的过程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在办案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只注重了司法会计鉴定的作用,而忽略了其侦查职能的运用。并且有些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原先就是缺乏侦查实践经验的专业会计或审计人员,他们具备会计专业知识,熟悉经济业务及其活动规律,但缺乏必要的侦查意识及犯罪学、侦查学、证据学等学科的相关法律知识。因此,很难胜任司法会计的侦查工作。而充分发挥司法会计的侦查职能,特别是在线索初查及案件突破过程中具有侦查实践的司法会计人员将自身的会计专业技能及侦查技能充分运用,极易在短时间内获取定案证据,提高案件的侦破效率,并为今后的侦查取证工作指明方向、提供线索。
一、司法会计在侦查工作中的作用:
经济犯罪与其它刑事犯罪在客观表象存在很大的差异,经济犯罪大多没有犯罪现场和公开的、可见的犯罪结果。因此,尽管犯罪痕迹大多留存于记录经济活动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其它各种会计资料间,如果侦查人员不具备会计专业知识和查账技能,不了解经济事务及其活动规律,也难于取得客观、可靠、全面的财务方面的书证。这就需要司法会计人员充分行使其侦查职能,为案件的突破及侦查取证提供必要的会计专业技能的帮助,从而使我们的办案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同时,由于经济犯罪的复杂性,以及各行各业财务工作和具体经济业务上的千差万别,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中,需要深层次的鉴别和不同角度的认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会计鉴定也是侦查取证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技术工作。但它是司法会计侦查职能的继续或延伸,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的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鉴定只是对送检物进行会计检验、作出法律评定;司法会计侦查才是获取送检物的根本途径和手段。而送检材料搜集得是否客观、齐备,又直接影响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最终鉴定结果。
基于上述原因,为有效地揭露和打击经济犯罪,司法会计侦查应当与司法会计鉴定一样,同等重要地列入刑事侦查手段之一。
二、司法会计在侦查工作中的内容
作为揭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种重要的技术侦查手段,司法会计侦查职能的一般工作内容及任务是: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中,依据法律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及理论对涉案单位的有关财务资料进行检验,发现、分析线索,搜集审查证据,确定有无犯罪发生和涉嫌犯罪的性质。
1.利用专业方法检验涉案单位的财务资料
我们所查处的利用职务之便的经济犯罪中,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人是在运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或者利用所掌握的经济业务知识和财务知识的前提下进行的犯罪。犯罪行为人大多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和处世经验,他们作案前有一定的思想准备,作案后又往往找寻各种借口予以掩盖,因而形成了经济犯罪所特有的隐蔽性和诡秘性。但是,不管他们利用什么借口,采取怎样的手段,其犯罪痕迹仍会留存于记录经济活动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其它会计资料中。在侦查过程中,只要了解经济业务及其活动规律,具备会计专业知识,采取行之有效的账务检验方法,经济犯罪也易于揭露。对案发单位有关财务资料的检验,既是侦办经济犯罪案件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司法会计侦查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在充分掌握财务资料所反映的信息基础上,运用侦查技能发现、分析线索,制定侦查方案
线索是侦破经济犯罪案件的初始依据和重要途径。如果说线索的发现是司法会计侦查人员对案发单位财务资料进行检验的结果;那么,对线索所做的各种分析则是司法会计侦查人员依据经济活动规律及其业务特点所进行的一项高智能工作。
经济犯罪是行为人不法活动的结果,其活动的实质毕竟也是一种经济活动,因而必然受到经济活动规律以及有关经济管理和财务制度的制约。但无庸讳言,在财务资料的检验中,除少数账务证据能直接证实某一经济犯罪外,绝大多数的检验结果往往只是带有某些疑点,是需要进一步查证的侦查线索。因此,司法会计侦查人员必须依据经济活动规律、案发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财务手续的办理情况等,对获取的线索作因果关系、动机手段、事实过程等诸多方面的分析和假设,而后再依据这些分析和假设,拟定侦查方案。依此,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形成一个循环往复的工作程序:获取、检验涉案单位的财务资料---掌握财务资料所反映的信息——分析信息并作出假设——拟定侦破方案——通过调查取证再获取得线索及信息。最终达到获取定案证据的目的,从而侦破案件。
3.在侦查取证中充分发挥会计专业技能提取、审查证据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是我国刑事诉讼的核心,也是司法会计侦查人员的一项中心工作。
一般说来,司法会计侦查人员提取和审查证据的重点,是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的账务证据。作为经济活动的记录,账务证据因具有账务后果而大多较为客观、真实、可靠。但账务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上,除个别情况外,很少有既单一又直接,能全面地证明案件特定的事实,绝大多数单一账务证据存在证明不全的情况。这是由于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有一个过程,财务手续也往往不是一次所能完成的缘故。因此,在案件事实的证明上,既需要账务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也需要收集与之有关的其它证据,以便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为使提取的证据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得起审判实践的检验,司法会计侦查人员必须对每一个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细致、周密的审查,确认各证据在案件事实证明中的作用和地位,确认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此外,正如前面已经谈到的,经济犯罪虽然是一种不法活动的结果,但也是一种经济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事实过程,也就是该项经济活动的过程。司法会计人员在审查证据时,必须对事实过程作整体审查,以进一步提取证据,为司法会计鉴定提供尽可能齐备的证据材料。
4.运用自身的综合技能,确定有无犯罪发生和涉嫌犯罪的性质
侦查的最终目的,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定有无犯罪发生和涉嫌犯罪的性质。由于会计专业性较强以及经济事务、犯罪手段的复杂性,在确定有无犯罪发生和涉嫌犯罪的性质上,往往给一般侦查人员带来一定的困难。但对司法会计侦查人员来说,由于兼具会计专业知识和侦查技能,在确定有无犯罪发生和涉嫌犯罪的性质上,恰恰有其独到的长处。司法会计侦查人员通过对财务资料的检验以及发现、分析线索,提取、审查证据,能够为确定有无犯罪发生及涉嫌犯罪的性质提供科学的依据。
综上所述,司法会计侦查除必须具备会计专业知识,熟悉经济业务及其活动规律外,还必须具备犯罪学、侦查学、证据学等多学科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因此,尽快地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设立司法会计侦查专业人员,对于有效地打击日渐猖獗的经济犯罪,对完善反贪部门的办案机制来说,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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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成人高等学校评估的基本内容和准则》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成人高等学校评估的基本内容和准则》的通知
1993年12月30日,国家教委


按照我委《关于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评估工作的意见》(教成〔1993〕18号)的精神和要求,我委拟定了《成人高等学校评估的基本内容和准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部分 办学条件(30分)
总要求:学校应达到国家教委颁发的《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和《成人高等学校设置补充规定》的各项标准。
一、领导班子
1.学校应设正、副校(院)长、党委(总支、支部)书记。
2.校(院)长与主管教学的副校(院)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其他成员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
3.年龄结构合理。
4.热爱成人教育事业,有较丰富的成人教育工作经验,参加过成人教育理论培训。
5.办学思想端正,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有关政策。
6.发扬民主,团结协作,勇于开拓创新,能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二、师资队伍
1.成人高等学校的师资队伍应由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的专任教师和兼任教师组成,专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2.各门课程所需教师人数及职称结构应达到各类成人高校设置规定的标准。
3.专职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或同等学力。
4.兼任教师应是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技术专长的技术人员和教师,队伍相对稳定。
三、办学经费
1.教育事业经费来源稳定,并随事业发展而不断增加。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基本建设经费等各项专款。
四、教学设施
1.建有与学校规模和办学形式相适应的专用校舍和活动场地。
2.图书馆及其藏书量应能满足教学、科研和学习需要。
3.学校应设置满足教学需要的实验室,及必要的电教设备。
4.建有完成教学计划所需要的实践性教学基地。
五、专业设置与学校规模
1.专业设置应在三个以上,能适应地区及企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要求。
2.具有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学历教育等多层次、多规格办学功能。
3.在校生人数达到国家规定规模。

第二部分 学校管理(25分)
总要求:贯彻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一、办学指导思想和思想政治工作
1.严格遵守国家教委有关规定,坚持标准,从严要求,注重质量,办出成人高等教育的特色。
2.学校要建立必要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在校党组织领导下,建立一支精干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健全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的职能部门,党团组织健全。
3.坚持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教育,引导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二、教学管理
1.教学管理机构健全,教务处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他管理人员能胜任本职工作。
2.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均有严格的教学管理制度。
3.各专业均有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教学计划,并贯彻执行;各课程均有教学大纲;教材选用合理。
4.严格执行学生成绩考核制度。
5.学校定期进行教学质量检查与质量分析,尤其是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考成绩认真分析,及时总结。
三、师资管理
1.建立教师全面的业务档案。
2.制定师资培训计划。有切实可行的教师培训和考核办法,职责分明,工作落实。
3.有计划的组织教师进行科研活动。
4.制定严格的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5.建立教师奖励制度。
四、学生管理
1.制定学生守则和学生考勤、奖惩制度。
2.执行学籍管理制度,学生档案齐全。
3.建立学生会、班委会等学生组织。
4.有良好的校风校纪,开展各种精神文明评比活动。
五、行政与后勤管理
1.设有专门从事行政、后勤工作的机构,人员配备适应工作需要。
2.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健全。
3.后勤工作主动为教学服务。

第三部分 教学质量(30分)
总要求:学校有一支素质较高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能培养出德才兼备的合格人才。
一、教学计划、大纲及教材
1.根据国家教委下发的《成人高等专科教育制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和本地本行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制订有学校各专业实施性的教学计划。
2.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制订有各专业的课程教学大纲。
3.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成人教育特点编写或选用各专业课程教材。
二、教师
1.热爱成人教育事业,教书育人。
2.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业务能力。
3.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圆满完成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
4.专任教师具有生产、社会及科研实践经验。
5.能参加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或技术咨询服务。
三、学生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纪守法,专业思想稳定,有良好的道德风尚。
2.全面掌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内容。
3.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动手能力。
4.毕业设计、论文能结合社会、生产实践解决实际问题。
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培养自己社会活动能力。
6.毕业生回到岗位后能发挥业务骨干作用,受到用人单位好评。

第四部分 办学效益(15分)
总要求:发挥学校多功能办学的作用,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
一、充分利用学校的办学条件,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学校的办学规模和服务范围。在校生规模(含非学历教育)与办学能力相一致。
二、办学形式灵活多样,积极开展企事业单位和社会需要的各种类型的培训、进修以及继续教育等非学历教育。
三、学校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主动与企业和社会联合办学,促进企业素质和效益的提高,在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方面成绩显著。


铁道部公文处理办法

铁道部


铁道部公文处理办法
(铁道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发布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八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单位机关(以下简称铁路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铁路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各级铁路单位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避免拖拉积压、互相推诿和粗枝大叶;逐步改善办公手段,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第四条 各级铁路单位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铁路单位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各单位业务部门也要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专兼职人员应当相对稳定。
第六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质量直接体现机关的办事效率和工作作风。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干部分管公文处理工作,定期检查,不断改进。对于重要公文,领导干部要亲自处理。每一个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学习掌握公文处理办法。
第七条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刻苦学习,努力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主动地完成任务。
第八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九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十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
第十一条 铁路单位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人员。
三、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四、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二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及保密期限。
三、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八、公文除“会议纪要”外,都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九、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印发时间,以文件印制的日期为准。
十、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一、“会议纪要”,应当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注明通过日期,“主送单位”标注在主题词之下。
十二、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在民族自治地方,可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三条 公文格式参照试行的《国家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部机关发文的格式样式附后。
第十四条 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以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五条 铁路单位之间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六条 用铁道部名义行文的种类及其内容划分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发布重要的行政法规和其他按规定以部令发布的事项。
二、《铁道部文件》
1、向国务院及其他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
2、转发国务院文件。
3、与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印发的重要文件。
4、部署全路性的重大工作,采取重大行政措施。
5、发布铁路行政法规、规章。
6、下达和调整长远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7、重要的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奖惩事项。
8、其他需要发《铁道部文件》的重要事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1、与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联系工作、商洽问题。
2、转发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文件;批转铁路单位的文件。
3、向部属各单位布置单项工作和临时任务,下达、调整单项任务计划。
4、答复部属单位的请示事项。
5、通报、表彰、奖惩事项。
6、其他需要以铁道部名义行文的事项。
第十七条 管理权限明确须经铁道部履行行政批准手续可由部门办理的事项,报铁道部批准后,以部批局(司)发文形式下发。文中注明“经铁道部批准”或者“经铁道部同意”。
第十八条 用部机关各部门名义行文的有:
一、根据铁道部既定的方针、政策、计划、规章,与部属单位及其部门联系工作,商洽问题。
二、与国务院各部、委及其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部门,企、事业单位联系工作。
三、在职能范围内,布置、指导本业务系统工作,下达年度工作计划,答复询问,通报情况,介绍经验。
四、转发国务院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文件。
五、其他需要以部门名义行文的事项。
第十九条 铁路电报是公文的一种形式,在处理紧急公务时使用,其办理方法和格式,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要大力精简文件。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凡是可以用部门名义行文解决问题的,就不要用单位名义行文;须报单位审批的事项,经单位同意后也可以由部门发文。部门下发的文件,一般应当发给下级单位的部门。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以正式文件印发。
第二十一条 部属各单位对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以及相互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问题,不要向铁道部行文。对于超出职权范围的问题,除重大的和另有要求的需报铁道部以外,一般可将文件送部机关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可以抄送,亦不必抄送铁道部。部机关各部门处理不了的,由主办部门报部处理。
第二十二条 铁道部对部机关各部门一般不行文,工作需要时可以抄送。部机关各部门之间,有事当面商洽解决,一般不要行文。在机关内部,部门向机关请示汇报工作用“签报”。
第二十三条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四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十五条 同级的铁路单位、部门,上级单位的部门与下一级单位可以联合行文;铁路单位及其部门与同级的政府、党委、军队、人民团体及其部门可以联合行文。铁道部机关及其部门与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不能联合行文。
第二十六条 各级铁路单位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送越过的机关。
第二十七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要直接送给领导者个人。
第二十八条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三十条 经批准,在报纸、专刊、公报、局报上全文刊登的法规规章、决定等,可不再行文,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同时,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会签、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三十二条 铁路单位都要建立收文登记制度。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指定的人员统一拆封、登记。没有经过文秘部门签收的公文,应当到文秘部门补办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重要公文,要由办公厅(室)主任审阅后,再送有关部门办理或者送领导人批示。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需送领导人批示时,应当同时将主要内容告知主管部门。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分办时应当确定一个主办单位。分辨不清主办单位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或者请示领导确定。
第三十四条 收到需办理的公文后,承办单位要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单位主办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重要的和限时的文件,承办单位如确实需要延长办理时间,应当告知文秘部门,必要时要向来文单位说明原因。
第三十六条 凡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经办人员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部门领导应当亲自出面;如仍有分歧,主办部门要将各方意见报送主管领导研究决定。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要如实反映。
第三十七条 草拟公文,要使用规定的稿纸。重要公文应当由领导亲自起草,或者提出要点,指定专人起草。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年份应当写全。
四、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五、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用词用字准确、规范。难懂的专用术语、行话、方言,应当避免使用,必须使用时应当加注释。文内使用简称,除已通用的简称外,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七、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三十八条 公文稿拟出后,要由主办部门领导人认真核阅、修改、签字。核阅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意见是否切实可行,与其他有关文件有无矛盾、重复、脱节,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是否已经协商一致。
第三十九条 铁路各单位、各部门办公厅(室)在将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当认真做好审核工作。未经审核的文稿,不得送领导签发。审核的重点: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发送范围是否适当,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涂改勾画较乱、字迹难以辨认的,应当退拟稿人抄清。审核时对内容的重要改动,应当与主办部门协商,或提出意见,退拟稿人修改。对涉及有关部门且主办部门经协商又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公文,核稿人应当积极组织协调,必要时由办公部门的领导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领导。
第四十条 公文必须由发文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者涉及面广的,由正职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有的公文经授权可由办公厅(室)主任签发。
第四十一条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需注明时间),应当视为同意。
第四十二条 经领导人签发的文稿,不得擅自改动;如必须改动,应当报经签发人同意。
第四十三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第四十四条 缮印的文件,必须符合规定格式,字迹清楚,整洁美观,份数准确。缮印人员如对文稿有疑问,应当与经办单位联系,不得随意处理。铅印、胶印、油印等,只是缮印方式不同,并不表示文件的重要程度。公文必须经过认真校对无误,才能付印发出。校对人应当在文稿上签名。
第四十五条 用印前,应注意检查原稿是否经过单位领导人签发和办公厅(室)审核,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文组成是否完备,版面是否整洁。对于不符合要求以及超过规定份数的公文,不予盖章。用印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应当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时间年、月、日4~7个字。封发时,要对文件进行检查,防止差错。急件、密件要在信封上加盖急、密戳记。
第四十六条 上报的公文,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级机关的文秘部门可退回呈报单位。
第四十七条 上级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或者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一级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转发。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四十八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六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九条 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立卷工作由公文主办单位(部门)负责。公文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员应当将定稿和有关材料及时移交本单位文秘人员。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立卷工作应当在平时不断进行,避免突击。
第五十条 公文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五十一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第五十二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五十三条 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五十四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规章,外事等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办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部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路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格式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号
《××××××××》已经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
年×月×日起施行。
部长×××
一九××年×月×日
主题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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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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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办公厅 一九××年×月×日印发

格式二
机密★长期
急件
铁道部文件
铁××〔19××〕××号
关于××××××的通知
××××、××××:
××××××××××××××××××××××××××××××××
×××××××××××××××××××××××。
附件:××××××××××××××
一九××年×月×日
主题词: ×× ×× ×× ××
--------------------------------------------------------------------
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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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办公厅 一九××年×月×日印发

格式三
铁道部文件
铁×〔19××〕××号 签发人:×××
关于××××××的请示
×××:
(上行文的其它格式与下行文一样)
格式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机密★长期 铁××〔19××〕××号
急件 关于××××××的批复
××××、××××:
××××××××××××××××××××××××××××××××
×××××××××××××××××××××××。
附件:××××××××××××××
一九××年×月×日
主题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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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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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办公厅 一九××年×月×日印发